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專利的好處和佈局策略面面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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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專利的好處和佈局策略面面觀

申請專利的好處和佈局策略面面觀

壹、概說

行政院院會於2006年4月19日通過司法院所提出與該院會銜送準備送立法院審議之「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草案,即將進入立法院逐條審議階段,可望於明年初將正式成立智慧財產專責法院,以將智慧財產訴訟案件專業化及加速化。又,智慧財產局於2006年10月11日公告,將積極推動「健全本國專利資料庫實施計畫」,該項計劃自2007起準備投入三年三億元完成「專利數位化全文檢索」,將可建立完整的專利說明書資料庫,以作為提升專利品質的基礎工程。可以顯見,在政府強力的政策推動下,在報章媒體漫天侵權訴訟的報導下,無法忽略的,智慧財產權時代已由口號、概念而近臨我們的身邊。

當今企業在致力新產品開發、生產及行銷的基本架構下,已普遍有將所研發之新技術提出專利申請的作為,專利申請的好處,從早期的希望新技術能得到基本上的保護而發展到現在,已演變成企業權利金收入或市場攻防的多種策略應用和佈局,尤其在高科技產業戰場上更是被當做絕佳武器、特效戰術般地靈活應用著,而任其呼風喚雨或縱合連橫,令人嘆為觀止。「他山之石,可以攻錯」,呈現在我們眼前這一波又一波的企業智慧財產風雲浪潮,儼然是本活生生的教材,也可以說是科技產業智財版的「生存聖經」,企業必須從裡面學到可以結合應用的內容,以在這知識經濟時代的路上走穩及壯大,至少也可以積極預防、避免被競爭者所隨意嵌制、扼殺而未戰先輸,而這也是企業永續經營之重要環節。因此,本文就專利申請的好處,結合目前國內、外企業已實際進行應用的各種策略進行介紹,以窺暗潮洶湧之智海策略全貌。

    當然,創新技術專利的取得,是要企業投入用心的研發與相關智財的努力經營和管理,而且一個國家的科技、經濟實力也從其國內各產業專利技術質與量的綜合顯現,就像國內所謂「兩兆雙星」的LCD面板業,從早期包括日本、美國、法國乃至韓國等企業或研究機構的屢屢阻扼打壓,層出不窮的專利侵權訴訟,讓國內廠商企業陷於極度困境,甚至付出昂貴的權利金,但在國內企業力求自主研發與產學合作努力下,並配合得宜專利策略及積極與國際大廠簽署重要技術專利授權,快速累積大量專利,使得面板業已能站穩腳步,因此,若想要以專利侵權來打擊國內面板產業已經不太容易。例如,日本半導體能源研究所(SEL)在東京地方法院控告奇美電子的客戶-美商全球最大量販店Wal-Mart旗下日本子公司西友百貨(Seiyu)、日本著名量販店Iiyama,以及網路零售商ByDsign等專利侵害,而奇美電子反控對方專利無效,並要求商譽賠償,此案在2006年3月判決奇美電子勝訴,並裁定SEL至少須支付奇美電子1000萬日圓的商業損害賠償金外,還需負責9成的訴訟案費用,雖然SEL需賠償奇美電子商譽損失及訴訟費用的金額不大,但這對奇美電子或是國內面板產業而言,都是一大鼓舞,也深刻提醒國內廠商必須加強對技術和專利的深入瞭解,以便有效執行智財權相關的防禦策略,並非像早期國內面板業遇到專利侵權訴訟,就準備和解或割地賠款的挨打狀態,而逐漸具備智財反擊能力。
 

 

 

貳、專利申請的好處面面觀

    技術研發、產品改良與製程改進等等,本是企業生存及成長的主要動力,但由於專利相關認知與策略應用能力的不足,再加上專利的申請與維護將發生費用的支出,使得一般企業廠商無法以積極心態來建立自己的專利技術網,進而累積有效的專利資源,這種得過且過或現在還有生意可做的消極、保守心態,當然難敵國際大廠的專利封阻與追殺。在經過長期陣痛之後,國內許多大廠或企業已積極進入專利競爭的生存備戰狀態,甚至以專利申請及智財擁有來結合或主導研發的進行,這一改變果然使得企業的專利能量大增,就像以顯微鏡隨時來檢驗評估自己技術中有那些可以申請專利,或還要加強哪個技術領域的專利申請,使得專利技術網逐漸架構形成,不但可以保住本身產品的製造、行銷,甚至已有能力與國際大廠相抗衡,顯然是一個與時俱進的可喜轉變。
    專利申請之後取得專利權,才能進行相關的專利策略應用,所謂專利策略就是:利用與專利相關聯的法律、科技、經濟等原則的結合,作為指導科技、經濟領域的競爭手段,以追求企業的最大利益與優勢地位,並達到企業長期生存和不斷發展而制定和實行的一種長遠規劃和整體謀略,因此專利策略是公司整體總策略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而專利申請則是專利策略的一個基礎步驟。雖然企業間的屬性或技術領域有別,使得某企業特別的專利策略並不一定適合其他企業之應用,但對於基礎性的專利策略或特殊性的專利策略,仍有通盤理解、參考學習之必要,以因應多變的專利策略應用年代。

