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牙協定優點是提供較簡便的申請方式,且有多重優勢,例如多設計合併申請、單一貨幣給付、單一申請程序與公告、單一設計權延展、權利集中管理等。然目前各國設計保護制度仍存在高度歧異性,例如海牙的多設計合案申請到中國大陸之成套產品、近似外觀之合案申請制度,由目前看來,指定到中國大陸仍須分案來符合中國大陸對於外觀設計單一性的要求。且若有發生指定成員國認該案不符該國法規的情況下,申請人還是得在當地委任代理人處理修正申復事宜,將墊高國際申請的成本,最終不一定會比向該國直接提出申請案有利,因此海牙協定國際註冊比較適合需要一次在多個國家取得設計保護的跨國企業申請。
中國大陸在2022年2月5日正式加入工業設計國際註冊海牙協定,在2022年5月5日生效。我國雖非海牙協定成員國,但與中國大陸在地緣關係和產業合作十分密切,因此也有必要對海牙協定做一番了解。以下對中國大陸加入海牙協定的制度稍作介紹。
工業品外觀設計國際註冊海牙體系,是設計專利國際申請的方式,申請人的設計只要提出一次的國際申請,就可在所有指定的締約國取得設計保護。海牙協定從1925年在荷蘭第三大的城市海牙締結後,期間歷經多次文本修訂,目前使用的是《1960年海牙文本》與《1999年日內瓦文本》,1960年與1999年的文本是個別獨立的。申請人申請國際註冊設計的法律效力,與申請人於同一國際註冊日之指定成員國提交註冊效力相同,但限於指定同一簽署文本之締約國。例如:申請人屬於簽署《1999年日內瓦文本》之成員國,則申請人提出國際註冊設計申請,僅可指定有簽署《1999年日內瓦文本》成員國。且若成員國的國內法規定應依職權審查者,則該國設計專責機關可依規定進行審查,國際註冊設計是否在指定成員國產生保護效力最終仍交由該成員國來決定。
符合下列情況之一者,可提出國際註冊設計申請:
(一) 成員國國民;
(二) 在成員國之境內有住居所;
(三) 在成員國具有有效的工商業營業場所。
(一) 申請人可透過國際局或是所屬成員國的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由成員國之主管機關提出申請者,由主管機關轉送至國際局。
(二)例外情況:依據《1999年日內瓦文本》規定,任何成員國均可聲明國際申請不得透過該國主管機關提交,若指定的國家有這樣的規定,那麼申請人只能直接向國際局提出申請。
(三)一件國際申請案可包含最多100個設計,但所有設計必須屬於國際工業設計分類中的同一類別。
申請人若是直接向國際局提出申請者,國際註冊日與國際申請日相同:若是透過成員國提交國際申請者,只要國際局在提交次日起算一個月內收到國際申請者,則以該提交之日為申請日;國際申請若有補正者,申請日應為提出補正之日。
形式審查的內容包括申請表格的填寫、申請人簽名、指定成員國、圖式規定等,若是不符合上述要求者,國際局會通知限期3個月內補正。
國際申請可以對任何一個巴黎公約的成員國或是世界貿易組織的成員主張優先權,亦可要求第一次國際申請的優先權,惟須於第一次申請提交之日起6個月內提出。
部分成員國會要求將第一次申請(優先權文件)的副本直接發送給該國主管機關,並且規定一個期限,例如國際註冊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才會受理優先權主張。
一般情況下,國際局會在國際註冊日12個月後,將國際申請案內容刊登在國際設計公報中,然而申請人也可自行選擇要立即公告或是選定時間公告。依據《1999年日內瓦文本》可以延緩最多30個月公告或是依據《1960年海牙文本》延緩12個月公告,然而實際可延緩期間仍須依照各成員國規定辦理。
國際註冊公告後,每個被指定之成員國依各成員國法規進行審查,每個被指定的成員國有權在國際註冊公告日之起6個月內(部分成員國是12個月),向國際局告知拒絕在該國取得設計保護。若是在期限內未通知拒絕保護者,則國際註冊應自上述期限屆滿之日起在該成員國生效。
國際申請需繳納三種費用:
1.基本費
2.公告費
3.標準指定費或單獨指定費(單獨指定費之價格為各成員國決定):依各成員國適用之費率。
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網站上提供費用表以及費用自動計算機。(www.wipo.int/hague/en/fees/sched.html)
中國大陸在2020年10月17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2次會議通過專利法修正案,並於2021年6月1日起施行。與海牙協定相關之變動如下:
1.外觀設計專利權期間自申請日起延長為15年。因此國際申請案若有指定中國大陸者,經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作出給予保護的決定後,將享有自國際註冊日起算15年屆滿的專利權期間。
2.開放物品之部分可以作為外觀設計標的
中國大陸外觀設計專利原先僅能以物品之整體作為申請標的,專利法修正後,外觀設計定義修正為:「對產品的整體或者局部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所作出富有美感並適於工業應用的新設計。」開放
物品之部分可以作為申請標的。
由於目前中國大陸已加入海牙協定1999年之日內瓦文本,生效日在2022年5月5日,程序依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2022年4月22日公告的”關於加入《海牙協定》后相關業務處理暫行辦法”辦理,但目前實際案例不多,故對於中國大陸加入海牙協定之效果仍待觀察。
附表:締約國
中國
丹麥
烏克蘭
亞美尼亞
以色列
貝里斯
俄羅斯聯邦
保加利亞
克羅埃西亞
冰島
列支敦士登
加拿大
迦納
加蓬
匈牙利
北馬其頓
波札那
盧旺達
盧森堡
吉爾吉斯斯坦
土庫曼斯坦
土耳其
聖多美及普林西比島
聖馬利諾
埃及
塔吉克斯坦
塞內加爾
塞爾維亞
墨西哥
大韓民國
尼日
希臘
德國
義大利
拉脫維亞
挪威
莫爾達瓦共和國
摩洛哥
摩納哥
教廷
汶萊達魯薩蘭國
斯洛維尼亞
新加坡
日本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
柬埔寨
格魯吉亞
歐盟
比利時
法國
波蘭
波士尼亞赫塞哥維納
愛沙尼亞
牙買加
瑞士
白俄羅斯
象牙海岸
突尼斯
立陶宛
納米比亞
羅馬尼亞
美國
英國
芬蘭
蘇利南
荷蘭
薩摩亞
葡萄牙
蒙古
西班牙
貝南
越南
亞塞拜然
阿爾巴尼亞
阿拉伯敘利亞共和國
阿曼
非洲智慧財產權組織(OAPI)
馬里烏波爾
蒙特內哥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