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應我國企業及學術機構因商業或學術活動,在提出發明、新型申請案前即以多元型態公開其發明、新型,及為保障其就已公開之發明仍有獲得專利權保護之可能,並有充分時間準備專利申請案。
壹、修改重點:
優惠期由6個月修改為12個月
不限制申請人將技術內容公開之事由
申請時不需要主張公開事由
貳、新舊條文比對表
參、本所總結
立法院爰參考美國專利法第一百零二條第(b)項、日本特許法第三十條、韓國專利法第三十條等規定;將現行優惠期期間六個月修正為十二個月,並鬆綁公開事由,刪除現行各款規定,不限制申請人公開該發明、新型之態樣,以鼓勵技術之公開與流通。
本次修法可避免申請人於申請時疏於注意而未主張優惠期,且優惠期時間延長為12個月。惟仍須注意有一例外事由不適用,「因申請專利而在我國或外國依法於公報上所為之公開係出於申請人本意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