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緬甸天然資源豐富,勞動力充沛,勞動成本較為低廉,相當適合國內紡織、成衣、鞋業、包類業者投資設廠生產。該國新商標法於2023年4月1日生效施行後,改採「先申請及審查制度」,對於商標的申請及保護有了較為完善的法律規定,相對舊制而言,新制增強了商標權人權益及申請人信心。因此本篇將介紹緬甸商標有哪些申請方式及應該要注意的等事項,以期分享產業各界。

緬甸約有5,500萬人口數,天然資源豐富,勞動力充沛,勞動成本較為低廉,相當適合國內紡織、成衣、鞋業、包類業者投資設廠生產。基於商標屬地主義精神,因此不論是生產地或銷售地,皆應保護其智慧財產權益,尤其商標對於中小企業至關重要,消費者可以透過商標的認識,進行再次選購,一但商標被仿冒,若無商標權,維權之路勢必困難重重。
之前緬甸商標為登記註冊制,再透過登報警示公告,商標權效期為3年,屆滿再得延展3年,依次取得保護年限。而新商標法於2023年4月1日生效施行後,改採「先申請及審查制度」,對於商標的申請及保護有了較為完善的法律規定,商標權效期改為10年,屆滿再得延展,相對舊制而言,新制增強了商標權人權益及申請人信心。
因此本篇將介紹企業前進緬甸時,關於申請緬甸商標有哪些申請方式及應該要注意的事項,分享申請流程及不予註冊的理由,同時說明緬甸智慧財產司(Department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簡稱IPD),如何審查商標申請案,以期分享產業各界,了解緬甸商標申請事宜,順利取得商標權利。
直接向IPD提交商標申請案。

結果「核准」:
IPD收到申請後進行程序審查,不符規定者,官方將通之30日補正;符合規定者,將進入的商標公告期,任何人對於該商標有意見者,可於60日提出商標異議,若無人異議者。官方將進入商標實質審查期間,未有不予註冊事由者,將准予商標註冊,發給商標註冊證書。
結果「核駁」:
經IPD實體審查後,認為有予不註冊事由者,將通知申請人於60日提交答辯意見,所提答辯意見若未能克服審查意見者或未提出答辯意見者,IPD將發出核駁處分。申請人不服IPD決定者,可於60日內向IPA提出上訴,再不服智慧財產局(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Agency,簡稱IPA)決定者,可於90日內向智慧財產法院(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Court,簡稱IPC)提起訴訟。


1、 與著名商標相同或近似的標誌。
2、 描述商品或服務生產時間、類別、數量、品質、性質、成分、預期用途、價值之類的標誌。
3、 通用名稱或標章。
4、 誤導消費者對於商品或服務之性質、品質或產地來源之資訊。
5、 與緬甸國家機構、政治組織、社會組織或國際組織的徽章、旗幟、徽章、縮寫名稱或全名相同或容易混淆的標誌。
6、與他人的姓名或法律實體名稱相同,經權利人或其繼承者同意者除外。
7、違反公序良俗者。
8、冒犯宗教的用語或詞彙。
9、惡意申請註冊商標者
10、受緬甸作為締約方的國際條約保護的標誌。
11、侵害他人之知識財產權的標誌。
12、與緬甸國徽、國旗相同或近似的標誌。
根據緬甸商標法第26條規定,第三人認為商標之註冊違反緬甸商標法第13、14條規定者,可於商標註冊公告日起60日內(2024 年5 月1 日為第一份商標公報),提出商標異議申請,IPD收到異議申請後,將通知申請人於60日提交異議答辯,待雙方提交異議理由及答辯理由後,官方將進行審查。倘IPD決定異議成立,申請人不服IPD決定者,可於60日內向IPA提出上訴,再不服IPA決定者,可於90日內向智慧財產法院(IPC)提起訴訟。
根據緬甸商標法第50條第4項第2款規定,利害關係人認為商標之註冊違反緬甸商標法第14條相對理由規定者,可於商標註冊公告日起5年內,提出商標無效宣告申請,惡意商標註冊者,不受5年期間的限制。
商標自申請日起取得10年保護期限,取得商標證書約需12-18個月。
根據緬甸商標法第8條規定,商標可於屆滿日前6個月提出商標延展,屆滿後仍可在6個月的寬限期(Grand Period)內,補繳遲延規費,維持商標權利續行。
依照緬甸《商標法》第51條第1項第(2)款規定,商標權人無正當事由迄未使用或繼續停止使用已滿三年者,第三人可以向IPD提出廢止申請,請求廢止商標註冊。商標權人須提交商標使用證據或提出相關證據說明商標不使用有正當事由或有特殊情況,而提出廢止答辯,維持商標有效性。
商標權人可準備商標證書等相關文件,向緬甸海關提交備案申請。緬甸海關將於申請日後15日內處理備案請求,隨後商標監控享有2年有效保護期,如有需要再於屆滿日前30日申請續展。商標權人應注意當商標權資料產生變動時,應於3日內通知緬甸海關更動事宜。
商標權人可以根據掌握的侵權情況向緬甸海關申請扣押侵權物,海關將在30日內通知商標權人接受或拒絕申請。申請人確認該物為侵權物後,應於15日內對侵權人提起訴訟,如有適當理由,海關可再延展15日扣押期間。超過15日且無正當理由,未提起訴訟者,海關將放行扣押的貨物。
進出口商若認為輸入的貨物並無侵權疑慮,可向IPC提出異議,IPC將於30日內決定是否撤銷扣押命令。如果法院判決認定進出口商品為侵權物者,進出口商必須向海關支付商品保管費、銷毀費等處理費用;同樣地如果法院判決認定進出口商品為非侵權物時,商標權人應賠償進口商因商品扣押及商品保管費。
本篇綜合整理及說明緬甸商標申請前及申請時之相關注意事項,惟新制度運行是否順暢仍需時間觀察,最近商標公告的案件,多為舊商標重新申請的案件,有積案情況,因此預計取得商標註冊時間將會拉長,所以建議有意申請緬甸商標者,應盡快提交緬甸商標申請,以免影響商業經營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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