 一、唯有申請專利才能保護技術研發成果

技術的研發往往耗財費時,而新技術的研發取得也常攸關企業日後生存或發展命脈,辛苦研發後的成果,唯有透過申請專利才能有法律上取得該項技術的專用權,用以有效保護技術研發成果。而且專利也可以阻止他人重復取得此項技術專用權,專利申請就像是築起一道籬笆,用來保護所種下的技術種子,並且確保豐收屬於最先勤勞播種的人。就像國內工研院,目前每年有1,000多件的專利產出,平均一天就有三件專利,而累積專利數已達8,000多件,堪稱「專利申請大戶」、「專利製造機」。

相反的,如果沒有申請專利,若他人完成了同樣的發明創造並且申請取得專利,那整個局勢可能被迫逆轉,即不僅失去了獲得專利權的機會,甚至自己實施或商品化該項首先研發的技術,也可能將受到專利侵權的指控。

科技產業之經營所需涉及、顧慮的層面很廣,擁有專利的科技產業當然未必經營成功,但也幾乎沒有成功的科技產業是不擁有專利的,有時專利卻是企業存亡或發展的主要關鍵,例如美國的Amgen生技公司。在美國生技公司競爭是非常激烈的,而Amgen公司研發擁有治療洗腎病患必須注射的血紅素生成素Epogen專利權,因此取得市場絕對優勢,並在專利權的保障及經濟作用下,更取得較同業研發第二代藥品的利基條件,而在第一代Epogen專利屆滿前即時推出改良後更佳效果之第二代藥品Aranesp,使Amgen公司的營業額不因第一代藥品專利的到期而受到各競爭藥廠的瓜分侵蝕,並使得Amgen公司單靠此一藥品專利成為美國第一大生技公司

二、專利技術商品化可以獨占市場、防止仿偽競爭

商品化是專利技術換取經濟效益的通常方式,由於專利權人專有排除他人未經其同意而製造為販賣之要約販賣使用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該物品之權(專利法56、106),因此使得專利技術的商品化可以藉由法律上的保護來達到獨占市場,並且防止他人惡性的仿偽不當競爭,以確保生產行銷不被幹擾或中斷。

三、專利技術可以作爲商品進行交易買賣(專利權轉讓)
  
(一)專利技術(專利權)可以透過權利轉讓的方式來取得經濟收入,成為經濟來源,就像商品的買賣一樣,根據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簡稱OECD)統計,每年全球技術交易金額超過1,100億美元,且隨著知識經濟的推展而逐年迅速成長。

    在2006年9月1日的臺北國際發明暨技術交易博覽會中所揭開的年度第二場次的全國專利權聯合讓售活動,就有包括工研院(508件)及數家如光寶科技、神達電腦等單位(445件)近千件專利的轉讓標售。且在國內這專利轉讓風潮下,工研院於2006年6月推出「專利交易平臺網」(patentauction.itri.org.tw)的服務,該專利交易平臺網提供專利交易資訊及作業整合平臺功能,不但活絡台灣的專利交易市場,更協助產業提昇智財競爭力,以發揮專利最大產業效益。

(二)專利權轉讓效益所誕生的巨擘公司

豐田汽車公司創始人豐田佐吉(在日本被稱為『發明王』)早期曾創設五個公司,申請了126件專利,但公司經營方面有四個失敗,僅剩一個“豐田自動織機製作所”。豐田自動織機製作所的織布機技術取得了各重要國家的專利,而後來豐田佐吉花了5年時間與英國一家最大的織布機公司交涉專利轉讓的方式,最後成功的完成專利談判轉讓,收入有10萬英鎊的專利轉讓費(相當於目前100億日元),豐田佐吉以此資本於1933年成立了豐田自動織機製作所下的一個汽車部門,此部門於1937年獨立成為豐田汽車公司,豐田汽車公司秉持豐田佐吉發明創造的精神不斷精益求精,而眾所週知,豐田汽車公司已是目前世界上最大的汽車製造商之一;這是一個堅持專利轉讓方式而誕生一家歷史巨擘公司的經典成功案例。

