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一點靈 B12」聲音商標被法院認證為著名商標,國內還有哪些大家熟悉的聲音商標呢?聲音商標的辨識度高、傳唱度廣,更容易加深消費者對於商標產品的印象。想取得聲音商標專用權,將提供哪些商標使用資料呢?讓我們一起藉由本案例,來了解更多關於聲音商標吧!
原告林君於民國109年以「凱夢果酸一點靈」向商標主管機關智慧財產局(以下簡稱智財局)指定使用於第03類「香水;面膜;護膚保養品;化粧品組;卸粧品;化粧用 膠原蛋白製劑;美容用草本萃取精華液」等商品,經審查後准予註冊。
一點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一點靈公司)認為上開註冊案,影響消費者對於其所有之「新一點靈」商標(註冊第748297、755125、755180號)、「新一點靈NEW-I-TEN-RIN及圖」商標(註冊第1252411號)及註冊第01150436號「新一點靈B12」聲音商標之來源產生混淆誤認,因此對上開註冊案提起異議。
經智財局審理後認為「新一點靈」廣告曲,透過一點靈公司長期且密集廣告宣傳,多年來不斷電視媒體廣告、廣播以歌唱方式呈現在消費者眼前,勘認為家喻戶曉的流行廣告曲,而獲准為聲音商標,且「新一點靈」商標、「新一點靈B12」聲音商標曾因中台異字第G00960936號,被認定為著名在案,,因此為著名商標,「凱夢果酸一點靈」因與「新一點靈」商標構成近似,且商品間具有類似關聯性,而以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0款規定,撤銷「凱夢果酸一點靈」商標註冊。原告對此不服,提起訴願,遭訴願駁回,原告因此向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以下簡稱智財法院)提出上訴,仍遭智財法院駁回林君原告之訴。
本案「凱夢果酸一點靈」商標雖因與註冊在先之前案「新一點靈」構成近似且指定使用於高度類似商品而遭撤銷商標註冊,但法院於判決中肯認「新一點靈B12」聲音商標之著名性,也是對於聲明商標的一大肯定,以下簡析聲音商標相關內容。
顧名思義,是以聲音來呈現商標所表彰商品來源之功效,也就是說,一段歌曲、一些聲音或者單一個聲音,例如人聲的口白或獅子吼叫聲,任何具有識別性之聲音都可能成為聲音商標。
查閱智財局官方資料庫顯示目前有58件已註冊的聲音商標,以下列舉幾件大家比較耳熟能詳的廣告詞或者廣告曲。
聲音商標看不見,摸不著,以聽覺才得以感受,因此若要取得商標專用權。商標的宣傳或廣告須透過傳達聲音的媒介,目前常見的方式有電視廣告、廣播、影片播放媒體如youtube、x平台、臉書、Instargram、抖音等,向大眾宣傳聲音商標的存在,廣告多寡、廣告聲量、廣告瀏覽人數將影響商標取得與否,數量越多代表越多人知道聲音商標的存在及對特定商標產生熟悉印象,取得聲音商標的機率也就越高。
聲音辨識度高,消費者對於聲音較為敏感,普遍可吸引消費者的注意,因音樂傳唱度較高,消費者藉由廣告內容、廣告詞或廣告曲,容易對於商標產品留下深刻的印象,引起購買商品或使用服務的慾望,十分有利於業者商品或服務的推廣。
聲音商標獲得法院認證其著名性,相信對於業者而言是一大鼓勵,聲音商標因為有別於傳統平面商標,所以在宣傳廣告時,會因廣告方式有所限制,無法像傳統商標可以藉由紙張、目錄、宣傳單等成本比較低的方式讓消費者認識聲音商標存在,所以藉由聲音方式的傳遞廣告影片、廣播等成本較高的方式讓消費者認識商標存在。
上述的法院判決肯認業者對於聲音商標的宣傳努力,得以制止相近似商標的不當註冊,使業者投資具有成效,達到正面鼓舞的效果,也讓聲音商標業者可以更有信心及加強維護自身權益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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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2 年度行商訴字第49 號判決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