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討企業專利獎勵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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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討企業專利獎勵制度

探討企業專利獎勵制度

前言
      在各種技術領域的發明中,技術權利人為了保護自己技術不被他人盜用且模仿,透過申請專利保護自己的方式。專利也是由政府國家給予發明人的一項權利,在法律所規定的時間和特定區域內,對其發明享有排他權,發明人可以享有排他性的製造、利用、販賣該項發明的權利。註1
      筆者曾與多家上市企業或規模具備上市規劃企業智權管理者或從業人員,探討公司在企業文化中,對專利是存在何種地位,也從這些企業管理者經驗得知,公司如何鼓勵專利申請及專利規劃的策略。後續段落中,筆者將分享專利獎勵制度給企業作為參考,同時也讓全體同事明瞭專利申請並非很遙遠。

 

文獻探討
      本所副所長─卞宏邦專利代理人,已刊載經濟日報著有相關之討論註2,同時參閱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在第六章說明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獎勵和報酬。其中第七十七條定義發明專利獎金最低不少於3000(人民幣),實用新型專利或外觀設計專利最低不少於1000元(人民幣)。由此可見,對岸更是明確定義獎金金額,關於文章其餘內容,恕本文不多細究。
      在台灣,中華民國專利法第七條所揭露,受雇人(員工)於職務上所完成之發明、新型或設計,這些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屬於雇用人(雇主、老闆),雇用人應支付受雇人適當之報酬。但契約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以及,專利法第七條,前項所稱職務上之發明、新型或設計,指受雇人於僱傭關係中之工作所完成之發明、新型或設計。一方出資聘請他人從事研究開發者,其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之歸屬依雙方契約約定;契約未約定者,屬於發明人、新型創作人或設計人。但出資人得實施其發明、新型或設計。
      相較對岸的專利法實施細則,台灣並未明確揭露企業申請專利,受雇者可以得到多少報酬。後續段落會討論,不同的公司企業及其員工該如何在專利法約定中,找到最適當的獎勵制度。

 

專利獎勵種類及制度
      從國際研究文章及大型企業佈局中,不難發現專利是企業永續發展的關鍵,公司會協助同仁申請專利並提供獎勵制度。初步區分兩種:一種是立竿見影的,員工協助公司申請專利可以得到獎金;另一種是細水長流的,不會馬上得到如獎金的實質獎勵,但員工從公司升遷制度得到如大、小功、或嘉獎等表揚方式,作為升遷考慮因素。
      上述兩種獎勵方式,並非相互獨立或排斥,部分公司會共軌制,如公司提供獎金,也會將員工專利提案作為年度KPI的參考依據,KPI對於員工升遷具有相當大的影響力。公司若能訂定出完善的專利獎勵制度,也能讓員工對申請專利有明確參考依據,公司也會因為專利申請獎勵制度,鼓勵員工發想新技術或新產品創新,更益於公司發展。
      隨後,藉由具有專利申請獎勵制度之公司,進行說明,這邊所舉的公司是筆者經探訪後,獎勵程序相對多的公司。一般而言,這類型公司內部會有四個步驟:1.提案、2.內部評審、3.專利申請以及4.領證等四個,作為獎勵步驟,其可能會提供金額不等的獎勵金,或嘉獎、功等獎勵。

 

提案
      提案主要由公司員工針對自身負責的技術或商品,找出技術創新,並嘗試向公司提案,試圖進行後續專利申請的步驟。藉由公司智權部門或專利工程師或有申請經驗的同事,協助提案同事判斷該技術是否可專利化。
      依經驗,有些員工自認技術創新,但以專利角度而言,並非如此。往往發明人提出的技術改變,可能僅是材料的簡單替換。這時需專利人員引導同事補充技術內容,協助專利申請成功提案。
    研發能量強的企業易產生大量技術提案,但提案是否可以順利完成,還需要專業人員協助評估。否則,容易產生garbage in garbage out的現象,且龐大的專利申請提案,造成企業成本負擔。
      具有智權部門或專利工程師的公司,會善用這些專業人員,例行性對各部門進行的智權觀念宣導。透過教育員工,提出具有對公司效益的專利提案,同時也能使提案順利通過,讓提案員工取得獎勵。此時,藉由專利檢索或各種分析後,提案具有專利申請的可能性,才會進行下一階段的內部評審。

 

內部評審
      內部評審討論提案是否得以繼續申請專利,主要是依據公司發展政策決定不同於提案的可專利性審查,內部評審的評審人員可能是公司廠長、處長、部經理等專業技術主管,其皆對公司未來發展政策,有舉足輕重的影響力。審委們會依照公司政策或商品化可能性評估,進一步判斷提案是否具申請專利的發展價值或商業價值。因此,若專利人員無法在提案完善評估可專利性時,一旦進了內部評審,會因為不同評審面向造成誤判風險,例如此技術提案不具新穎性或進步性,但確具有高發展價值。
      經與企業訪談得知,有些公司初步提案可能有200件以上,但經過檢索分析後,可能剩下一半。內部評審就需評估100多件的案件,這也是不容易的工作,假設100件有一半對公司有益,這些案件是否是下一年度或下一世代的主力技術,決定了申請的順序,還要衡量通過案件未來的市場大小,以決定在哪些市場(國家)申請專利。以及,何種專利類型的申請,例如新型、發明或設計專利申請,這些問題,都需要在內部評審時做好專利佈局。

 


