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維護品牌商譽,仍應申請註冊中國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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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維護品牌商譽,仍應申請註冊中國商標

近來網紅至中國拍攝商場情況,意外發現一家名為「亮亮香雞排」的攤位,招牌設計與台灣「阿亮香雞排」極為相似,其實類似事件,層出不窮。如「無印良品」、「喬登運球肖像圖」等商標即是前車之鑑,本文將整理該事件之發展及給予些許建議,以作為企業思考兩岸商標申請之策略。

為維護品牌商譽,仍應申請註冊中國商標

 

台灣「阿亮香雞排」遭中國仿冒

近來網紅至中國拍攝商場情況,意外發現一家名為「亮亮香雞排」的攤位,招牌設計與台灣「阿亮香雞排」極為相似,同時「亮亮香雞排」官網介紹還提及其前身為「阿亮香雞排」,而「亮亮香雞排」是延續了「阿亮香雞排」創始人陳愛熊品牌精神而前進中國,甚至在招牌上特別標註「中國台灣」,引起消費者廣大注意。

 

截圖自百度搜尋

 

不少網友看到新聞後甚至到「阿亮香雞排」臉書留言,確認品牌是否已前進中國。受害的苦主,「阿亮香雞排」創始人陳愛熊出面喊冤,擔心商譽受損,趕緊說明中國「亮亮香雞排」與他並無任何關係,其並無授權他人使用其商標,會請「亮亮香雞排」官網撤下不實說明,否則不排除採取法律行動。

但根據了解「阿亮香雞排」商標申請註冊情況,發現陳愛熊中國商標申請第75177557號「阿亮」,早已於2024年2月間遭中國商標局認為與註冊在先之註冊第10469855號「阿亮」,兩造商標比對圖示如下,因此並未取得中國商標權,所以可以預見創始人陳愛熊如要主張權利者勢必難度較高。

 

而回頭了解台灣部分的商標情況。發現陳愛熊早於西元1994年(即民國83年)12月15日提交申請,並於民國84年11月16日獲得商標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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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惜的是,當時未能洞燭先機,若同時提交台灣及中國兩地商標申請案,則今日面對商標爭議時,可以即時採取強硬法律行動,提告及要求下架,給予消費者維護企業商譽之良好形象。

 

近年來兩岸交流、經商及往來頻繁,商標若未早先一步進行申請,不啻給予不肖商人可趁之機。以往也不乏外國較具知名度之商標,遭中國企業搶註之類似事件發生,如「無印良品」、「喬登運球肖像圖」等事件,以下就兩商標事件說明。

 

「無印良品」商標事件

1982年日商株式會社良品計畫於日本提交「」商標指定第4、5、6、8、10、11、14、16、18、19、20、21、24、26、27、28類商標申請,獲得註冊。並於1995年於日本提交「MUJI」商標申請,獲得註冊。

 

日商株式會社良品計畫隨後於2005年前進中國擴店,並成立「無印良品(上海)商業有限公司」營運中國銷售市場。但事實上中國企業「海南南華實業貿易公司」早在2000年4月將「無印良品」以簡體版「无印良品」商標,進行第24類「棉織品、毛巾、毛巾被、浴巾、枕巾、地巾、訂單、枕套、褲子、被罩、蓋墊、坐墊罩」商品申請註冊(註冊號數1561046),之後將商標權利移轉給「北京棉田紡織品有限公司」,「北京棉田紡織品有限公司」再授權旗下子公司「北京無印良品投資有限公司」使用。

 

2015年「北京棉田紡織品有限公司」及「北京無印良品投資有限公司」正式對日商在中國營運的「無印良品(上海)商業有限公司」提告商標侵權,認為其所販售之「毛毯、床罩、床褥、浴巾、面巾、被套、枕套」商品上標示「無印良品」涉及侵害「无印良品」商標權。

 

兩造商標圖如下

 

2019年11月4日,北京高級人民法院判決「商標侵權成立」(2018京民終172、173號判決),令日商株式會社良品應賠償「北京棉田紡織品有限公司」及「北京無印良品投資有限公司人民幣40萬元及登報30日以「消除不良影響」。

 

