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利用網頁行銷做為商標使用之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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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利用網頁行銷做為商標使用之證據

如何利用網頁行銷做為商標使用之證據

由於網頁行銷為現今最重要的商業模式,加上網路傳遞資訊迅速且網路無國界,因此,許多商標權利人均利用網頁來推銷、廣告其所提供之商品或服務,以吸引消費者瀏覽選購,此已是目前常見的商業活動型態。然剛,許多商標權利人雖有在他國註冊商標,惟卻未在當地國家設有營業所或有當地經銷商/代理商,此時,商標權利人就應保存網頁上的資訊作為商標使用證據。但是,由於網頁證據的性質與文書證據不同,文書證據通常應提供正本或原本,而網頁證據是以電子形式呈現,內容有可能遭人事後修改,故商標權利人除了直接引用網頁資料所標示的日期外,必要時還需進一步提出其他佐證,來證明該日期的真實性。


因此保存網頁使用證據極為重要,惟僅以網頁上使用商標作為有使用註冊商標的證據,該如何保存方具證據能力,應留意是否符合下述相關因素:

Q:當地國家的消費者是否能瀏覽該網頁?

A:網頁務必要有英文頁面,而其相關價格是否以當地國家之金額標示(例如:美金US、歐元EUR…等。

 

Q:當地國家的消費者是否能透過該網頁提供之資訊,購買其商品或接受其提供的服務?     

A:網頁要能提供網路下單,以利消費者購買。

 

Q:商標權利人是否能透過該網頁之平台,取得當地消費者之購買資訊,寄送其提供之商品/服務予當地消費者?

A:應保存出貨紀錄,寄送予消費者之相關資料,例如:當地消費者之地址、電話,出貨日期(DHL或其他運送廠商之收件日期)、出貨之商品明細等,都應保存證據。

 

Q:如何保存網頁使用證據?

A:使用證據應同時具有:1.消費日期、2.商標圖樣、3.指定之商品/服務、4.當地消費者之網頁消費紀綠(訂單)、5.當地消費者之網頁出貨紀錄(出貨單)等。

 

惟須特別提示,各國商標法對於網頁行銷證據是否能做為商標使用之證據,目前尚無明文之規範,大多採取個案審查。然而,各國商標法均有規定商標註冊後必須實際使用,但許多商標權利人雖有商標註冊,卻將商標束之高閣而久不使用;或縱有實際使用商標,卻於他人主張其商標未使用時無法舉證證明其有使用,而使商標被撤銷。本所再次呼籲,商標申請註冊固然是保護企業無形財產的第一步,但商標權利人應當每年保留上揭所述之網頁使用證據,以維護自身的權益,一個小動作可避免日後舉證困難的大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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