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商標申請,應注意那些事項及細節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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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商標申請,應注意那些事項及細節呢?

日本一直是國內產業前進的目標之一,根據日本特許廳統計,2024年台灣人於日本申請件數前三名之申請類別,第一為第35類廣告、批發零售業(10.8%),第二名第09類電腦及科技相關產業(8.6%),第三為第41類教育、娛樂及休閒服務產業(8.6%)。建議有意前進日本行銷者,應盡快早日提交商標申請,維護商標權益。

日本商標申請,應注意那些事項及細節呢?

日本製造產為全球首屈一指,日本製造就如同品質保證,因此,一直是國內產業前進的目標之一,國內產業也經常與日本共同合作開發項目,因此申請日本商標,保護你我雙方權益,更是重要的一環。根據智慧財產局113年統計資料,日本籍人士於我國申請件數為3,397件;而根據日本特許廳(Japan Patent Office,縮寫JPO)統計,2024年台灣人於日本申請件數為1,048件,前三名之申請類別,第一為第35類廣告、批發零售業(10.8%),第二第09類電腦及科技相關產業(8.6%),第三為第41類教育、娛樂及休閒服務產業(8.6%)。因此,建議有意前進日本行銷者,企業應盡快早日布局提交商標申請,維護商標權益。

 

本篇將介紹前進日本時,申請日本商標有哪些申請方式及應該要注意的事項,及分享准駁實際案例,常見的商標OA理由有哪幾個,說明JPO如何審查商標申請案,以期分享產業各界,了解日本商標申請順利取得商標權利。

 

申請方式

一、直接向JPO提交商標申請案。

二、透過馬德里體系,提交國際商標申請案,指定申請日本商標。

 

商標申請前注意事項

  • 採「先申請先註冊」原則。
  • 商標申請書須以日語提出,優先權文件可以提交他國語言,但應提供日語譯本。
  • 申請人全名、住址、國籍。
  • 指定商品或服務名稱。
  • 黑白或彩色的商標電子圖樣1件。
  • 商品或服務限於22個類似群,第23個群組以上需提出使用證明。申請第35類之零售批發服務者,僅限2個類似群以內,超過需提出使用證明。
  • 2000年日本加入馬德里議定書,成為會員國。
  • JPO接受一案多類的商標申請案。
  • JPO接受「聲音商標」、「立體商標」、「動態商標」、「位置商標」、「全像圖商標」、「證明標章」、「團體商標」等申請案。
  • 有防護商標制度。
  • 有商標加速審查制度。
  • 有商標並存制度。
  • 採註冊後異議制度。

 

商標審查實務注意事項

  • 商標可由文字、標語、圖案、字母、數字、顏色組合或其聯合式所組成。國內業者商標經常為中文或英語,欲進入日本,建議申請保護相對應的日語讀音、觀念之商標保護,並有利於企業品牌之推廣。
  • 倘認為他人商標申請影響自身商標權益者,可於該申請案公開後核准註冊前提出「刊行物等提出書」予官方做為審查商標之參考,日本稱「情報提供制度」,就如台灣的第三人意見書制度。
  • 有商標分割制度,分割時間點僅限於申請處於審查、審判、再審中或拒絕審決提起訴訟期間。

 

商標申請、註冊和延展費用

 

商標申請流程

結果「核准」:

申請人應於收到JPO官方核准通知後30日內繳交註冊費。商標公告後,任何人對於該商標有意見者,可於2個月內提出商標異議。

 

結果「核駁」:

經JPO審查後,認為有不予註冊事由者,將發出「拒絕理由通知」,通知申請人於3個月提交答辯意見,如有需要可再繳費延期1個月,未能克服審查意見者或未提出答辯意見者,JPO將發出「拒絕查定」。申請人不服JPO決定者,可於3個月內提起「拒絶査定不服審判」,外國申請人通常可寬限至4個月期間。經過JPO審判部的合議,如認定申請人的主張合理,即會做出核准註冊的決定。反之,如再次被核駁的話,申請人在收到不服審判決定的副本之日起30天內,可向知的財產高等裁判所(Intellectual Property High Court of Japan,縮寫IPHC)提起「不服審判決定撤銷訴訟」(外國申請人通常可寬限至120天的期間)。若對於IPHC之決定不服者,申請人可於14天內向最高裁判所(Supreme Court of Japan,縮寫SCJ)提起上訴。請注意,14天的上訴期間無法再被延長。

 

 

可註冊的商標類型

 

 

不可註冊的商標類型

  1. 商標缺乏足夠識別性。
  2. 與日本國旗、菊花紋章、勳章、褒章或外國國旗相同或近似者。
  3. 相同或近似於經濟產業大臣指定之標誌巴黎公約第六條之三第三款所為通知之外國國徽、國璽或國家徽章者。
  4. 相同或近似於經濟產業大臣指定之聯合國或其他國際機構之標誌。
  5. 相同或近似於經濟產業大臣指定之日本國或巴黎公約同盟國、世界貿易組織會員國或商標法條約締約國之政府或地方公共團體之監督用或證明用之印章或記號之標誌。
  6. 相同或近似於不以營利為目的之公益團體或事業之著名標章。
  7. 有他人之肖像或著名之姓名、藝名、筆名、稱號者。
  8. 相同或近似於政府或地方公民團體舉辦之博覽會所頒發之獎項標章者。
  9. 相同或近似於他人著名商標或標章,使用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者。
  10. 相同或近似於他人同一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之註冊商標或申請在先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11. 相同或近似於他人已註冊之防護標章,使用於同一之商品或服務者。
  12. 相同或近似於他人已依植物種苗法註冊之品種名稱,使用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者。
  13. 與他人營業之商品或服務發生混淆誤認之虞之商標。
  14. 使公眾誤認誤信其商品或服務之品質者。
  15. 相同或近似於日本或世界貿易組織成員之葡萄酒或蒸餾酒地理標示,且指定使用於與葡萄酒或蒸餾酒同一或類似商品。
  16. 僅為發揮商品或服務之功能、方式、形狀等所必要者。
  17. 相同或近似於他人已使用之消費者廣泛認識的商標,申請是基於仿襲等不正當目的者。
  18. 違反公序良俗。如「patent university」意為「專利大學」,指定於第16類「書籍」使人聯想是正式教育設施所出版之刊物。「手打うどん博士」,日本沒有博士學位是關於教授「手打烏龍麵」的專業知識。

