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仔或吉祥物商標的文字描述算商標的使用嗎?
上滑查看更多
 

本所專欄

首頁 > 本所專欄

公仔或吉祥物商標的文字描述算商標的使用嗎?

公仔或吉祥物商標的文字描述算商標的使用嗎?

蕭某的系爭商標(圖一)

85度C的公仔或吉祥物據爭商標(圖二)

公仔或吉祥物商標實際使用態樣(圖三)

【案情說明】

 

蕭某107 年10 月16 日在餅乾;穀製零食;麵包;蛋糕;馬鈴薯製薄餅;海綿蛋糕;地瓜球;雞蛋糕;粟餅;奶油香酥餅;紅豆餅;銅鑼燒;鬆餅;法式鹹派;地瓜酥餅;布丁;粉圓;西谷米」商品上申請註冊「小8 」商標(圖一系爭商標),經智慧財產局審查核准,列為註冊第1996156 號商標。

 

然而美食達人股份有限公司(下稱85度C公司)認為「小8 」與該公司著名且先使用之商標(圖二)近似,違反商標法規定,因而提出異議。經智慧財產局審查後,認為「小8 」商標有知悉他人商標存在且意圖仿襲的事實,撤銷「小8 」註冊。蕭某不服,向智慧財產法院提起訴訟。法院審理結果,認為蕭某沒有意圖仿襲的情形,判決蕭某勝訴。

 

判決內容摘要

一、系爭商標與據爭「小8」文字相同且使用商品之類似,但85度C公司未將據爭「小8」文字作為商標使用

 

    商標法第30 條第1 項第12 款定有明文「按相同或近似於他人先使用於同一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之商標,而申請人因與該他人間具有契約、地緣、業務往來或其他關係,知悉他人商標存在,意圖仿襲而申請註冊者,不得註冊」。。在避免襲用他人創用之商標而搶先註冊,則他人先使用之文字或圖樣若非作為商標使用,自無上開規定之適用。

 

但由於85 度C 官方網站及中時電子報報導內容,以行銷85 度C 品牌為目的,「小8」文字僅係作為餐點名稱之一部分,或將圖二的商標以小8命名,推出「小8最愛」、「小8推薦商品」廣告語。85 度C公司僅係將「小8」文字作為禮盒或商品名稱之一部分,抑或公仔、吉祥物之名稱。消費者無法認識到「小8」文字屬於85 度C 公司之商標。法院認為85度C公司未將「小8」文字作為商標使用,相關消費者僅能認識 “85 度C” 為商標,而不會認為「小8」文字也是該品牌之商標。

 

二、蕭某非因為契約、地緣、業務往來或其他關係,知悉他人商標存在。亦無仿襲之意圖。

 

蕭某為販賣三色地瓜球之業者,且以路邊攤形式販售,85 度C公司為販賣蛋糕、麵包、飲料等商品之業者,且以店面形式販售,因此,蕭某與85 度C公司雖均為販賣糕點相關商品之業者,但販售形式上截然不同,難認屬競爭同業關係。

 

85 度C公司所提出之使用證據,多在102 年至104 年間,都在蕭某「小8 」商標申請註冊日3年以前,或申請註冊日後,無從認定85 度C公司的「小8」文字於蕭某商標申請日前,已為相關消費者或為其競爭之同業所知悉,蕭某無仿襲之意圖而申請註冊商標,因此法院判定蕭某勝訴。

 

本所分析

 

商標法採註冊保護主義,已經註冊的商標才會受到保護。但又例外規定了保護先使用商標的平衡規定,目的在避免不肖商人襲用他人創用之商標而搶先註冊。因此,要以此項理由挑戰他人已註冊的商標權,必須要符合商標法的嚴格規定。

 

本案蕭某的商標「小8」在餅乾、麵包、蛋糕等商品上有商標權。也就是說,其他人不能在這些商品上使用「小8」作為商標。85 度C公司想要在這些商品上申請註冊或使用「小8」作為商標,就必須要先將有蕭某的「小8」商標撤銷,否則可能會構成侵權行為。

 

85 度C公司主張他們先使用「小8」文字商標,蕭某是搶註他們先使用的商標。然而,如判決所述,85 度C公司僅將「小8」文字作為餐點名稱之一部分,或是宣傳敘述用語,由一般商業交易過程而言,相關消費者對於品牌的認識,是在於85 度C,而不是「小8」文字,所以85 度C公司使用「小8」文字,沒有被法院認定是屬於商標使用,當然就不符合有法條中規定的有”先使用的事實”,因此蕭某的商標沒有被撤銷。

 

然而,筆者對於判決中認為,蕭某與85 度C公司均為販賣糕點相關商品之業者,但販售形式上截然不同,所以不構成競爭同業關係,蕭某沒有意圖仿襲這一點,並不同意。蕭某與85度C公司既然被法院認定均為販賣糕點相關商品之業者,銷售產品關聯性很大,消費族群重複的可能性也很高。如果只用蕭某是販賣三色地瓜球之業者,且以路邊攤形式販售;85 度C公司是販賣蛋糕、麵包、飲料等商品之業者,且以店面形式販售,而認為二者不屬於競爭同業,實在難以說服大眾。何況蕭某的商標權利範圍包含蛋糕、麵包等商品,而不僅僅限於地瓜球而已,蕭某還是可以銷售蛋糕、麵包等商品,蕭某的商標權並不是指限於地瓜球一項商品而已。但因為前面提到,85 度C公司並沒有先使用「小8」文字作為商標,已經不符合商標法撤銷蕭某商標的條件了。因此二者是不是同業,並不會影響判決的結果,在這個案子可以不加討論,只是如果之後有類似的案件,法院是不是採取同樣的見解,需要密切觀察。

 

(圖片來源: 圖一、圖二智慧財產法院109 年度行商訴字第119 號行政判決附件/圖三摘自85度臉書)

CONTACT US
免費諮詢
*
*
*
驗證碼
免費
諮詢
Line官方帳號 本所電話 電子信箱 返回頂端
隱私權聲明
本公司高度重視使用者的隱私權保護和個人資訊的安全。依據本公司網站的隱私政策,我們承諾保護使用者的個人資訊不受侵犯。若您對於我們的隱私政策有任何疑問,歡迎透過電子郵件或聯絡電話向我們提出,我們將熱誠為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