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 108 年民專訴字第 20 號民事判決
上滑查看更多
 

本所專欄

首頁 > 本所專欄

智慧財產法院 108 年民專訴字第 20 號民事判決

智慧財產法院 108 年民專訴字第 20 號民事判決

原告:巨大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泳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共同特徵

此判決指出「a、b、c、d、e 相似部位均為不顯眼或細微之處,並非容易引起普通消費者注意的部位或特徵。」 

相異特徵

此判決指出「系爭產品與系爭專利於構成『後端部』形狀的特徵f、g ,以及構成『車體前端部』形狀的特徵h、j、k皆截然不同,整體形狀已具明顯區別,依普通消費者選購相關商品之觀點,不致產生混淆,外觀不相同、亦不近似。」

 

本所建議:
    由此可知,被告之系爭產品雖有許多特徵a、b、c、d、e與系爭專利相似,但整體觀之,仍有特徵f、g與特徵h、j、k之不同,而這些特徵是否為容易引起普通消費者注意,亦容訴訟上的重要攻防爭點。此案一審判決結果:系爭產品並未落入系爭專利之專利權範圍,專利權人敗訴。 

    由此可知,為了避免他人迴避設計過於容易,或落入「是否引起普通消費者注意」之爭,在進行設計專利申請時,除了申請產品的「整體」保護之外,應特別思考是否有必要對有特色的特徵(例如系爭專利b、d等特徵),提出「部分設計」的保護,讓設計專利的保護更為完整。

 

著作人:邱易

CONTACT US
免費諮詢
*
*
*
驗證碼
免費
諮詢
Line官方帳號 本所電話 電子信箱 返回頂端
隱私權聲明
本公司高度重視使用者的隱私權保護和個人資訊的安全。依據本公司網站的隱私政策,我們承諾保護使用者的個人資訊不受侵犯。若您對於我們的隱私政策有任何疑問,歡迎透過電子郵件或聯絡電話向我們提出,我們將熱誠為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