販售真品無侵害商標權,但請留意著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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販售真品無侵害商標權,但請留意著作權!!

法院判決認為,販售真品雖無商標侵權問題,但應注意切勿未經同意或授權使用原廠公司所製作之廣告、文宣、圖片。建議經銷商在販售真品時,應自行拍攝售出產品之實際態樣或自行製作產品圖文或取得原廠同意或授權,以免觸犯著作權規定。

販售真品無侵害商標權,但請留意著作權!!

 

【案情】

知名酵素產品公司大漢酵素於2020年發現蝦皮購物網站上有賣家未經其同意而銷售其所有商標產品之情形及使用廣告圖照及文案內容,因此向使用人提告侵害著作權及商標權。事後發現為其經銷商未經其同意即將大漢酵素公司產品進行網路銷售,雖然販售的是大漢酵素公司所給予的真品,但經銷商使用到大漢酵素公司所製作的廣告圖照及文案內容,事先並未獲得大漢酵素公司同意,仍有侵害著作權之事實。

 

【分析】

販售產品為真品者,並無侵害商標權。但未經大漢酵素公司事先同意,使用其廣告圖文侵害其著作權。

 

(一) 商標合理使用:

 

1.商標法第36條第1項第1款

       按以符合商業交易習慣之誠實信用方法,表示自己之姓名、名稱,或其商品或服務之名稱、形狀、品質、性質、特性、用途、產地或其他有關商品或服務本身之說明,非作為商標使用者,不受他人商標權之效力所拘束。

 

2.經銷商產品係商標權人大漢酵素公司售予之產品:

       本案中經銷商提出其與商標權人大漢酵素公司所簽訂之經銷合約,證明其所銷售產品係為真品,為商標權人所提供,因此商標權人不得就該商品主張商標權。而其在蝦皮網站賣場銷售真品所為之標示商標行為係用於說明產品名稱或表示商品名稱之必要行為屬符合上述條文規定之商標合理使用,並非作為商標使用。

 

(二)販售真品雖無侵害商標權,但卻不慎侵害著作權

 

1.販售真品但未經同意或授權使用原廠所製作的廣告圖文,屬侵害著作權:     

       本案經銷商自認所銷售產品來自其大漢酵素公司,並無假貨問題。但其可能自認為產品經銷商因此順理成章可以使用大漢酵素公司所有用於產品銷售之廣告宣傳資料,疏於事先向大漢酵素公司取得授權同意,因此使用未經授權同意之廣告圖文,而侵害大漢酵素公司攝影及美術著作。

 

2.經銷商販售真品欲使用原廠製作的廣告圖文,應向原廠取得同意或授權:

      按著作權法第91條第2項規定,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2百萬元以下罰金。

       經銷商常常誤以為與原廠簽有經銷合約,係為原廠銷售產品因此可以無償或可以逕自使用原廠所製作之廣告圖文,然而該廣告圖文亦是原廠投入成本所製作或委託廣告公司製作之產品,依法享有著作權益。原廠對於不同經銷程度設有不同管理規則,廣告圖文使用亦有規定,用以確保商標一致性及品牌形象管理。而本案中經銷商疏未注意雙方契約中有明確約定,經銷商不得在網路上使用原廠商標、文宣、廣告、產品目錄、產品相關資料及其他原廠擁有著作權或專利權之資料(含文字及圖形),又原廠曾以通訊軟體告知經銷商擅用圖檔一事。而隨意使用未經原廠同意之圖文於網路上銷售,致原廠認其權益已受損,因而提告。

       因此,經銷商簽訂合約時最好確認可以使用原廠圖文的範圍及對於不清楚之範圍再次向原廠取得同意或授權,以免誤解已有取得著作權之授權或同意使用,不慎觸犯著作權,影響雙方合作。

 

【建議】

在此建議銷售產品時,若雙方間存有銷售買賣契約,應於締約時或締約後取得原廠同意或授權使用其廣告文宣,或者銷售者自行另外拍攝產品文宣,避免因此產生爭議,影響產品銷售營運。另外如有商標權人主張權利者,初步應下架或移除爭議網頁,待取得同意或授權後再行上傳,或者自行拍攝製作相關產品圖文,使用上更安心許多。

 

參考資料:

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智易字第41號判決

110年度偵字第18326號 起訴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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