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12年度上字第602號
爭點:新冠肺炎是否可作為回復原狀之理由?
事由:趨勢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對於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的判決提起上訴,要求回復其發明專利申請的原狀。
原告主張
趨勢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原告)主張,由於新冠疫情(COVID-19)的影響,公司營收驟減並實施無薪假,專利管理人員離職,導致未能及時繳納專利年費。原告指出,新冠肺炎疫情應被視為天災,根據專利法第17條第2項,逾期繳納的情形可申請回復原狀。原告強調,儘管遲誤了2天,但原告已依法補繳3倍年費,應被允許回復專利權。此外,原告還指出,被上訴人(智慧財產局)針對新冠疫情發布的「回復原狀辦法」應從寬解釋。
法院見解
法院在審理此案時指出,根據專利法,若未於規定期間內繳納專利年費,可在期滿後的6個月內補繳,且若非故意延誤,則可在期限屆滿後1年內申請回復專利權。在本案中,原告在法定期限後2天才補繳年費,已逾申請回復專利權的法定期限。法院指出,即使新冠疫情期間,公私事務未完全停擺,原告仍有機會在期限內補繳年費和申請回復專利權。關於原告提及的「回復原狀辦法」,法院認為此辦法僅表明在受理程序上可從寬認定,但不能凌駕法律規定免除法律規定的限制。因此,法院認為原告未能提出有力證據證明其遲誤補繳年費是合理的,且原告的上訴未能具體指出原判決如何違背法令,因此決定駁回上訴。
我國係於110年7月26日解除第3級新冠疫情警戒,距系爭專利補繳年以申請回復專利權之最後期限110年11月30日仍約有4個月期間,上訴人就其何以無法於此期間內補繳年費以申請回復專利權之不可歸責於己事由並未提出證據證明,僅稱因負責之人員異動致無法即時處理之理由顯非正當;又新冠疫情期間我國雖曾發布3級警戒,惟並未禁止出行,亦未停止上班上課,被上訴人於疫情期間仍正常上班辦理各項業務,是縱認新冠疫情屬於天災事由,然因我國於新冠疫情期間並未停止公私事務之運行,自亦不構成法條所指因天災致喪失自由、且不能委任代理或不能以其他方法避免遲誤之情形。
結論:
原則上在台灣超過法定期限,申請人要主張回復原狀是非常不容易,且在有指定代理人的情況下,除非特殊情形(例如天災人禍等不可抗力),不然幾乎不容易成立。由此判決也可以知道,因新冠肺炎而隔離,已經無法作為申請回復之理由。
作者:江日舜 專利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