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進步性之反向教示(Teach Aw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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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進步性之反向教示(Teach Away)

專利進步性之反向教示(Teach Away)

一、爭點:是否專利說明書內容中,排除之技術內容可當作反向教示?

二、本所意見:

按審查基準規定「引證文件記載排除申請專利的校示或建議,包含引證中與申請專利的相關技術特徵係無法結合者」。依文字解釋並無明確說明是否為”技術上”無法結合。但由109民專上23判決法院見解「不屬於引證文件之技術上具有內在固有的不相容性」,搭配審查基準可知反向教示應有兩要件,第一、明顯或實質隱含的記載;及第二、技術上無法相容結合(內在固有的不相容性)。最好符合前述兩要點才達到反向教示的要求,尤其是第二點技術上無法相容結合最為關鍵。另一方面,法院判決中鮮少認同反向教示案例,對進步性判斷時主張反向教示較為嚴格外,對申請人也難以有案例參考。

三、台灣審查基準

3.4.2.1 反向教示(Teach Away)

「反向教示」係指相關引證中已明確記載或實質隱含有關排除申請專利之發明的教示或建議,包含引證中已揭露申請專利之發明的相關技術特徵係無法結合者,或基於引證所揭露之技術內容,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將被勸阻而不會依循該等技術內容所採的途徑者。

 

四、法院判決109民專上23判決

1. 系爭專利(I287765教學解題系統及其建立方法) 

解決問題

隨著科技的進步,以及學校課業內容的多元化,當學生發現有不懂之問題時,僅能等隔天上學時再詢問老師,使得學習效率大打則扣。

ii 技術手段

方法:將教學用數位影音檔案編碼建立成解題資料庫,將數位影音檔案對應之編碼列印在紙本試卷上;用輸入裝置擷取或輸入編碼後,連接開啟對應數位影音檔案的影音顯示裝置。系統:一種教學解題系統,包含紙本試卷、解題資料庫、輸入裝置及影音顯示裝置,用以完成上述方法。

iii 系爭專利請求項

請求項3:一種教學解題系統,包含:
一紙本試卷,設置有至少一待解答之試題,及
至少一與該試題相對應之編碼;
一解題資料庫,內建有至少一與該紙本試卷之編碼相對應,且內容為該試題之真人解答教學的影音資料之數位影音檔案;
一輸入裝置,可用以擷取或輸入該紙本試卷上之編碼而對應產生一預定的啟動訊號;及
一影音顯示裝置,與該輸入裝置電連接並與該解題資料庫連結,且可對應該輸入裝置產生之啟動訊號而開啟顯示該解題資料庫中相對應之數位影音檔案的影音資料;其中,該解題資料庫為網路資料的形式,而影音顯示裝置為可進行網路連線並可連結開啟該解題資料庫的資料處理裝置。

2. 乙證1(TW I239200)

i 「文件取像辨識系統、辨識方法及使用其來獲得考卷資訊的方法」專利案之先前技術記載「許多廠商開發了一些相關的電子學習產品,但是功能上與使用者的操作方便性上均不理想。接下來,探討數家廠商所開發的電子學習產品之使用方式及所存在的缺點。就條碼閱讀筆(Bar Code Reader)而言,它是把條碼印刷在一本平面書籍上,使用者拿一支條碼閱讀筆去掃瞄這個條碼,從條碼中辨識出所代表的輔助教材檔案儲存位置,從而播放出輔助教材。其缺點為…」

ii 引證文件反向教示

上訴人稱乙證1 先前技術關於閱讀筆掃描條碼之方法,與乙證1 之技術手段先天上互斥不相容,無法組合,且為反向教示云云。因乙證一先前技術揭露下列閱讀掃描裝置(Bar Code Reader)缺點:

a.手動掃描,錯誤率較高

b.條碼對於排版產生影像

c.使用環境限制平放

 

五、法院決定

係以設計美感或書籍編排之觀點出發所給予排版編輯意見,認其可適合註釋較少的幼兒書籍,若為文字密集的書籍會有排版問題,故上開內容只是提及使用者舒適性及列印條碼之排版編輯空間是否足夠之問題,非為排除書本上列印條碼之反向教示,當不屬於引證文件之技術上具有內在固有的不相容性,是上訴人上開主張並不足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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