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升級必看!法院判決背後的權利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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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升級必看!法院判決背後的權利關鍵

企業常因品牌升級或因需符合公司CIS企業識別統要求而改變商標態樣,但使用態樣與註冊態樣不同時,是否被認定註冊商標有使用事實。本文將透過實際判決,案例解析法院的認定標準,並告訴您可以採取何政策保障自身商標權益。

商標升級必看!法院判決背後的權利關鍵

 

企業常因品牌升級或因需符合公司CIS企業識別統(Corporate Identity System)要求而改變商標態樣,法律雖規定只要保留「主要識別特徵」,仍可視為商標符合同一性,而被認定註冊商標有使用事實。但實際上「主要特徵」如何去認定呢?這往往隨行政機關及法院個案判斷而有歧異。一旦認定出錯,辛苦經營的商標恐遭廢止。

 

本文將透過實際判決,案例解析法院的認定標準,並告訴您為何「重新申請」才是保障權益的萬全之策。

 

案例一: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2年度行商訴字第59號判決

 

商標被撤銷就沒救了嗎?那可不一定。案例一歷經智慧財產局處分與訴願決定雙雙撤銷商標,卻在最後的法院審理階段迎來翻盤的勝利。法院根據關鍵證據認定商標確實『有在使用』,一舉推翻了行政機關的見解,讓原本命懸一線的商標重獲生機。

 

 

商標權人提出證據足以證明商標有使用事實

  1. 商業電子郵件之所檢附之商品名稱、商品照片,有使用A設計圖及英文「ATEC」商標,及「ATEC」後連接字體比例較小之「international team co.,ltd.」,並於該外文下方出現中文「廣力達企業有限公司」字樣。
  2. 紙箱採購單及外包裝紙箱照片、型錄及紙箱製造商的聲明書,紙箱照片有標示註冊商標結合「廣力達」文字。
  3. 統一發票影本所載商品名稱與電子郵件中所附之商品型錄,型號相符。

 

法院認定商標有使用之理由

法院認為,案例一商標主要識別特徵在於A設計圖及其右方之「ATEC」文字,案例一商標實際使用另有結合較小文字之「international team co.,ltd.」及中文「廣力達企業有限公司」公司名稱之標示,數商標結合使用是市場上常見的情形。但該部分文字較小,但整體商標書寫排列上,沒有實質變更註冊商標主要識別特徵,因此認為註冊商標有使用事實。

 

 

案例二: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3年度行商訴字第4號判決

 

 

商標權人提出證據”不”足以證明商標有使用事實

商標權人提出工廠招牌、產品外包裝袋、商品紙箱照片,說明有使用註冊商標主要識別特徵「正豐」部分,而「鳳梨圖」僅為裝飾圖形,非主要識別部分,因此主張有使用註冊商標。

 

但智慧財產局、訴願審議委員會及法院則不這麼認為,其認為同一性維持重點:註冊商標與實際使用的態樣產生形式上差異如僅變更商標圖樣的大小、比例、字體或書寫排列方式等,雖然形式上略有不同,但實質上沒有變更主要識別特徵。但如果將商標中引人注意的主要部分刪略不用,以致與原註冊商標產生顯著差異,即不具同一性。以下就商標權人所提出證據,分別說明法院就同一性的認定見解。

 

1.答證3、5、6,被認為不具同一性,已實質變更主要識別部分。

 

2.商品外包裝:答證9、11、25、55、56,被認為不具同一性,已實質變更主要識別部分。

法院認為註冊商標中之「鳳梨圖」與答證9、11、25、55、56照片所呈現的商品包裝中之「鳳梨圖」態樣並不相同,且未同時標示「正豐」單獨文字,而失商標同一性之認定。

 

 

3.彩色包裝:訴願證11,被認為不具同一性,已實質變更主要識別部分。

法院認為該包裝上標示的「正豐牌(黃金N-38)」文字,與註冊商標中之「正豐」文字不同,及内嵌農作物圖案之鳳梨圖,與註冊之鳳梨圖顯然有別,而不具商標同一性。

 

 

案例三: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2年度行商訴字第30號判決

 

 

商標權人提出證據足以證明商標有使用事實

商標權人提出商品銷售統計表與商品照片、台灣消費者訂購發票與商品照片、官網商品頁面,說明有使用註冊商標。

 

法院認為

1.實際使用態樣1、2

不論是實際使用態樣1「USAPRO」或「USAPro」或實際使用態樣2「USAPRO設計字」,僅是英文字母大小寫或外觀設計略有差異,並未改變註冊商標「USA PRO」主要識別特徵,採認具有同一性。

 

2.實際使用態樣3

雖實際上使用沒有左側3 條彩色長條圖,僅有外寬內縮之「USA PRO」文字部分,但左側3 條彩色長條圖因無法直接唱讀且佔商標整體版面較不明顯,僅為附屬部份,實際使用上仍有使用外寬內縮之「USA PRO」文字,沒有變更主要識別特徵部分,因此認為具有同一性,維持商標權利。

 

 

結語

簡單來說,如果你實際使用的商標跟當初註冊的樣子不太一樣,只要你使用的是最關鍵的『主要識別特徵』,在法律上還是可能被認可是在使用商標。

 

不過問題在於,到底哪一部分才算『主要特徵』?這在實務上往往是由審查人員根據個案來認定,每個人判斷的標準可能不同,這就產生了風險。

 

因此,為了避免辛苦經營的商標因為行政認定的落差而失效,最保險的做法就是,當實際使用的商標態樣與當初註冊的商標態樣不一樣時,就重新提出商標申請註冊。因為,與其在事後爭論主要特徵部分,不如補辦新商標申請案,才是真正保障商標權益的最佳方法。

 

 


資料來源:

1.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2年度行商訴字第59號判決

2.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3年度行商訴字第4號判決

3.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2年度行商訴字第30號判決

4.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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