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申請除了需要申請人資料和商標圖樣外,另外還需要指定商品或服務的類別及名稱。由於商品及服務名稱眾多,其指定使用商品及服務的分類標準,世界各國大多採用世界智慧財產組織(World IntellectualProperty Organization)之「尼斯」分類原則。
我國商品及服務分類,共分為45類,每一類別項下,均有明列指定的商品及服務名稱,例如:商標若使用在衣服、鞋子上,應申請第25類,指定「衣服」、「鞋子」等商品名稱。商標若使用在「教育服務」上,應申請第41類,指定「幼兒園」、「語文補習班」等服務名稱。
惟須特別留意,商品或服務分類係為便於行政管理及檢索之用,便利申請人於申請前進行近似商標檢索,提高審查結果的可預見性。商標得否註冊,依商標法第19條第6項規定,並非絕對受該分類之限制,除判斷指定使用商品及服務間是否具類似關係外,仍應就申請註冊商標個案中的各項因素考量有無混淆誤認以為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