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商標屬於無形財產權,可如同其他財產一樣繼承、移轉或授權,並由繼承人承受其權利與利益。因此,商標權不會因權利人的死亡而消滅。但某些情況,商標權仍可能因此消失,一同來了解。

一、商標權人死亡,商標權自動消滅
商標權人死亡了,商標權利自動跟著商標權人也消失了嗎?其實,商標權利為一種無實體的財產權利,如同專利權、著作權等之智慧財產權利,歸屬於一種「無形財產權」。相對的指「有形財產權」,如同動產(現金、汽車、機車等)、不動產(房屋、土地、農作物等)。因此,既然是一種財產權,也具有財產權的特質,商標權人可以自由處分收益,進行授權、移轉等行為。
根據商標法第47條規定,商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商標權當然消滅:
一、未依第三十四條規定延展註冊者,商標權自該商標權期間屆滿後消滅。
二、商標權人死亡而無繼承人者,商標權自商標權人死亡後消滅。
三、依第四十五條規定拋棄商標權者,自其書面表示到達商標專責機關之日消滅。
其中商標法第47條第2項即明文規定,當商標權人死亡而沒有人繼承時,商標權自商標權人死亡一同消滅,因此,商標權消滅的情況僅存在於商標權人沒有繼承人的時候。當商標權人有繼承人時,商標權利可由其繼承人繼承商標權。但是,動產與不動產因為摸得到、看的到,較不容易被忽略,而商標權利因屬無形財產權,經常被後續的繼承人所遺忘,往往等到動產與不動產都處理好了,以為告一段落。等到需要使用時,才被想起,而使商標權利產生中空情況或者甚至遺忘,導致商標權因屆期而消滅了,僅能再次提交商標申請案。
可是商標越往申請,前案的資料越多,有可能早期可准予的商標,後期因規定修改而無法准予或與前案有近似衝突,而無法順利准予,如此,將使商標權利中斷,甚至無法回復,實在得不償失。
二、商標權之繼承
繼承人如果要辦理商標繼承,應準備哪些文件呢?分為以下兩種情況
(一)、商標未核准公告前,未取得商標權
(二)、商標已核准公告後,商標權已取得
移轉登記申請書及其餘文件同(一)2~8規定。
三、商標權未辦理繼承及其風險
商標權如未辦理繼承,則商標權依商標法第47條第2項之規定,自商標權人死亡後消滅。但商標權如果還在商標專用期間內,繼承人可以提交繼承相關資料,申請繼承移轉,將商標權利油原商標權人轉移至繼承人。可是,商標權若已屆滿而消滅者,此時僅能重新提交商標申請案。
實務上曾有一案例,商標權人將商標授權給人生產、行銷,兩者間並無進行商標授權登記,而商標權人死亡後,並無繼承人。但是授權人並未注意到使用權利會受影響,仍持續傻傻使用。豈料,該商標被第三人提起商標已持續三年未使用,且將該商標申請註冊。此時,授權人多年苦心經營,卻面臨為他人作嫁衣,而可能無法持續使用該商標之窘境(113年行商訴字第67號判決參照)。
四、商標權消滅了,怎麼辦?
如果繼承人想起被繼承人之商標權利,但發現商標權已因屆滿而消滅者,此時,繼承人僅能趕快提交新商標申請案,試圖延續其商標命脈,維護商標權利。這時提交新商標申請案應同時檢視早期申請的商品或服務名稱是否可以完整保護目前的商標權利。因時代變化,產品與服務推陳出新,如有產生新商品或新穎服務時,應適時加入新的商品名稱或服務名稱於新提交的商標申請案,如此一來,可以周全地保護商標權利。
五、結語
商標是否仍可以辦理商標繼承,請參閱以下表格

如上所言,商標權的繼承,就如同民事一般繼承情況,有時效限制,應在適當的時期進行權利的承接,其他的智慧財產權,如專利權亦可繼承,但著作權錦得繼承著作財產權,著作人格權專屬於創作者所有,非得繼承標的,例外僅有在創作者名譽受損時,繼承人可以向侵權者提起求償或名譽損害回復等權利。
因此,繼承人應全面清盤確認可以繼承的權利,並在全例規定的期限內,進行權力的繼承移轉,以免喪失重要的權益而後悔莫及。關於相關權利的疑問,歡迎與本所洽談,本所商標代理人、專利師及律師,可為您提供相關疑問解答。
資料來源: 113年行商訴字第67號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