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來西亞約有3,340萬人口數,石油、天然氣豐富,同時也為橡膠、棕櫚油出產大國,稻米與蔬果大多仰賴進口。而我國盛產稻米與蔬果,因此相關業者可以把握機會,將我國優良農產品外銷馬來西亞。本篇將介紹關於申請馬來西亞商標有哪些申請方式及應該要注意的事項。
馬來西亞約有3,340萬人口數,石油、天然氣豐富,同時也為橡膠、棕櫚油出產大國,稻米與蔬果大多仰賴進口。而我國盛產稻米與蔬果,因此相關業者可以把握機會,將我國優良農產品外銷馬來西亞。而外銷他國,商標對於中小企業至關重要,消費者可以透過商標的認識,進行再次選購。
因此本篇將介紹企業前進馬來西亞時,關於申請馬來西亞商標有哪些申請方式及應該要注意的事項,分享准駁規定及常見的商標OA理由有哪些,及說明馬來西亞智慧財產局(Intellectual Property Corporation of Malaysia,簡稱Myipo),如何審查商標申請案,以期分享產業各界,了解馬來西亞商標申請順利取得商標權利。
一、直接向MYIPO提交商標申請案。
二、透過國際註冊馬德里體系(the Madrid system for the international registration of marks,簡稱Madrid system),提交國際商標申請案,指定申請馬來西亞商標。
採「先申請先註冊」原則。
有商標加急審查制度,約7個月內取得商標證書。
有商標聲明不專用制度。
有系列商標制度,最多不超過6個組成。
有商標合併制度。
提交申請人全名、住址、國籍。
提交黑白或彩色的商標電子圖樣1件。
可以預先提交聲明不專用。
2019年9月27日年馬來西亞成為議定書體系第106個成員。
MYIPO接受一案多類的商標申請案。
MYIPO接受「聲音商標」、「團體商標」、「立體商標」、「全像圖商標」、「動態商標」申請案。
商標可由文字、標語、圖案、字母、數字、顏色組合或其聯合式所組成。
商標如非羅馬字,須提供音譯及原語言之意譯。
與先申請人商標近似,可提供並存協議排除註冊障礙。
採註冊前異議制度。
結果「核准」:
MYIPO收到申請後進行程序審查,官方將進入商標審查期間,符合規定者,將進入的商標公告期,任何人對於該商標有意見者,可於2個月提出商標異議,若無人異議者。未有不予註冊事由者,將准予商標註冊,發給商標註冊證書。
結果「核駁」:
經MYIPO實體審查後,認為有予不註冊事由者,將通知申請人於2個月提交答辯意見,如有需要可延長至6個月,所提答辯意見若未能克服審查意見者或未提出答辯意見者,MYIPO將發出核駁處分。申請人不服MYIPO決定者,可於1個月內向法院提起訴訟,如有延期需要,可繳交規費申請延期,但最多給予2個月的延期。
可註冊的商標類型
1、 與著名商標相同或近似的標誌。
2、 描述商品或服務生產時間、類別、數量、品質、性質、成分、預期用途、價值之類的標誌。
3、 通用名稱或標章。
4、 誤導消費者對於商品或服務之性質、品質或產地來源之資訊。
5、 地理位置的名稱。
6、 與馬來西亞國徽、國旗相同或近似的標誌。
7、 與馬來西亞國家機構、政治組織、社會組織或國際組織的徽章、旗幟、徽章、縮寫名稱或全名相同或容易混淆的標誌。
8、商標含有損害國家利益或安全之標誌。
9、商標含有化學元素、化合物名稱或世界衛生組織宣布為國際非專有藥名稱。
10、與他人的姓名相同,經權利人或其繼承者同意者除外。
11、違反公序良俗者。
12、冒犯宗教的用語或詞彙。
13、立體商標之形狀為通用形狀或僅為發揮功效所必要之形狀或增加商品價值。
14、商標含有「專利」、「專利」、「皇家信件專利」、「註冊」、「註冊設計」和「版權」用語或類似含義的用詞。
15、與他人在先權利如著作權或工業設計相同或近似的標誌。
16、與「Bunga Raya」一詞(木槿,馬來西亞國花)、木槿(hibiscus)圖樣相同或近似的標誌。
17、商標圖樣含有專利、取得專利、皇家專利、註冊設計、著作權等或類似意涵之文字。
18、與「東盟」一詞相同或近似的標誌
19、與「紅新月」、「日內瓦十字」或紅色的十字架相同或近似的標誌。
20、與在先註冊商標,其商標權消滅未滿1年之商標相同或近似。
根據馬來西亞商標法第34條規定,第三人可於商標註冊公告日起2個月內,提出商標異議申請,MYIPO收到異議申請後,將通知申請人於2個月內提交異議答辯,雙方如有需要可向Myipo提交延期,最多不得超過6個月。待雙方提交異議理由及答辯理由後,官方將進行2個月的審查。倘MYIPO決定異議成立,申請人不服MYIPO決定者,可於1個月內向法院提起上訴,雙方如有需要可向Myipo提交延期,最多不得超過2個月。
商標自申請日起取得10年保護期限,取得商標證書約需9-12個月,官方發放電子證書,如需紙本證書須另外付費申請。
根據馬來西亞商標法第39條規定,商標可於屆滿日前6個月提出商標延展,屆滿後仍可在6個月的寬限期(Grand Period)內,補繳遲延規費,維持商標權利續行。
依照馬來西亞《商標法》第46條第1項第(b)款規定,商標權人無正當事由迄未使用或繼續停止使用已滿三年者,利害關係人可以向法院提出廢止申請,請求廢止商標註冊。廢止申請人須證明在撤銷請求之前的三年內,該商標並未使用於註冊商品。而商標權人須提交商標使用證據或提出相關證據說明商標不使用有正當事由或有特殊情況,而提出廢止答辯,維持商標有效性。
馬來西亞海關並無商標備案之相關規定,但商標權人可以根據掌握的侵權情況向馬來西亞皇家海關署(Royal Malaysian Customs,簡稱KDRM)申請扣押侵權物,申請扣留時間不得超過60天。扣押侵權物期間,商標權人可以根據情況採取不同法律行動,例如提出刑事或民事訴訟或進行和解協商。
另一方式是向馬來西亞政府國內貿易合作和消費部(MDTCC,以下簡稱為消費部)檢舉,請求機關對於仿冒品進行查處、扣押,MDTCC確認侵權事實後,有權將仿冒品銷毀。
本篇綜合整理及說明馬來西亞商標申請前及申請時之相關注意事項,提供部分核准商標態樣及核駁理由,有意申請馬來西亞商標之申請人,可以藉由本文,更了解馬來西亞商標制度,順利取得商標權益,有益於加速企業商業之拓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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