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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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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明專利申請流程

1. 專利介紹

1.1智慧財產是什麼?專利又是什麼?

(一)智慧財產權

進入專利前,我們簡單介紹智慧財產權。依據1967 年成立「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公約」 的規定,智慧財產權包括:(1) 文學、藝術及科學之著作。(2) 演藝人員之演出、錄音物以及廣播。(3) 人類之任何發明。(4) 科學上之發現。(5) 產業上之新型及設計。(6) 製造標章、商業標章及服務標章,以及商業名稱與營業標記。(7) 不公平競爭之防止。(8) 其他在產業、科學、文學及藝術領域中,由精神活動所產生之權利。

簡言之「智慧財產權」,可說是各國法律為了保護人類精神活動成果,而創設各種權益或保護規定的統稱。

(二)專利法目的:促進產業發展

台灣專利法是在1949年1月1日施行開始實行,中間歷經數十次修正,最新的專利法於2017年5月1日實行。透過參考各國專利發展及台灣審查實務經驗,不斷將專利制度完善化。回到源頭,專利究竟是什麼?我們就要來看看專利法第1條立法目的。專利法第1條:為鼓勵、保護、利用發明、新型及設計之創作,以促進產業發展,特制定本法。

由立法目的可以清楚瞭解專利是為了促進產業發展,那如何促進?老話一句,「站在巨人的肩膀,可以看得更遠」。試想,如果每一位發明人都將自己的技術藏在實驗室中或是腦中,而社會大眾不知道已經有相關的技術,而投入時間及成本研發已經存在世界但不為人知的技術,將會造成產業進步緩慢。因此,專利法就為鼓勵發明人將自己的發明公開讓社會大眾知道,進而進行改良或再發明,達到產業的加速發展。

 但,為什麼發明人要平白無故將自己的心血公開讓他人使用?所以專利法給予發明人一段時間的專利權,讓發明人可以透過實施專利權的方式,取得合理的報酬,達到公益及私益雙贏的方式。當讀者清楚的瞭解專利法的立法目的後,對於後續制度的規範,都可以更輕易的理解為什麼會有這些規定及基準。

 

專利類型分為發明、新型及設計等三種類型。

 

1.2 專利權如何取得?

法規並無規定「技術」一定要申請到專利,但如果權利人要禁止他人實施相同的技術,必須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稱智財局)提出專利申請,並經由智財局審核判斷是否技術符合專利法之規定,若符合專利法之規定,智財局將會核准專利申請,並給予相對應的保護期限。只要權利人有定期繳納年費,專利權就會持續有效直到有效期限到期。在權利期間,可以防止他人侵權,並且可以授權他人實施。

專利權取得過程

專利是屬地主義

申請人需要在那些國家受到保護,就必須在當地國向智慧財產局申請,有時權利人會有誤解,在台灣有專利權,但想要在美國去告侵權者,但並無法以台灣專利向他國主張權利。

 

1.3 專利申請流程


專利申請流程雖各國智財局審查有些微(時間或程序)不同,但整體上仍是接近的架構。以下以台灣發明專利為例:

  1. 撰寫符合官方格式之專利申請書、專利說明書、圖式及申請專利範圍。
  2. 向智財局提交申請並繳納申請費及實體審查費(非必要但未繳納實審費官方不會進行實體審查,且超過三年未繳納,該申請案視為撤回)。
  3. 智財局在收到申請案與申請費及實審費後,會發出官方審查意見或是核准通知書。(約6-12個月內)
  4. 假設收到官方審查意見,申請人不認同官方意見,需在官方指定期間內提出申復理由或修正。(一般來說2個月內要申復,可延長1次)
  5. 當官方收到申請人意見後,若不同意有可能再給一次官方審查意見或直接逕行發核駁審定書。(2個月至6個月不等)
  6. 若申請人欲再爭取核准,可在核駁審定書收文日起之法定期間內提起再審查。(2個月內提起再審查)
  7. 若在審查仍是核駁,可向智財局之上級機關提起訴願。(30日內)
  8. 假設專利順利核准,官方會發核准審定書,申請人須在法定期間內繳納證書費及年費。(3個月內繳納費用)
  9. 最後就是依據官方期限每年繳納專利年費,但也可一次繳納多年。

 

台灣專利發明審查流程


*其他專利申請程序參考

 

 

1.4 專利申請費用(官方規費+代辦費)

