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禁止讀入原則,在解釋專利範圍時,應以請求項中記載為主,不得將說明書及圖式內容直接限縮解釋專利申請範圍。系被控侵權者通常在解釋專利範圍時,為限縮專利範圍,使系爭產品不落入專利範圍中,而將說明書及圖式揭露內容套入請求項中,易產生不當限縮解釋而違反禁止讀入原則。 (二)民事訴訟法第196條:攻擊或防禦方法,除別有規定外,應依訴訟進行之程度,於言詞辯論終結前適當時期提出之。一般來說,在爭點整理後或最遲言詞辯論前,在未有正當理由的情況下,法院不接受新證據去爭執專利有效性,因此,建議在爭點整理前,盡量將證據一次準備齊全。若嗣後找到非常強而有力的新證據,可考慮向智慧財產局另提起舉發程序。 (三)判斷是否有均等侵權時,應考量兩者之間技術手段、功能、結果是否相同。另須留意判斷手段要關注核心技術原理,而非僅單純元件用字。
1. 請求項21
(特徵21A)一種全自動浸甩塗覆機,至少包含:震動送料設備1、秤重設備2、料桶輸送設備4、進料台5及浸甩塗覆設備6,
(特徵21B)其特徵在於進料台5之移動座51與料桶座53之間設充氣元件54,
(特徵21C)當料桶3輸送設備的第一取桶元件將料桶3送達並放置於進料台5之料桶座53上方時,前述充氣元件54係呈扁平狀,以利於移動座51將料桶送入浸甩塗覆設備6,待到達定位後,前述充氣元件54即被充氣變大,足以將料桶座53及料桶3向上撐起小段高度,讓浸甩塗覆設備6之旋轉離心元件63得以抓取料桶3後,前述充氣元件54即可洩氣,讓料桶座53降低些許高度,方便讓移動座51與料桶座53移出浸甩塗覆設備6。
2.系爭專利圖式及系爭產品
1. 系爭產品落入請求項21之權利範圍
請求項21未對充氣元件的外觀形狀細節做任何進一步限定,系爭產品之充氣元件與請求項21之充氣元件係以實質相同的方式,執行實質相同的功能,而得到實質相同的結果(利用充氣元件之充氣及洩氣功能使料桶座快速完成短距離的升降操作之目的),故兩者構成均等,故系爭產品已對請求項21構成均等侵權。
1.系爭產品未落入請求項21之權利範圍
請求項21之充氣元件應為形體能大小變化之軟質氣囊狀的物件,而系爭產品之充氣元件為伸縮動力元件(氣壓缸),透過壓縮氣體以推動部分元件直線移動的機械裝置。因此兩者並不相同,系爭產品未落入請求項21之權利範圍。
2.系爭專利21項不具進步性
民事答辯第九狀提出「乙證5」、「乙證5及乙證3B之組合」可證明請求項21不具進步性。
1.系爭產品未落入請求項21之文義範圍
系爭產品充氣氣壓元件的為作用狀態,並不等同於請求項21充氣元件的扁平狀,因此,系爭產品未為要件編號21C所文義讀取。
2.系爭專利落入請求項21之均等範圍
技術手段:系爭專利利用充氣元件充氣後由原扁平狀到充氣變大狀態,而撐起料桶,此與系爭產品利用充氣氣壓元件充氣後,由未作用的初始狀態到呈升起狀,而撐起料桶,兩者皆屬利用氣壓用使充氣元件(或充氣氣壓元件)產生變化的技術,可謂係實質相同技術手段之應用。
功能而言:系爭專利與系爭產品皆係利用壓力變 化來達到料桶座可隨充氣元件(充氣氣壓元件)作用 而上升的功能,因此,二者所具有的功能完全相同。
結果而言:系爭專利與系爭產品藉前述技術手段使料桶得以被撐起,故二者所產生的結果完全相同。
綜上所述,系爭產品落入請求項21之均等範圍中。
3.被告主張違反請求項禁止讀入原則
關於「充氣元件」的技術特徵一事,請求項21僅記載「充氣元件係呈扁平狀」、「充氣元件即被充氣變大」、「充氣元件即可洩氣」等內容,並未具體限定充氣元件的構造或型態。被告主張充氣元件應指型體能大小變化之軟質氣囊狀的物件云云,無論係依據系爭專利圖式內容或自行想像,皆已不當限縮請求項21 的權利範圍,也明顯違反請求項禁止讀入原則,自不可採。此等主張難認可採。
4.逾時提出之爭點攻防不予審酌
本件被告等自始委任專業律師及專利師為代理人、複代理人,本件審理過程更偕同兩造整理技術層面爭點後,再由兩造充分攻防,難認被告等逾時提出前開兩爭點具有正當理由,或為所謂「顯失公平」即應接納,故被告等前開主張,自難憑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