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商標描述性案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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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商標描述性案例說明

新加坡位於東南亞,經濟發展繁榮,以貿易為主,根據經濟部國際貿易局統計112年台灣出口新加坡總額為295億美元,因華人眾多,所以使用中文亦大致可通,對我國的企業來說,相比產品進入其他東南亞的國家將更容易被接受。以下分享新加坡商標局關於描述性商標之判斷,作為新加坡商標命名之參考。

新加坡商標描述性案例說明

 

新加坡位於東南亞,經濟發展繁榮,以貿易為主,為亞洲金融貿易中心,根據經濟部國際貿易局統計112年台灣出口新加坡總額為295億美元,主要出口產品有積體電路、原油以外之石油及油類、製造半導體裝置或積體電路之機器及器具、記憶體、電腦零件組件,是我國第5大出口市場。[1]

 

新加坡近百分之75的人口為華人,政府承認四種官方語言,即英語、馬來語、華語及坦米爾語,但大多數人以英語為主,因華人眾多,所以使用中文亦大致可通,對我國的企業來說,表示中文的產品進入銷售,相比進入其他東南亞的國家將更容易被接受。因此建議有意布局東南亞國家者,可將新加坡視為布局東南亞商標的第一站。

 

而根據新加坡商標局商標作業手冊(Trade Marks Work Manual),申請的商標若具有描述性,應不准予註冊,倘審查員不察核准商標,此亦可作為異議商標的理由。

 

關於商標是否具有描述性,新加坡商標局認為可根據以下四個方面判斷

 

 

一、商標應整體評估

新加坡商標局認為評估商標是否具有描述性意涵,應以商標整體是否傳達描述商品或服務的成分、性質、功效、內容及用途等因素判斷。

 

二、商標整體含義或可能的涵義其中之一,有指明商品或服務的特徵,則該商標具有描述性,不予註冊

 

1.-Doublemint案-

 

Wm. Wrigley Jr. Company(Case C191/01P)

該手冊示例歐洲法院的判決指出「Doublemint」係由”Double”和“mint”的字詞組合,商標整體說明產品由兩種薄荷(歐薄荷和青薄荷)所組成之意思,字義本身傳達特殊風味的呈現,等同直接向消費者說明該商標產品的成分及風味為具有雙薄荷口味的商品,因此不准註冊。不論其他競爭同業是否有使用「Doublemint」之需求,並不影響判斷其為描述性的字詞組合。

 

 

2.-INVESTORWORLD案-

 

Community Concepts AG v OHIM (Case T-360/99)

歐洲第一審法院認為「INVESTORWORLD」由「INVESTOR」及「WORLD」2個單字所組成。「INVESTOR」意思為對投資者提供金融服務,隨後附加的「WORLD」單字,並未增強此商標的獨創性,觀其整體意涵僅傳達“投資者的世界”而與所指定服務具有一定關聯性,未使整體成為具有識別性之商標,而可以與他人商標相區別,因此不准予註冊。

 

 

3.-高麗案-

 

新加坡商標局認為「高麗」英語為“Korea”,商標整體意涵有表示產品來源地之疑慮,而且該漢字在韓國製造的產品中普遍存在,為商業交易習慣中之通用標誌,對於消費者而言僅傳達這些商品是韓國製造,因此根據新加坡商標法第7條1項(c)、(d)條款[2]不准予註冊。

 

 

三、商標以暗示性提及商品或服務的屬性,但未具體指明特徵,可獲准註冊

 

1.-CASHLINE案-

 

註冊號: T0104552E

新加坡商標局認為“cash” 雖與所指定服務具有關聯性,但整體“CASHLINE”組合詞語無涉及說明其所提供之金融服務性質、功效等意,准予註冊。

 

 

2.-EYE FILTER案-

 

註冊號: 40201910015U

新加坡商標局認為“EYE”雖與所指定產品具有關聯性,但整體“EYE FILTER”無涉及描述其所提供之化妝品、護膚品性質、功效等意思,准予註冊。

 

 

四、商標由描述產品或服務特徵所構成之詞語或新創詞,以是否脫離描述意涵,作為准駁評估

 

1.- POSTKANTOOR案-

 

KPN Nederland NV v Benelux-Merkenbureau (Case C-363/99)

核駁案例

 

「POSTKANTOOR」直譯為“郵局”,指定使用於「郵票、紙張、電信和保險等商品和服務」。歐洲法院認為,雖為一新創詞,但整體意涵為提供郵票商品/保險服務之相關說明,整體缺乏商標識別性,不予註冊。且基於公益性原則,他人也有使用此詞彙用於說明提供相關商品/服務的需求,因此禁止特定人獨占專用。

 

 

2.- MR SUSHI案-

 

申請號: T051147IH

核准案例

 

新加坡商標局認為標誌包含“Mr”使得整體標誌具有獨特性,脫離原本“Sushi”單純描述商品特性的功能,使“Mr Sushi”整體明顯與他人商標區別,能夠作為識別來源的標誌,而准予註冊。

 

 

結論:

透過以上案例讓我們更了解新加坡商標局對於描述性商標審查的寬嚴標準,得讓相關產品/服務進入市場前,取得商標命名的訣竅,此外新加坡商標局也鼓勵商標權利人在商標右側標註R符號,讓其他人可以知道這是他人已註冊的商標,切勿輕易使用或模仿。

 

 

 


[1]行政院,臺灣與新加坡雙邊經貿關係資料顯示。

[2]新加坡商標法第7條1項(c)、(d)條款:

(c) trade marks which consist exclusively of signs or indications which may serve, in trade, to designate the kind, quality, quantity, intended purpose, value, geographical origin, the time of production of goods or of rendering of services, or other characteristics of goods or services; and

(d) trade marks which consist exclusively of signs or indications which have become customary in the current language or in the bona fide and established practices of the tra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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