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尼商標制度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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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尼商標制度概要

印尼商標制度概要
印尼身為東協創始會員國之一,亦為東協地區最大的經濟市場,格外凸顯其為台商南向發展之重點地位,事實上在印尼之外國商標申請案之中,台灣位居於前十名之地位,足見在台灣用有印尼註冊商標權者不在少數。印尼為促使其商標審查實務趨於現代化更符合「東協商標實質性審查之通用指引(ASEAN Common Guidelines for Substantive Examination for Trademarks)」,於2016年大幅修改商標法,包括增加可申請之商標類型、縮短商標審查期間及地理標示相關規定等。惟特別提醒印尼商標所有權人,在商標使用上其認定異常嚴格,當商標以黑白樣式申請,實際使用卻以彩色方式呈現時,該使用是不被印尼商標主管機關所認可。
 
一、 通則
採取註冊主義,商標須請過申請註冊取得專用權。
若無不核准事由情況,從提出申請之日至領證約為9-18個月。
 
二、申請前應注意事項
可註冊商標類型 
傳統商標—文字、圖形、記號
非傳統商標—立體商標、顏色商標、聲音商標、動態商標、全像圖商標
特殊商標—團體標章
申請前可自行決定是否進行商標檢索(非必須,且官網中並無免付費之檢索,需委由當地代理人進行)。
 
三、提出申請
申請所需文件
1. 申請人名稱、地址、國籍
2. 商標圖樣(外文部分,須提供印尼文之音譯和意譯)
3. 指定商品或服務
4. 代理人委任書
5. 申請費
6. 所有權聲明書(declaration of entitlement to the mark) 
7. 若主張優先權須提供優先權證明文件
*所有文件與資料須以印尼文提出。
分類方式—採尼斯分類。可一案多類。
 
四、審查
商標中若有不具識別性之部分,得以聲明不專用之方式取得商標整體之註冊。印尼商標審查實務中不存在申請後提出分割申請案和加速審查之實務。至於近似之商標以出具並存同意書方式獲准註冊僅存於特定事由,非全部申請案均適用。
 
五、商標專用權
自註冊日起10年,每次延展10年。
 
六、延展
專用期限屆滿前半年,得繳納延展費辦理延展;專用期限屆滿後半年,得增額繳延展費辦理延展。
 
七、異議
自公告之日起2個月期間,任何人均可提起異議,異議理由包括相對不得註冊事由(如與在先申請商標構成混淆誤認、減損著名商標之識別性與信譽等)、絕對不得註冊事由(無識別性、違反公序良俗等)。
 
八、評定
商標註冊後5年內可由在先權利人或其被授權人申請撤銷註冊,但與著名商標衝突、違反公序良俗或惡意申請註冊之商標,不受5年之限制。
 
九、撤銷
註冊完成之商標若未使用超過3年,則得由利害關係人申請撤銷亦可由主管機關依職權提出。即使註冊商標小幅度變換方式使用,極可能被認定非註冊商標之使用。使用上務必謹慎,避免與註冊商標出現差異,若以黑白圖樣申請註冊之商標,實際使用不可變換為其他顏色。
 
十、著名商標之認定
藉由侵權案件中由法院個案認定。
 
十一、國際組織與公約
印尼參與與智慧財產相關之重要條約有巴黎公約、馬德里議定書等。
 
十二、商標主管機關及網址
印尼智慧財產權總局Directorate General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DGIP 。網址http://www.dgip.go.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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