 

商標早期審查(加速審查)

根據日本商標早期審查規定,申請人可以提出加速審查要求,在商標提交申請案後,可於核准註冊前,提出加速審查要求,使商標申請案可以2個月內收到審查結果,一般案約6-7個月收到審查結果,大大提升取得商標權時間,且加速申請無須官方費用。但申請有要件限制,商標必須有以下其中一事項:

  1. 商標已實際使用於全部商品或服務;
  2. 商標已實際使用於一部分商品或服務,且商品名稱須為日本官方制定名稱或尼斯分類中所表定名稱;
  3. 商標已實際使用於一部分商品或服務,且有獲得商標權利之急迫需求,例如商標已被第三人使用、收到警告信、收到授權請求、為馬德里商標的基礎案、同時有提出外國商標申請案者等。

 

商標常見OA事由

  1. 商品或服務名稱過於廣泛或不明確。為免名稱翻譯問題遭核駁,建議使用日語版本之尼斯分類選擇商品或服務名稱。
  2. 商標名稱含有「說明性」、「描述性」用詞。
  3. 申請商標與已註冊在先之商標近似。
  4. 申請人前申請案與後申請案,因日本各代理人譯名不同,而導致官方認定為不同人,以申請人前申請案核駁申請人後申請案。
  5. 商標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商標異議

根據日本商標法第43條之2規定,第三人可於商標註冊申請公告日起2個月內,提出商標異議申請,JPO收到異議申請後,將通知外國申請人於90日內提交異議答辯。經約6~8個審理期後,倘JPO決定異議成立,外國申請人不服JPO決定者,可於120天內向IPHC提起審判請求。不服IPHC之決定者,申請人可於14天內向SCJ提起上訴。

 

商標保護期限

商標自註冊日起取得10年保護期限,取得商標證書約需6-8個月。申請人可選擇領取紙本證書或電子證書,但領取紙本證書一般需要額外費用,且等候時間較長。

 

商標延展

商標可於屆滿日前6個月提出商標延展,屆滿後仍可在6個月的寬限期(Grand Period)內,補繳遲延規費,維持商標權利續行。

 

商標無效審判(類似台灣商標評定)

利害關係人認為註冊商標違反日本商標法第46條規定,可於註冊公告日5年內,向特許廳提起無效宣告申請,官方將給予外國商標權人70日內提交無效宣告答辯。不服無效宣告決定者,外國商標權人可於4個月向申請人不服JPO決定者,可於120天內向IPHC提起審判請求。不服IPHC之決定者,可於14天內向SCJ提起上訴。

 

商標廢止(商標三年未使用)

日本日本商標法第50條規定,外國商標權人連續3年以上未使用商標者,任何人可以提出審判撤銷申請,請求撤銷商標註冊。審判申請人須證明在撤銷請求之前的3年內,該商標並未使用於註冊商品。JPO將通知商標權人70日內提交廢止答辯,商標權人須提交商標使用證據或提出相關證據說明商標不使用有正當事由或有特殊情況,而提出廢止答辯,維持商標有效性。

 

商標海關扣押

商標權人可向日本財務省關稅局申請商標備案(輸入差止申立)。

畫面來源:日本稅關 https://www.customs.go.jp/mizugiwa_search/chiteki/index_1.htm

 

海關商標備案(禁制令)申請所需文件

(1) 輸入差止申立書
(2) 商標證書或公報或證明書之類文件
(3) 真品實物或照片
(4) 假冒商品實物或照片

(5) 委託書

 

禁制令約在1個月內決定。若取得禁制令,商標監控享有4年有效保護期,如有需要可以在屆滿前30日至90日內提交延展,可再延展保護4年。

 

海關扣押申請

官員根據備案記錄的資訊查有貨物疑似侵犯智慧財產權時,將扣押該貨物並通知進出口商(或代理人)以及商標權人。如為一般貨物,商標或進出口商須在自通知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提交意見及相關證據,以便海關認定貨物是否為侵害物。海關通常會在1個月內發出貨物是否為侵害物之決定。

海關根據侵權情況將做出以下決定:

  • 命進口商於3個月內採取自願措施,如銷毀、處置、自願放棄貨物、取得權利人出具的進口同意書,或透過剪裁的方式修改貨物(郵寄貨物不得銷毀或處置);
  • 如進口商未採取自願措施,則海關將沒收並處置貨物。

 

結論

本篇整理說明關於日本商標申請前及申請時之注意事項,並提供部分核准及核駁案例分享,欲申請日本商標之申請人,可以藉由本文,更了解日本商標制度,避開商標申請雷區,順利取得商標權益,加速商業的拓展。

 

資料來源:

1.日本特許廳《特許行政年次報告書2025年版》。

2.經濟部智慧財產局《113年智慧年報》。

3.經濟部智慧財產局《2024年我國與美、日、歐、韓、中國大陸專利商標申請暨核准概況》。

4.日本特許廳商標資料庫。

5.日本稅關。

6.日本特許法、商標法、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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