提案及內部評審小結
      說明上述流程後,先作個小結,因為多數公司或企業,並非可順利照上述方式進行作業。有些進行方式,可能會合而為一,在提案同時進行內部評審。或是,依照部分實例,聽過與上述二階段相反的方式。例如,公司先決定研發何種技術或產品,才開始後續專利申請。
      差異在於,員工主動提案成功可以獲得獎金獎勵,對公司或企業的好處是,員工可能達到超出原先工作內容。反之,想要發展何種商品或產品,是在基層員工經上面交付後,才被動進行研發創新,並想盡辦法完成公司交付的工作。以員工角度來看,像在做他原先的基本工作,只要將上面交付工作完成即可應付交差。這樣的員工較不會想盡辦法研發或創新,因為只要商品化上市,完成上面的交付,不在意自己的研發創新是否抄襲或侵權。甚至因為員工對專利了解有限,認為有差異就等同不同於其它發明,忽略自身專利性的進步性。
      急就章方式會造成日後商品化時,產生缺陷,例如公司需要員工快速完成產品研發及申請專利,也會造成日後商品化產生缺陷,員工為了達到公司想發展的技術或商品,不考慮專利要件試圖完成。或是員工完成研發提出專利申請時,已知有前案,但希望事務所寫出不一樣的文字內容迴避前案。實質上,原先研發的產品,仍可能與前案相近,當公司商品化後,發現自家商品侵犯他人專利權,或是自身申請的保護範圍有限時,就已經來不及。
      反之,公司訂定好獎勵制度,透過激勵獎金鼓勵員工主動提出專利提案,除了讓員工在工作上較具熱忱,提出的提案,經評審後可能是對公司發展較有助益。
      並且,公司藉此制度,員工除了了解申請專利的方式,更明白如何提出可專利化的提案。同時,使員工對一成不變的工作產生新鮮感, 若公司建立完整獎勵制度,可以賦予員工於例行性工作外,產生額外挑戰樂趣。

 

探討專利獎勵制度-送件
      完成提案及內部評審後,可以將提案內容轉成正式專利說明書格式,進行官方送件及審查。在台灣可以自行完成專利送件的公司,非常少數,絕大多數公司將提案內容轉成正式專利說明書的工作,還是選擇與專利事務所合作進行。
      將提案中的技術文字轉成專利說明書,不僅要清楚說明技術內容,讓審查委員能夠透過文字說明理解外,還要將技術文字轉換成法律文字,保護技術。容易因為專利範圍用詞不當,造成保護範圍有大小差異。撰稿時,專利範圍完善會與未來在專利侵權訴訟中,佔有重要的一席之地。
      對於已經完成提案及內部評審的公司,後續發明人與事務所討論時,工作相對輕鬆。發明人也就是提案相關人員,參與事務所討論時,多數只要稍做說明及校稿,確認事務所是否有將提案內容清楚揭露。若公司中有更專業的專利工程師,還能針對事務所撰寫的專利範圍及品質進行校稿。
      對提案者而言,因為公司內部已確認了提案,不少公司還會對完成專利申請時,發額外獎金。或是,因為需要額外花費員工工作時間,也可稱作鼓勵員工,與事務所進行討論的一筆績效獎金。並且,完成提交專利申請,專利提案及內部評審程序才算完整。

 

探討專利獎勵制度-領證
      專利申請到領證的程序,屬於官方審查,事前申請準備完善,後續獲准的機會是相當高,可以順利讓公司領到專利證書。此時,有些公司會再提供提案人領證獎金,或是是否順利領證,會作為頒發所有獎金的依據。以及,內部評審時,公司發現提案具有很高的市場價值,會依照員工提案申請更多國家,後續再完成申請其他國家的專利時,公司會提供更多其他獎勵。

 

結論
      上述的專利獎勵制度,是目前筆者探查後,相對完整以及後續獲准專利效果最好。但並非取得專利等於是最好結果,如前所述,因為一些方式,例如請事務所透過文字避開前案,或試圖寫得很複雜,讓專利範圍受限,對公司並非有益。而且,因為非所有公司都能如此實施或適用前述的制度,例如提案時,公司需要有專利工程師或智權管理人員針對提案,進行嚴格的把關。以及可以在各部門中,提倡專利提案制度,例如藉由上課宣導專利概念,以利員工進行後續提案。
      但有一點,目前多數公司還是需要與事務所合作,交由事務所評估公司的提案或想法是否可以專利申請,以及如何避開前案,尋找新的改良方向。因為專利申請除了編輯技術文件,還要理解法律文字,撰寫申請專利範圍用語會影響後續如侵權訴訟。所以在協助員工提案的角度,無論公司規模,應該都可以與事務所合作。只差在公司要怎麼激勵員工,完成這項使命,以及完成後的成果如何幫助公司,例如禁止他人仿冒、行銷自己公司產品等。而非讓員工覺得,完成專利申請,像是例行性的工作,甚或變成工作上的負擔,虛應故事。
      因此,不管何種規模的公司,仍然建議公司主動訂出自己的專利獎勵制度,藉此激勵員工,使同仁主動找出技術或產品的改良。以及,將這些成果試圖專利化,並且提高專利品質,對公司有正面幫助,例如禁止他人實施專利技術,以及行銷時能夠讓消費者得知產品已經具有專利證書。
      除了公司規模不同的原因,有時候因為產品線差異,不一定可提出很高獎金給員工時,也可以利用記功嘉獎方式表揚員工,同時讓員工知道,這樣的獎勵,未來對升遷或是獎金分紅,會產生正面的幫助。
      激勵員工的過程,若能考慮上述的每一個環節,可以提高員工完成技術改良的效益,以及取得真的有幫助的專利。員工得到額外的獎勵,公司也能提升競爭力,例如得到防止他人仿冒的專利,還能改善員工工作時的一成不變,減低員工的職業倦怠,進一步對員工及公司製造雙贏。

 

註1:中華民國專利法第一章第一條
註2:https://www.wpto.com.tw/events-detail/col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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