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總則
二、概要
A. 先申請制度(註冊主義)
B. 商品分類
•尼斯分類 (NCL),註冊商標之商品及服務的國際分類
•一件申請案中可指定好幾類的商品或服務
C. 國際條約
•巴黎公約
•商標法條約
•新加坡條約
•馬德里協議
•馬德里公約
•尼斯協議
•維也納協議
•里斯本協定(保護原產地名稱及其國際註冊)
D. 可註冊商標種類:
具有識別性,且在相同或相似的物品/服務中無相同或近似的商標
•文字、名稱、圖形或記號、立體形狀、顏色、標語、聲音、商品外觀、全像圖 。
•其他商標 類型:證明標章、團體標章、註明標章及服務標章
三、 申請
A. 申請要求
•名稱及申請人地址
•申請人國籍
•商標圖樣
•指定商品及服務
•委任狀
•申請費
B. 優先權
•若申請人的國家是巴黎公約會員國或WTO會員國,得於申請人在其國家申請日起6個月內申 請主張優先權。
•證明文件須在申請日起3個月內提出,不另外產生規費。
C. 審查期間
•預估審查時間:大約4-6個月內。
四、商標權
A. 權利期間
•申請日起10年屆滿
B. 延展
•屆滿後每次可延展10年,延展應於屆滿前6個月內提出,得無限次延展
C. 延展寬限期
•10年期間屆滿後6個月內為延展寬限期
五、異議、廢止、評定
A. 異議
•利害關係人在公告日後2個月內提出異議
B. 廢止
•利害關係人可基於下述理由提起廢止:
(1)違反實質要件(抵觸在先權利、不具識別性、功能性、描述、誤導)
(2)違反巴黎公約第六條(標章等)
(3)地理標示、違反風序良俗、法定不予事由、非出於善意之申請
(4)商標註冊後連續5年未使用,利害關係人提起廢止日起3個月前,商標權人之使用證據不可 被採納。
六、相關網站:
•官方網站:http://www.inpi.fr/f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