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商標制度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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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商標制度概要

加拿大商標制度概要

2019年加拿大陸續加入了新加坡條約、馬德里議定書與尼斯條約,因應國際條約之簽訂,商標法有了重大變革,包括開放非傳統商標的註冊、成為馬德里協議第105會員國可為國際商標註冊指定國之一以及改採國際間奉行已久之商標註冊用商品與服務國際分類(尼斯分類)等等。但特別值得注意的是,修法後申請人無需在提交商標首次使用日期,註冊亦不再需要宣誓書,對一般申請人來說或許簡便了申請程序,但另一方面,稍有名氣的商標,可能就得考慮是否應立即於加拿大提出商標申請,以免遭到搶註。

 

一、通則

2019年新法改採註冊主義(申請時不需提供首次使用日期,領證時亦無需宣誓書)。

若無不核准事由情況,從提出申請之日至領證約為18-22個月。

 

二、申請前應注意事項

可註冊商標類型

傳統商標—文字、圖形、記號

非傳統商標—立體商標、全像圖商標、顏色商標、動態商標、營業包裝、聲音商標、氣味商標、味覺商標、觸覺商標、位置商標

特殊商標—證明標章

申請前可自行決定是否進行商標檢索(非必須,也可自行於官方商標檢索網站檢索,http://www.ic.gc.ca/app/opic-cipo/trdmrks/srch/home?lang=eng)

 

三、提出申請

申請所需文件

1.申請人名稱、位址、國籍

2.商標圖樣

3.指定商品或服務

4.申請費

5.若主張優先權須提供優先權證明文件

分類方式—修法後採尼斯分類。一案一類。

 

四、審查

目前實務沒有加速審查。主管機關得要求申請人針對商標中不具識別性的部分聲明不專用,已取得整體商標獲准註冊。在新法制度下,申請案中有爭議部分可分割出來獨立審查,讓無爭議部分續行程序,完成註冊申請。申請過程如有相同或近似之商標擬據以核駁,申請人可以提出並存同意書以克服主管機關之審查意見,但並存同意書(並存合約)之內容須依照主關機關之要求為說明。自主管機關發出初步意見起6個月內,申請人須對主管機關之意見用英語或法語提交答覆,可以申請延期,最長期限為6個月。

 

五、商標專用權

核准註冊後享有專用權,自註冊日起10年,每次延展10年。

 

六、延展

註冊商標可以在10年期限屆滿前的六個月內提出延展申請。 延展亦可於初始任期屆滿後的六個月內或在收到正式通知後的兩個月內進行。由於加拿大於2019年6月17日始採行尼斯分類,延展申請時,需依照尼斯分類的規則將註冊商品重新分類。辦理延展不須提出使用證明或聲明使用。

 

七、異議

公告兩個月內,任何人均可提起異議。異議理由包括相對不得註冊事由(如與在先申請商標構成混淆誤認、減損著名商標之識別性與信譽等)、絕對不得註冊事由(無識別性、違反公序良俗等)。在實務經驗上,僅約百分之二之公告商標會遭到第三人異議。

 

八、評定

註冊商標若存在不可註冊之理由或註冊人非權利人等,任何人得向加拿大聯邦法院聲請申請撤銷。

 

九、撤銷

商標若自註冊之日起連續三年不使用,則有可能被官方依職權撤銷或被任何人依申請撤銷。

 

十、國際組織與公約

參與智慧財產相關之重要條約有巴黎公約、馬德里議定書等。

 

十一、    商標主管機關及網址

加拿大智慧財產局 (The Canadian Intellectual Property Office, CIPO)。網址 http://www.ic.gc.ca/eic/site/cipointernet-internetopic.nsf/eng/Ho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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