四、專利技術授權取得授權金
    專利技術授權是應用最廣、最普遍以取得經濟收益的方式
,通常當專利權人不願、不方便將整個專利權利移轉、賣斷時,或欲使用該項專利技術的人不願付出昂貴費用以擁有該項專利權時(僅基本上之使用權即可),一種較為緩和或平衡的交易方式。而專利授權可能發生在長、短期合作的廠商,也可能發生在取締、衝突的競爭廠商,但不管如何,專利授權金已成為企業重要的經濟來源,甚至是主要的經濟來源,以下有數種專利技術授權的應用形態

(一)專利授權金為主要的經濟收益  (智財研發公司)

以智財為主要收入最典型的例子就是英國的ARM公司(安謀國際),ARM公司是半導體產業中最早以販賣想法,也就是提供「矽智財」概念的設計公司,全球重要的晶圓代工與IC設計業都是它的客戶(如國內的台積電、聯發科等),現在許多設計案都是客戶指名要ARM的核心(ARM公司2002年即銷售超過10億顆處理器核心),這也使得ARM設計的產品規格成為業界的標準,可見其智財權衍生相關商業模式之強勁,如同ARM公司營運長布郎說:「用頭腦賺錢,收取權利金,總比跟其他人硬碰硬好吧!」。【1】

(二)專利授權金為重要的經濟收益

德州儀器早期是半導體製造公司,其在1981年首先利用專利控告卡西歐計算機內之晶片侵權,並獲得和解權利金。隨後在1986年又對七家日本公司及韓國三星提出DRAM專利侵權告訴,而至1993年間,隨著八家公司的先後和解權利金總收入就高達15億美元,而使得州儀器於1992年時的權利金年度利潤就首度高於半導體製造之本業年度利潤,而今德州儀器一年的專利授權金額就高達8億至10億美元,堪稱早期就能充分掌握專利授權金的老牌公司。又如,世界級的通訊技術設備大廠高通公司(Qualcomm),其營收、利潤結構,就有三分之一的營收、百分之六十的利潤是來自授權金的收入。通常,一邊訴訟一邊談判之專利授權金,往往可得到較高之權利金比例。

(三)專利組合專屬授權

  工研院院長李鍾熙曾表示:在經濟全球化的趨勢下,企業的新求生術即是專利攻防戰,如何擁有好的專利,佈局國際行銷與國際訴訟策略,是讓台灣業者具有與國際大廠抗衡能力的不二法門。工研院更於2003年開始推動智慧財產權成果多元運用,採取創新模式營運,如專利轉讓標售、專利組合專屬授權、策略性引進服務等,來擴大運用專利,以協助國內企業提昇產業國際競爭力與技術附加價值。所謂專利組合專屬授權的「組合專利」就是將同一技術領域相關聯的數件專利技術組合包裹化,並將該組合專利進行專屬授權,而專屬授權的好處是使獲授權廠商具有與專利所有權人同等權利,且在廠商取得獨家授權後還保有授權權利,即可經由再授權他人使用而收取權利金,並且在專利受侵害時,也具有專利侵權主張之權利而請求損害賠償。種專利組合專屬授權對廠商有技術上完整使用之效果及加倍收入之效益,是目前最熱門而深受產業界喜愛專利授權方式。例如工研院於2005年9月29日在世貿一館與數家科技大廠所進行的專利組合授權協議專利交易【2】:

面板大廠友達光電以競標方式取得有機電激發光顯示器(OLED)專利組合獨家授權,這批專利組合是結合工研院光電所及材料所兩單位精選出來的專利組合,為友達光電在平面顯示產業專利佈局提供競爭優勢及國際專利地盤上的屏障。
    半導體廠商台積電此次則獨家取得「半導體系列專利組合」,極具指標性意義,它們曾被國內外半導體大廠引證超過2500次,與台積電既有的專利群形成互補,更頗具專利保護網架構功能意義。
    國內另一家面板大廠奇美光電在此次交易取得工研院TFT-LCD 系列專利組合,這批由工研院電子所開發出來的嶄新技術,適時提供廠商在液晶顯示技術上的專利屏障,以及很好的技術投入與市場開發新方向,對奇美在全球專利佈局的策略上有所助益。
    IC設計領導廠商聯發科技也在此次交易取得Graphics &雙/多核心處理器精華專利組合獨家授權,為工研院電通所研發的技術,多為成熟型技術專利組合,極具市場競爭價值,將有助於聯發科在資訊、通訊半導體設計研發之專利佈局,提昇其競爭優勢。

