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體商標是指三維圖形,也就是具有長、寬、高所形成三度空間之立體形狀,主要功能與一般商標相同,同樣可以做為消費者識別商品或服務來源功用,你知道哪些立體商標呢?立體商標還可以申請設計專利及著作權之保護,同時享有多種權益,且利用上更具彈性及靈活度,快來一起了解吧!
立體商標顧名思義指的是三維圖形,也就是具有長、寬、高所形成三度空間之立體形狀,且該形狀能使消費者藉以區別與他人不同,而使消費者得以認知該立體形狀所代表的商品或服務來源來自於哪裡。
一般常見的商標大多為平面,可能為彩色或黑白顏色搭配或者為單一顏色亦有。但其實立體形狀也可成為商標,且所展現的功能與一般平面商標相同,只是識別對象由平面改為立體,當消費者看到某個立體形狀即可由該形狀聯想到這是哪家公司出品或哪家公司所提供之服務。
哪些立體形狀其實已經申請立體商標之保護呢?經查官方資料顯示,截至目前為止已有2014件立體商標獲得了保護,在此提供以下幾個不同行業已獲准註冊保護的例子。
1.爭鮮股份有限公司
2. 咖碼(cama)股份有限公司
3.苗栗著名餐廳「棗莊古藝庭園膳坊」
1.和泰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大金寶寶
2.大同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寶寶
1.日商.高絲(KOSE)股份有限公司
2.法商克莉絲汀迪奧(Dior)香水股份有限公司
當產品或者品牌具有一定知名度後,想搭便車或順風車者不計其數,有些廠商知道品牌名稱不能仿冒,因此就會將心思動到仿冒瓶子或產品外觀,藉以吸引消費者之注意。但產品外觀常常也是業者精心打造用以吸引消費者注意之方法之一,所以對於產品外觀經常會投入許多心思或成本,甚至聘請專門設計師量身打造專屬品牌形象的產品外觀。
因此,我國商標法為杜絕這等影響市場秩序的事情發生,早在民國92年修法新增立體商標保護,商標法第五條第一項:「商標得以文字、圖形、記號、顏色、聲音、立體形狀或其聯合式所組成。」,並隨後於93年訂立施行「立體、顏色及聲音商標」審查基準,迄今也已有10年之久。
所以當業者知道產品外觀也可以申請商標保護時,皆紛紛提出申請,幫自己多一層防護罩,多一份保護。但是產品外觀若隨意讓人取得專用權,對於其他業者也是頗困擾,畢竟瓶身態樣大致相同,因此對於立體商標的識別性的審查標準比一般商標嚴格較多,若要申請立體商標者,應舉證證明已取得商標識別性,也就是消費者早已將該立體形狀作為辨別某特定來源之識別。
由以上取得立體商標註冊的案例可以知曉,大多是些大家耳熟能詳的品牌廠商所申請,因其投入大量宣傳成本,逐漸地讓消費者認識到該立體形狀是產品識別之一,所以想要取得立體商標權,宣傳費用必不能省,具體的作法是將立體商標呈現在下列宣傳廣告內或實際使用時刻意強調,都是可以加強消費者的注意,使該立體形狀與商品或服務提供者產生連結。
1.廣告時特別強調「請認明該立體形狀」,例如「葫蘆瓶」明通治痛單。
2.廣告時特別將「該立體形狀」放大突出呈現。
3.將該立體形狀置於實體店鋪店門口或明顯位置,例如大同寶寶。
4.舉辦或參與活動時以吉祥物形式呈現。
由於申請立體商標並不容易,因商標識別性的審查較一般商標嚴格,申請人需要提供較多證據證明商標已獲得消費者的認識,因此需要投入的宣傳成本比較多。其實,要保護產品的外觀,還可以申請設計專利保護,可以有15年保護期間,但要特別注意,專利申請除有部分例外規定,必須遵守申請前不能公開或見於刊物,以免喪失新穎性,而無法取得專利權,且與商標權不同的是,15年屆滿即不再受保護。
依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著作: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而著作又可分為十種:1.語文著作、2.音樂著作、3.戲劇、舞蹈著作、4. 美術著作、5. 攝影著作、6. 圖形著作、7. 視聽著作、8. 錄音著作、9. 建築著作、10. 電腦程式著作。因此,若立體商標符合以上任何一種創作類型者,都可受到著作權保護。
只是,與商標權不同的是,保護期限仍有限制,著作財產權所有者若為自然人時,僅於自然人存續期間及死亡後五十年;若為法人者,則權利存續至公開發表後五十年。且因創作完成即享有著作權,因此當權利發生時,若要主張權利時,需先自證為著作人或法人已取得著作人之權利讓與,多一道舉證責任。
因此,為減輕舉證責任,仍建議就已完成之著作進行著作權登記,雖我國並無官方登記機關,但民間仍有第三方客觀機關受理辦理登記,抑或可以委由代辦機構異地辦理中國、日本、韓國、美國官方著作權登記,可信度更高。
經由以上的介紹,可以知道立體商標不僅僅可以申請商標權保護亦可以同時申請設計專利或著作權保護。而多方面權利的保護,好處在於當發生權利遭受侵害時,權利人可以自由選擇以對自身最有利的方式主張權利,以靈活運用不同的權利來取得最大利益及效益。
資料來源:經濟部智慧財產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