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字號: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1年度民專上字第35號
系爭專利:具防護罩之車用手機架
爭點:一體的解釋是否包含兩個體具有連接構造?
上訴人主張:「一體」之解釋尚包含「二個完整的單獨個體,兩者間具有連結構造」。
法院見解:
系爭專利雖未明確定義「一體」用語,但由系爭專利圖式第6圖、第7圖可見防護罩(2)為單一個體且由上而下延伸,且該防護罩並未由二個以上單一個體所組成。另依被上訴人所提教育部國語辭典之釋義,「一體」為「一個完整的個體」,「個體」又解釋為「單獨的人、生物或其他實體」。因此,就系爭專利請求項1「一體」用語,無論從內部證據(系爭專利說明書、圖式第6圖、第7圖)、或外部證據(教育部國語辭典),系爭專利請求項1「一體」用語應解釋為「一個完整的單獨個體」,故系爭專利請求項1「一體由上而下延伸」用語,即應解釋為「一個完整的單獨個體由上方往下方處延伸形成」。
結論:
由本案可見,在解釋專利範圍時“一體”,在文義解釋上是一種限制條件(均等論也許有解釋的空間),限制為一個完整的單獨個體。但當討論到進步性時,“一體”常常被認定為是能輕易為之的簡單改變,且未產生無法預期之功效,而不具進步性。「就差異特徵1,兩者差別僅在於證據2之安裝筒與蓋體為一體成形之單一結構,系爭專利請求項1則將單一結構拆解成兩個需要插接組合之結構,乃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所能輕易為之的簡單改變,且未產生無法預期之功效。」最高行政法院111年度上字第872號行政判決參照。因此,此兩篇判決可以給申請人參考,若一體成形的效果無法對所屬技術領域者產生無法預期的效果,建議不要放在唯一的獨立項中。
作者:江日舜專利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