智慧財產權是一種無形的資產,專利申請最困難的部分,是撰寫專利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及圖式。由於這些是法律文件,必須要將申請人的技術內容轉換成法律用語,就如同擬一份法律合約般,有經驗的律師擬出的合約,相對於沒有經驗的素人,肯定更瞭解其中的細節及關鍵。但也因為涉及到事務所規模及專業人員的學經歷及經驗等多種因素,專利申請費用除了官方規費外,在服務費(代辦費)方面並沒有所謂的公定價。以美國律師或專利律師來說,可能一件專利申請案的服務費(代辦費)由1萬美金到3萬美金甚至小時計費都有可能。但在台灣寫出一個品質不錯的專利,並不需要花費到這麼高,下列以台灣事務所撰寫台灣專利申請案的基本常見費用做說明。


(一) 台灣官方費用(不含事務所服務費)

 

  1. 發明專利申請規費新台幣3,500元,新型專利申請規費新台幣2,000元,設計專利申請規費新台幣3,000元。
  2. 發明實體審查規費,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摘要及圖式合計在五十頁以下,且請求項合計在十項以內者,每件新臺幣7,000元;請求項超過十項者,每項加收新臺幣800元;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摘要及圖式超過五十頁者,每五十頁加收新臺幣500元;其不足五十頁者,以五十頁計。(新型無實體審查費)
  3. 專利證書規費新台幣1,000元,年費因各年度及專利類型不同,故不再此條列。

 

(二) 事務所代辦台灣申請服務費(各事務所均不同,僅參考)

 

  1. 發明專利申請服務費新台幣20,000-30,000(不含超項、超頁、超圖、翻譯等等)。
  2. 新型專利申請服務費新台幣20,000-25,000(不含超項、超頁、超圖、翻譯等等)。
  3. 設計專利申請服務費新台幣15,000-20,000(不含超圖、翻譯等等)
  4. 申復修正答辯約15,000-20,000。

 

1.5 專利檢索目的?

申請人在申請前,可在各國的專利檢索網站,檢索是否已經有相同或近似的技術已經公開在前,因為專利審查判斷是否能夠取得專利,其中最重要的判斷要件就是新穎性及進步性,審查委員會依據檢索到的先前技術,作為核駁的依據,所以做好申請前檢索,可以初步評估核准可能性。


1.6 取得專利的益處?


根據專利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發明專利權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排除他人未經其同意而實施該發明之權。由於專利權有排除他人實施(製造、為販賣之要約、販賣、使用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該物之行為)之權利,因此在不同的面相上,可以產生非常多效益。


(一) 排除他人使用

專利權可以排除他人實施與你相同的技術,簡單來說,就是競爭對手若沒有經過權利人同意,不得再製造、販售、使用或進口有使用到相關技術的產品。因此,權利人可以擁有該技術的主導權,防止他人侵權,並享受所帶來的利益。
*侵權文章參考

 

(二) 市場競爭優勢

在商業競爭中,大多數的廠商不希望受到控告侵害他人的智慧財產權。因此,若是權利人擁有專利權,在市場上或是商業上的競爭優勢,相較於完全沒有專利的廠商,就會相對有保障,也會提高客戶與專利權人採買的機會。

 

(三) 企業資產提高

智慧財產權也屬於一種財產,在公司價值上,可以透過無形資產評價,依據專利所實施、授權或是未來產生效益等估算出一個合理的金額,將來在公司計算公司資產時,專利也會幫助企業提高不少的價值。

 

(四) 企業形象加分

擁有持續穩定的專利申請,代表企業的研發能量強及重視智慧財產權,對於公司對外形象不論是對客戶或是投資人而言,都是穩定發展的一項重要指標,且金管會在2020年發布之「109年度公司治理評鑑指標」,首次將智財管理納入評分項目,並特別指出【若取得臺灣智慧財產管理系統(TIPS)或類似驗證,則總分另加一分】,突顯智財管理對企業永續發展、風險管控之重要性。
*更多專利優勢
 

2. 專利種類

專利種類根據各國家專利法制度不同,台灣專利的種類分為三種,分別是發明專利、新型專利及設計專利。各種專利訴求保護內容範圍、審查制度及專利年限等均有不同,須依據各種專利的定義,檢視本身技術或產品,選擇適合的專利種類。是有可能出現,同一項技術同時符合發明或新型或設計的情況,按照不同角度的切入點,規劃不同的權利範圍。

2.1 發明定義

發明是指利用自然界中固有的規律所產生之 技術思想的創作,以產生功效,解決問題,達成所預期的發明目的。專利法所指的發明必須具有技術性technical character 即發明解決問題 的手段必須是涉及技術領域的技術手段。申請專利之發明是否具有技術性,係其是否符合發明之定義的判斷標準。

