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日前公告商標法修正草案內容,公開徵求修正意見。此次修訂針對現行商標法進行了多項調整,主要涉及商標的使用、惡意商標申請、禁止商標權人重複註冊。本文摘要介紹修正草案的修正重點如下,供各界參考。
一、加強商標使用義務之規定
修正草案第5條規定,在商標申請時候,要承諾使用該商標,才會取得該商標去申請註冊。此種做法與美國比較接近,但沒有如美國須於申請時提交使用證據之規定,而是於61條規定,商標權人應當自商標核准註冊之日起每滿五年向商標主管機關說明該商標在核定商品上的使用情況或者不使用的正當理由。如未說明者視為放棄,商標主管機關將註銷該商標。但問題在於如何說明「使用」,並無明文規定。因此商標權人無法確定所謂”說明”的定義,導致商標權處於被撤銷的風險中,且商標權人每5年就提交一次使用說明,然後進行抽查進複核的制度,運作成本將大幅增加。
二、遏止惡意註冊商標的措施
新增第22條不得惡意申請註冊之規定,列舉5項所謂惡意註冊的事由。新增第83條,規定惡意申請商標註冊的申請人或註冊人對真正商標權利人負擔民事賠償責任。
三、禁止商標權人重複註冊
商標權人就註冊商標有使用義務,否則註冊滿3年後有遭未使用撤銷的風險。為避免未使用的商標被撤銷,部分商標權人會每3年重複申請,修法草案第21條明文禁止商標權人重複申請註冊。
三、納入互聯網使用
原商標法並未規範在互聯網使用是否為商標使用的態樣之一,修正草案第59條第2款明文規定,在互聯網使用,亦構成商標使用的態樣。
四、異議制度的變革
修訂草案第36條,異議期限由原來的3個月縮短為2個月。此外,修正草案第39條3款簡化行政救濟層級,將現行商標申請人對異議不服時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之規定,改為向人民法院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