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雖針對本案提出上述數項爭點,但從智慧財產法院作成之103年度民商訴字第40號判決當可窺知,即便合法擁有商標權,亦需留意並非當然即得自行添加不具識別性之部分或任意刪減商標部分圖樣,而無侵害他人商標之虞。意即,判斷商標是否近似,仍應以商標實際使用之交易情形判斷,視該商標在實際使用情形中,是否有使消費大眾混淆誤認為斷。倘該商標圖樣自行變更後有與他人商標近似,即難以推諉無侵害或無仿襲或無攀附其他人商標之舉,或主張該使用為商標合理使用。據此,商標之使用應與其申請核准之商標圖樣相同,不得任意添加或刪減,不可不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