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商標遭侵權仿冒或商標被不當使用時,寄發敬告信或警告信為商標權人時常維護商標權益時所採取的法律行動之一,但請留意公平交易委員會針對不當使用權利者,設有裁處規定,讓我們一起來了解哪些行為被視為不正當的權利行使。
商標之取得係申請人基於商標法規定,將用於商業活動中之任何具有識別性之標識,得以文字、圖形、記號、顏色、立體形狀、動態、全像圖、聲音等,或其聯合式所組成之態樣,向智慧 財產局提出商標申請,再經主管機關審查後給予十年期間之商標保護,商標權人得於商標權屆滿前,提出延展申請,經官方核准後,再次給予十年之商標保護期間,直至商標不再使用為止。
然而,商標遭他人侵權時,該如何正當行使權利,更應該留意相關規定,以免遭到公平交易委員會裁罰。
以下介紹2個遭公平交易委員會裁罰案例
經查,巧活食品公司所持有之商標態樣如下,註冊號數01319077,商標權期間自2008年7月16日起至2018年7月15日,並經商標延展至2028年7月15日止。
(圖片資訊取自於智慧財產局)
巧活食品公司認為其有商標權所賦予之商標專用權,得以排除他人為經其同意前,不得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但金農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農興公司)並未經其同意下,使用了「黑鑽香草豬」文字於肉類商品,認為金農興公司侵害了其商標權益。
隨後,巧活食品公司向金農興公司及其下游廠商惠康、松青、微風、板橋農會、樂活村、大潤發廣發警告信指控金農興公司侵害其商標權,已委託律師發函通知金農興公司出面解決侵權事宜,並要求下游廠商在此件商標糾紛未解決之前不得銷售金農興公司「黑鑽香草豬」產品,否則將一併請求損害賠償。
金農興公司接獲通知後立即請廣告公司將「黑鑽香草豬」更名為「頂級香草豬」,製作新廣告招牌。
公平交易委員會認定違法行為有
公平交易委員會認為因商標侵權與否是涉高度專業性,競爭同業之下游廠商,難以自行判斷所販售之產品是否侵害他人商標權益,且被處分人未提供明確資料給下游廠商,使受信者難以判斷商標權是否受侵害之事實。被處分人應循民、刑事途徑尋求救濟,或應踐行警告函處理原則先行程序,不致涉及濫用商標權益之疑慮。
經查,味優食品公司所持有之商標態樣如下,註冊號數01275451,商標權期間自2007年8月16日起至2017年8月15日,並經商標延展至2027年8月15日止。
(圖片資訊取自於智慧財產局)
味優食品公司認為其有商標權所賦予之商標專用權,得以排除他人為經其同意前,不得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但活寶華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活寶華公司)並未經其同意下,使用了「特級岩鹽」產品包裝近似於其註冊商標,認為活寶華公司侵害了其商標權益。
隨後,味優食品公司向活寶華公司及其下游廠商全買公司發警告信指控活寶華公司侵害其商標權,並要求全買公司下架侵權產品。
全買公司接獲通知後立即將各分店之「特級岩鹽」產品,退回給活寶華公司。
公平交易委員會認定違法行為有
因此當商標權人行使商標權時,應遵循踐行警告函處理原則,避免有不當主張或濫用權利而可能影響市場交易秩序或有構成商業競爭之不公平行為。
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事業發侵害著作權、商標權或商標警告函案件之處理原則
該處理原則第二條明確規定事業散發以下類型之書面文件予疑似侵權者或疑似侵權者之交易相對人或其潛在交易相對人
並將何謂正當權利行使行為態樣明文如下
由案例可知,商標權人行使權利時應尋求專業且有經驗的智慧財產權事務所,並遵循警告函處理原則,踐行商標權利主張之評估程序,以免遭受裁罰,得不償失。
資料來源:公平交易委員會、智慧財產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