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符號可以隨意使用嗎?「Logo®」標示,代表已取得商標權。因此,商標未經核准註冊者,應不可隨意標示,以免被罰款。

一、®符號的法律意義
「Logo®」中之「®」符號,係指商標經提交申請,並經商標主管機關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審查後,核准商標註冊,於繳納註冊費後,經官方公告註冊之商標。簡言之,「Logo®」標示,代表已取得商標權。此時,商標權人依商標法規定,依法享有排除專用權,也就是只有商標權人及經其同意授權者才可使用註冊商標。並且對於未經商標權人同意授權者之使用人,商標權人可以行使排除權、防止權、銷毀侵害物權或損害賠償權等權利,以下分別介紹各權利內容。
二、®符號一定要「核准註冊完成」才能使用嗎?
我國商標法雖未嚴格規定註冊商標一定要標示®符號,但採取鼓勵建議標示,「商標經註冊者,得標明註冊商標或國際通用註冊符號」(商標法第35條第3項規定)。該標明註冊商標行為即於Logo右上角標示®符號——「Logo®」,此標明可以讓消費者了解為商標之識別及商標已取得註冊保障,就像是專利產品也會標示「專利字號」之用意,除權利宣告外,也給消費者企業努力經營正面的形象感受。
反之,假使商標並未經過審查取得註冊者,則不可隨意標示®符號,否則可能會被罰,並要求限期改正。那如果商標已經提交申請,但還沒取得商標權之前,可於Logo右上角標示「TM」符號——「LogoTM」,「TM」為「TradeMark」之縮寫,通常指商標申請中或將Logo當作商標使用之宣告,意在告訴消費者,請認明此「LogoTM」,以此作為再次購買的識別部分,而區隔自家與他人之商品或服務差異。
三、未取得商標註冊,標示®,罰則與實務案例
(一) 罰則
依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之規定「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與商品相關而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事項,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因此,若未取得商標註冊,則於商品上或廣告上宣稱已獲得商標保護,有商標權利者,屬於「虛偽不實」之表示。
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為「虛偽不實」之業者,將限期命其停止暫停標示註冊商標,並要求改為正確標示,並可以裁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對於不改善者,可以按次處以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直至改善為止。
(二) 實務裁處案例
公平交易委員會2003年12月11日第631次委員會議決議,案例中甲國際有限公司於2002年10月11日提出「諾尼達」、「NONIDA」商標申請案(截圖如下),但該被裁處人卻在商標未獲准公告註冊前,擅自於商品傳單及標籤上,載有「諾尼達」、「NONIDA」文字旁標示「®」符號,經公平交易委員會認定違反公平交易法之規定,雖然商標後續已獲得核准,但之前未經註冊即標示「®」符號,仍被認定屬虛偽不實且引人錯誤之標示行為。


(截圖來源:智慧財產局)
四、台灣、中國、美國及歐盟相關標示®規定

五、結語
因此,建議商標申請人或商標權人,進行商標自我宣示或保護標示時,應事先確認商標狀況。原則上未申請或已申請未註冊公告之商標,請標示「LogoTM」;而已註冊公告之商標,請標示「Logo®」;而商標因未延展或遭撤銷而使商標權消滅者,請標示「LogoTM」,切勿以為曾經獲得商標權利,而繼續標示「Logo®」,以免違反規定遭致裁罰。
資料來源:智慧財產局、公平交易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