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體商標、著作權、外觀設計、工業設計及公平法中<外觀表徵>的差異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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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體商標、著作權、外觀設計、工業設計及公平法中<外觀表徵>的差異性

本篇主要舉例說明標題權利的差異性及各權利的法律上保護方式,完整了解各權利的差異,企業可以進一步決定如何保護自身權益。

立體商標、著作權、外觀設計、工業設計及公平法中<外觀表徵>的差異性

一、何謂立體商標

(一) 保護標的:

立體商標指具有長、寬、高所形成三度空間之立體形狀,主要用以區別商品或服務的來源。

 

(二) 案例

 

(三) 重點:

1.立體商標重點在識別來源功能,外觀本身如果僅是為發揮商品或服務功能所必要時,因其他業者亦有取得該必要功能之需要等公益性、公平競爭之考量,則無法取得商標權。

2.立體商標亦需具備「識別性」(distinctiveness),即消費者一眼即知代表哪家公司出品,因立體形狀商品對於消費者而言,經常只是商品容器或建築功能等先天不具識別性之印象,所以立體商標的權利取得,需有賴於申請人長期或廣泛宣傳使用,使消費者經長期或廣泛接觸後所見聞之印象,與特定公司產生直接連結印象,才可以達到商標表彰商品或服務之來源。

3.欲取得商標權利保護,須向智慧財產局提交「立體商標」申請案,核准公告後即取得10年間之保護,可無限次延展保護期間,他人不可仿製販售。

 

二、何謂著作權

(一) 保護標的:

著作係指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目前著作可分為:語文著作、音樂著作、(戲劇、舞蹈)著作、美術著作、攝影著作、圖形著作、視聽著作、錄音著作、建築著作、電腦程式,十種著作類型。但如果是實用性產品或是以模具製作可以多量生產之工業產品,則非著作權之保護標的。然該工業產品上之圖樣或logo,設計花紋、配色或線條設計具有原創性及創作性時,則為著作權之保護標的。

 

(二) 案例(以下列舉4種著作)

 

(三) 重點

1.著作權強調「原創性」的表達,不包括創作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及發現,主要保護創作者的原創表達與經濟權益。

2.無需登記,創作完成即自動取得保護,但遭他人抄襲時,為減輕創作舉證責任,仍建議創作完成後盡速進行著作權登記。

 

三、何謂外觀設計

(外觀設計也就是「設計專利」,舊稱「新式樣專利」)

 

(一) 保護標的:

是指工業品的外觀設計,為了獲得保護,可以提交外觀設計專利申請。中國、香港稱外觀設計專利,台灣稱設計專利。所謂設計專利,是指對物品之全部或部分之形狀、花紋、色彩或其結合,透過視覺訴求之創作,應用於物品之電腦圖像及圖形化使用者介面亦屬之。可能為三維特徵(立體形狀)或二維特徵(圖案、線條或顏色)所組成,例如:手機外型、家具設計、包裝瓶身、包裝用台紙、擺飾品、公仔等。

 

(二) 案例

 

(三) 重點:

1.重在保護外觀的創新,無須如立體商標般具備識別商品來源的特性。

2.設計需具備「新穎性」與「創作性」。

3.欲取得權利保護,須向智慧財產局提交「設計專利」申請案,核准公告後即取得15年間之保護,他人不可仿製販售。

4.設計專利針對純功能性之物品造形。因此純藝術創作、積體電路電路布局及電子電路布局或物品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皆無法取得設計專利保護。

 

四、何謂工業設計

(一) 保護標的:

根據世界設計組織(World Design Organization,WDO)對於「工業設計」的定義,「工業設計」是一種策略性的問題解決過程,它透過創新的產品、系統、服務和體驗來推動創新、實現商業成功並提高生活品質。也就是主要針對產品的功能、結構、使用者體驗及外觀造型所進行的整體設計,設計上包含了美學、實用性、人因工程、材質運用、量產可行性等因素考量。

 

市場上對「工業設計」的理解範圍相當廣泛,而透過外觀設計專利雖可保護部分工業設計,但並非所有工業設計均能獲得外觀設計的保障。有些國家的「工業設計法」所保護的標的,與我國的外觀設計專利制度相似,但各國對於「工業設計」的保護範圍與定義仍存在差異,須以各國相關規範為準。整體而言,設計專利能為工業設計提供法律保障,建議積極申請以確保權益。

 

(二) 重點:

設計專利是常見保障工業設計的智慧財產結晶的方法之一,而為了防止他人仿冒或抄襲者,亦可考慮進行以下權利保護措施。

1.如符合立體商標利標的者,可以向智慧財產局提交「立體商標」申請案,而取得商標權之保護。

2.如符合著作權利標的者,可以向民間著作權登記機構提交「著作權」登記(著作權不須登記亦取得權利,登記目的在於減輕舉證責任),而取得著作權之保護。

3.但假使未進行上述商標申請或著作權登記者,也可能因長期或廣泛使用情況,具有著名性,而受公平交易法中之「著名外觀表徵」之保護。

 

五、何謂公平交易法中的「外觀表徵」

(一) 保護標的:

公平交易法所保護的限於著名表徵,係指著名之他人姓名、商號或公司名稱、商標、商品容器、包裝、外觀或其他顯示他人商品之表徵。而其中外觀表徵,則指商品或服務的整體外觀、包裝等外觀視覺特徵。

 

(二) 案例(RIMOWA行李箱「溝槽式設計」)

(備註:僅舉例部分特徵圖片)

 

(二) 重點:

1.目的是防止他人「仿冒」或「混淆」著名表徵之行為,以保護市場公平競爭秩序。

2.即使未註冊商標或設計專利,著名的外觀表徵可能受保護。

 

六、差異比較表

 

 

小結建議:

  • 若外觀具有識別功能(如特有瓶身或包裝)且欲長期獨佔商品外觀設計:商標分類有45個類別,按類申請保護,建議依照實際使用之商品,對應所指定之商品類別進行立體商標申請。
  • 若是新創外觀設計(如瓶身、包裝或物品之電腦圖像及圖形化使用者介面):可申請設計專利。
  • 若是藝術、美術作品:享有著作權,可以進行登記。
  • 若外觀已使用多年並被仿冒:可援引公平交易法保護,即使未登記商標也可提告。

 

資料來源:

1.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2.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7年度民公上第2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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