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申請人以為商標取得證書後,就不需要再去擔心商標被他人使用。
其實沒那麼簡單,商標權自註冊公告日起只有保護十年。每隔十年都要繳納延展費用給智慧局來延展你的商標權。如果沒有繳費你的商標權就會失效。
另外,商標註冊後有商標法第63條第1項規定的情形之一,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得依任何人的申請或依職權廢止其註冊。
(1) 自行變換商標或加附記,致與他人使用於同一或類似商品/服務的註冊商標構成相同或近似,而有使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被授權人為前述行為,商標權人明知或可得而知而不為反對的表示者。
(2) 無正當事由迄未使用或繼續停止使用已滿3年者。但被授權人有使用者,不在此限。
(3) 未依第43條規定附加適當區別標示者。但於商標專責機關處分前已附加區別標示並無產生混淆誤認之虞者,不在此限。
(4) 商標已成為所指定商品/服務之通用標章、名稱或形狀者。
(5) 商標實際使用時有致公眾誤認誤信其商品/服務的性質、品質或產地之虞者。
因此,商標取得證書後,記得每次延展時間及留意商標使用的情況,千萬別一不小心就失去你的商標權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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