2.1.1 非屬發明的類型

若非經專業訓練或經過學習,有時發明人會無法區分自己的想法或是技術是否屬於發明的類型,以下列舉常見非屬於發明的類型供參考。

 

1. 自然法則本身:

指自然法則未付諸實際利用,例如能量不滅定律或萬有引力定律等自然界固有的規律,其本身不具有技術性。

 

2. 單純的發現:

主要指自然界中固有存在的物、現象及法則等之科學發現, 例如單純發現野生植物或天然礦物等,發現該物的行為並非 利用自然法則的技術思想之創作。

 

3. 違反自然法則者:

例如永動機,即違反了能量守恆定律的自然法則。通常此類案件都是明顯違反通常知識者的認知,當被委員提出質疑時,申請人又無法在原說明書中記載的文字解釋清楚或是實際舉證,此類案件不容易答辯。

 

違反自然法則案例

經訴字第10906300800號(決定日期民109.02.19)

【決定摘要】 訴願人對於其發明專利106143263「水動力發電設備」,不服核駁決定提起訴願。智慧財產局的核駁決定主要基於該發明提出的技術方案違反自然法則,具體是指無法在不違反自然法則的前提下實現所聲稱的發電過程。專利法第21條規定,發明必須是利用自然法則的技術思想,如果申請的專利範圍內的事項違反自然法則(如能量守恆定律),則不符合發明的定義,因此不能獲得專利。

 

4. 非利用自然法則者:

係利用自然法則以外之規律者,例如科學原理或數學方法、遊戲或運動之規則或方法等人為的規則、方法或計畫,或其 他必須藉助人類推理力、記憶力等心智活動始能執行之方法 或計畫,其本身不具有技術性。其中,目前實務上最常出現的態樣筆者認為是人為規則部分,因為現在很多發明人會將過往的人為規則或是商業方法透過電腦來執行,因此速度快且精準度高,且取代很多人力,更多的是發明人會認為該創作是AI相關,但實際上發現在技術上並沒有突破,而僅僅是利用常見的電腦裝置來取代過往的人為規則。最著名的案例就是美國的Alice案(Alice Corp. v. CLS Bank International)。

 

人為規則(109 年度行專訴字第 53 號)

「由電腦可讀取媒體所執行的金融方法及金融系統」 發明專利申請事件(判決日:110.5.20) 

【判決摘要】 審酌請求項 1 所揭露技術手段可知,其與待解決問題中消費者消費相關之技術特 徵僅在「第一合約期間,自消費終端接收消費者利用消費憑證於店家購買消費標的之消費資訊,消費資訊包含消費憑證之資訊及消費標的之一原價」、「發出指令 向消費者收取原價」、「於第二合約期間發出指令使金融機構向消費者支付原價」,其餘技術特徵僅與店家有關,申請專利之發明內容所述金融方法,所揭露關於消 費者之步驟雖有部分特徵利用「發出指令」,然其手段並非特殊演算法,不足 以解決待解決問題、具有技術性之技術手段。

 

5.非技術思想者

(1) 技能:依個人之天分及熟練程度始能達成之個人技能。例如以手指夾球之特殊持球及投球方法為特徵的指叉球投法。實務上也常常有申請人誤會專利保護標的,想提出按摩手法或是各種靠雙手的手法,希望可以保護各種手法。

(2) 單純的資訊揭示:發明的特徵僅為揭示資訊內容,包含:資訊之揭示本身,例如視聽訊號、語言、手語等;記錄於載體(如紙張、磁片、光碟等)上之資訊,其特徵在於所載之文字、音樂、資料等;揭示資訊之方法或裝置,如記錄器,其特徵在於所錄製之資訊。

(3) 單純的美術創作:例如繪畫、雕刻等物品係屬美術創作,其特徵在於主題、布局、造形或色彩規劃等之美感效果,屬性上與技術思想無關。此類型通常屬於著作權之報護範圍。

 

*資料來源:TIPO智慧財產局

專利類型:發明專利申請流程

專利期限:申請日起20年

審查制度:實體審查(申請日3年內需提出實審)

預估審查時間:約2年

國際優先權:第一申請案之申請日起12個月內

年費:核准後逐年繳納

新型專利申請流程

專利類型:新型專利申請流程

專利期限:申請日起10年

審查制度:形式審查

預估審查時間:約3個月

國際優先權:第一申請案之申請日起12個月內

年費:核准後逐年繳納

設計專利申請流程

專利類型:設計專利申請流程

專利期限:申請日起15年

審查制度:實體審查

預估審查時間:約12個月

國際優先權:第一申請案之申請日起6個月內

年費:核准後逐年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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