墨西哥商標制度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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墨西哥商標制度概要

墨西哥商標制度概要

墨西哥現行之商標制度是基於1991年6月27日所頒佈的《發展和工業產權法》 之基礎上完善,歷經數次修改。特別值得一提的是,為清除長期不使用的商標,墨西哥商標主管機關特別制定實際使用聲明制度,該制度於2018年5月生效,規定註冊商標自註冊日起滿3年後的3個月內提交使用聲明否則商標自動失效,而2021年8月開始未提出使用聲明商標將陸續失效,屆時應該能清除不少阻礙商標,有意於墨西哥進行經濟活動者,此時不失為一個於墨西哥申請商標的好時機。

 

一 、通則

採取註冊主義。

若無不核准事由情況,從提出申請之日至領證約為5-7個月。

 

二、申請前應注意事項

可註冊商標類型

傳統商標—文字、圖形、記號

非傳統商標—立體商標、全像圖商標、顏色商標、動態商標、聲音商標、氣味商標

特殊商標—團體標章、證明標章

申請前可自行決定是否進行商標檢索(非必須)。

 

三、提出申請

申請所需文件

1. 申請人名稱、位址、國籍

2. 商標圖樣

3. 指定商品或服務

4. 申請費

5. 代理人委任書

6. 若主張優先權須提供優先權證明

7. 於墨西哥首次使用之日期以及相關使用之營業機構或工廠地址(非必要)。雖然墨西哥商標註冊並不要求必須於墨西哥有使用,但若聲請時能提出相關使用之日期,將有助於處理日後近似商標爭議之處理。

分類方式—採尼斯分類。一案一類。

墨西哥官方語言為西班牙語,申請資料須以西班牙語提出。

 

四、審查

主管機關於收到申請後10個工作日內公告並進行為期一個月之公眾異議,隨後進行形式審查及實質審查,異議程序並不影響主管審查申請案,亦即申請案與異議案將同時並行。若有任何須補正之情形,申請人須於二個月期間內回覆官方意見。基於2018年及2020年法令修正,墨西哥商標主管機關已認可商標之後天識別性,並且接受近似商標以並存同意書方式共存。

 

五、商標專用權

核准註冊後享有專用權,自申請日起10年,每次延展10年 (自2021年11月5日起將改為自註冊日起10年) 。然而商標註冊核准後第三年,註冊人必須提交實際使用聲明書,否則商標註冊即失效。

 

六、延展

延展時須提供實際使用聲明書,並且具體指明那些商品與服務已於墨西哥境內使用。延展申請最晚不可晚於專用期限屆滿後6個月提出。

 

七、異議

公告一個月內,任何人均可提起異議。依據墨西哥工業財產保護法第12條及173條規定,異議理由包括相對不得註冊事由(如與在先申請商標構成混淆誤認、與著名商標近似等)、絕對不得註冊事由(無識別性、違反公序良俗等)。

 

八、評定

商標於註冊後5年之內,利害關係人可以依據墨西哥工業財產保護法第258條規定之商標不得註冊事由,向墨西哥商標主管機關提出評定撤銷者。基於惡意註冊事由提出之評定撤銷者,不受5年之限制。

 

九、撤銷

商標註冊日起算,無正當理由連續3年未使用註冊商標或是商標成為通用名稱者,利害關係人可向墨西哥商標主管機申請撤銷商標註冊。

 

十、國際組織與公約

墨西哥參與智慧財產相關之重要條約有巴黎公約、馬德里議定書等。

 

十一、商標主管機關及網址

墨西哥商標主管機關Mexican Institute of Industrial Property, 墨西哥工業產局IMPI)。網址:https://www.gob.mx/imp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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