「喬登運球肖像圖」商標事件

2012年10月31日,美國籃球運動明星喬丹向中國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註冊第6020578號「喬丹及圖」商標(如下圖),第25類「服裝;嬰兒全套衣;游泳衣;雨衣;舞衣;爬山鞋;防滑鞋底;鞋;帽;襪;手套;圍巾;領帶;皮帶(服飾用);婚紗;睡眠用眼罩」商品撤銷商標申請案,該商標2007年4月26日申請,經審查後獲准註冊,商標權期間自2020年4月21日 至2030年04月20日止。

喬丹認為,上圖剪影容易使人與他聯想,而有損及肖像權疑慮,而且該商標之申請人「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旗下也註冊了「QIAODAN」、「乔丹」、「乔丹专业篮球运动装备;专为中国消费者量身定做」相關系列商標,更容易使消費者誤認經過喬丹授權。

 

因此依據「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擅自使用他人的企業名稱或姓名」規定(中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第五條第(三)項),引人誤認為是他人的商品及「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有其他不良影響」及「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註冊」規定(中國商標法第三十一條、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請求撤銷註冊第6020578號「喬丹及圖」商標。

 

2014年4月14日,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了商標爭議裁定(商評字[2014]第052424號),維持商標存在。

該委員會認為:

1.「乔丹」為美國普通姓氏,且申請人之名字為「MichaelJordan」,其中文譯名為「迈克尔·乔丹」與「乔丹」存在區別,因此難以說明具有唯一對應關係。

2.且申請人宣傳時都是使用「MichaelJordan」或「麦可‧乔丹」全名及「飛身扣籃」圖形,如下圖。

3.雖有部分少數報導以「乔丹」稱呼申請人,但使用上並未統一,因此難以認定爭議商標有損害在先權利人之姓名權情事。

對此,喬丹不服商標評審委員會之裁定,向法院提交上訴。第一審法院審理後認為,「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廣告支出、體育贊助及公益事業贊助有5千多萬,且全國有5,700家經銷商,營收收益頗豐且註冊第1541331號「喬丹」商標於「足球鞋、爬山鞋」商品、註冊第3028870號「」運球圖形於「運動鞋、運動服飾」商品已在商標爭議案中被認定為馳名商標。認為該運球圖形只是「陰影設計之人打籃球」形象,儘管與喬丹所提之照片形象高度近似,但綜合相關證據還是維持商標評審委員之裁定(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14)一中行(知)初字第9172號行政判決)。

 

喬丹不服第一審法院判決在上訴至第二審法院,此次喬丹方面補強市調證據及央視等新聞有關喬丹專題報導及他案行政法院認為喬丹為中國人民相當熟悉的運動明星,頗具高知名度。然而第二審法院審理後認為市調與本案爭議焦點不具關連性,而不予採信,部分報導是網路列印資料,無法確認真實性,其他法院判決前已提過並非新證據,因此仍是維持原判決(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2015)高行(知)終字第1575號行政判決)。

 

所以喬丹又再上訴,提起再審,終於2020年3月,最高法院認為「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明知喬丹在籃球界的廣大知名度,搭便車惡意註冊相關商標,引起消費大眾混淆,而判決撤銷註冊第6020578號「喬丹及圖」商標(最高法院(2018)最高法行再32號行政判決)。

 

回顧案件始末,僅僅一件商標爭議案,自2012年10月至2020年3月,歷經將快7年半時間,當中所耗費的心力、支出律師費用、蒐證費用等遠遠超出商標申請案的費用,況且「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註冊至少300件與喬丹相關之商標,難以想像後續鉅額維權費用。

 

預防勝於治療

最近兩岸即將重啟觀光活動,屆時交流頻繁,相信以上事件更會頻繁發生,如果要遏止類似事件一再發生,提早商標申請,積極布局中國市場,建立防護罩,仍是最佳選擇,等到商譽受損,亡羊補牢,不只還需花費廣大支出,甚至還可能反被求償,實在後悔莫及。

 

 

資料來源:

1.經濟部智慧局

2.中國商標局

3. https://www.cna.com.tw/news/acn/202111060112.aspx

4. https://aiqicha.baidu.com/qifuknowledge/detail?id=10035697174

5. https://m.thepaper.cn/baijiahao_6925437

6.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663388456872989913&wfr=spider&for=pc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663388456872989913&wfr=spider&for=p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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