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108年民專上易字第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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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108年民專上易字第4號民事判決

智慧財產法院108年民專上易字第4號民事判決

智慧財產法院108年民專上易字第4號民事判決
 

原告: 葉O池

被告: 煌O企業有限公司(上訴人)

主  文(略摘):

煌O企業有限公司、陳O欽應再連帶給付葉O池新臺幣壹拾陸萬肆仟柒佰伍拾伍元(原審已給付新台幣伍拾萬元)。煌O企業有限公司、陳O欽應將侵害葉聰池中華民國第M494510號新型專利「壓扣」專利權之產品及從事侵害上揭行為之原料和模具,均予以回收並銷毀。

 

※此訴訟案件,同時涉及「新型專利」及「設計專利」。


本所短評:

  1. 專利的申請策略:原告同時以「新型專利」以及「設計專利」對其申請標的進行保護,除了保護結構功能性的創作之外,亦同時對工業設計的創作進行保護,因此提高了專利迴避設計的難度,競爭對手或同業除了在外觀要上進行迴避設計,更要在結構與功能上同時進行迴避設計。
  2. 影響判決的關鍵點:智財法院並未採納被告所主張「系爭新型專利、系爭設計專利有應撤銷之原因」,且被告不爭執系爭產品是否落入系爭新型專利之專利權範圍,被告僅爭執系爭產品是否落入系爭設計專利之專利權範圍,又智財法院認為「相異特徵e f g(如上圖D168218所標示)已足使系爭產品之整體外觀與系爭設計專利產生明顯區別,其二者並不致產生混淆之視覺印象,系爭產品與系爭設計專利之外觀不相同亦不近似」,因此認定系爭產品未落入系爭設計專利之專利權範圍,本訴訟案判定系爭產品侵害「系爭新型專利」而未侵害「系爭設計專利」進行判決,並判決給付之外,侵害系爭新型專利之產品及從事侵害行為之原料和模具,均予以回收並銷毀。

 

著作人:邱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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