    而工研院因專利技術衍生加值收入於2005年已超過12億元的規模,估計2006年將達到15億元、2007年將增至18億元。

五、專利侵權訴訟策略

為保護好一件技術産品而進行專利訴訟,往往是能夠有效打擊競爭對手的一個好方法,特別是當競爭對手對你形成巨大市場競爭壓力時,一旦能找出競爭對手產品與你的相關專利有重合之處,你就可以利用專利這張牌來打擊你的競爭對手。例如美國廠商更是利用專利權來加大自己的競爭優勢,並不斷迫使不少亞洲企業陷入無休止的專利官司。但是,包括韓國三星、日本新力等一些較大企業,也曾多次成功地通過反訴,掌握了官司的主動,而逐漸熟悉地充分利用美國的法律保護自己的利益,這顯然是台灣廠商應該積極學習的地方。

而專利訴訟策略在應用上,更可能含有非專利技術上的其他策略目的,例如:

(一)使競爭對手無法上市:

在美國企業競爭之間,常利用專利訴訟手段來阻礙競爭對手上市,這時專利受否構成侵權已非主要訴求,而目的則是阻礙或拖延對方的上市作業,且很可能打亂競爭對手的計劃節奏,另對方自亂陣腳而相對形成自己競爭上的優勢,因此常看到,某些公司在上市之前,常常捲入專利訴訟(或智財訴訟)糾紛,其實這正是其競爭對手利用專利所進行的策略打擊。

(二)打擊商譽、影響消費者心態:

     專利訴訟常常會直接影響到消費者的心理,若一家企業的產品被控專利侵權,就可能使消費者對其信譽産生懷疑,造成市場上消費者接受度的負面效應,畢竟專利侵權品是大多數消費者所不願意購買使用。

由於數年來台灣廠商經歷了層出不窮的專利訴訟,尤其是跨國專利訴訟,所以瞭解如何面對國際專利訴訟的處理,是台灣企業不可避免的宿命課題,因此,當企業收到警告信或訴狀時,首先需具有以下的心態作為:

(一)儘量避免被訴:

立即進行內部調查,且對於警告信要及時回函,不要置之不理;並避免隨意對外界發表任何意見與言論,而另一方面保持和對方接觸談判,以儘量避免被訴。

(二)積極應對訴訟:

一旦必須面對訴訟時則要積極應對,並及時雇用合格律師,與律師一起進行風險評估、研討擬定訴訟策略,且要注意法庭應答限期或必要時儘早申請延期。

  而同時,可以針對下列問題進行合宜的評估:

1.檢驗對方專利的有效性。

2.是否構成侵權的評估,包括技術及銷售地區(是否專利區域內銷售)。

3.是否挑戰對方專利,如産品並不構成侵權,或提出專利無效。

4.是否通過與專利權人協商以獲得較優惠的專利授權。

5.是否能提出反制,如從專利庫內找出有用專利,也對其提出專利訴訟(包括一切可反控的法律主張,如公平交易法等等),或者和對方進行交叉授權(降低專利授權金)。

6.是否可和專利權人做一些業務合作以降低專利授權金,如同意向專利權人購買産品、零部件,或向專利所有人出售産品、零部件而在台灣、中國市場上提供合作。

7.考慮成爲對方或者一個已取得授權的公司的供應商,這樣該産品就可以得到對方授權行為法律上的保護。

8.是否自己獨立承擔責任,或與供應商、客戶協商以分擔責任,或說服專利權人和供應商解決而由供應商來付費。

9.改進産品來避免專利的可能性和成本如何。

10該産品的市場中,你的公司占的市場比例如何。

11瞭解專利權人以前是否曾提起過訴訟及其訴訟目的心態。

12訴訟是否值得,且能否承擔起敗訴。

六、專利交互授權
   
 專利交叉授權(cross license)是指各擁有專利的專利權人,協議針對雙方特定之專利可以相互授權進行使用,以達到技術互補及避免侵權行為的一種協議。而在該專利交叉授權協議中,為顧及價值利益平衡原則,可能是專利一對一的交叉授權,也可能是專利數量不同的交叉授權,或者技術較弱的一方伴隨支付對價或其他條件的交叉授權。專利交叉授權是雙方尋求技術合作、互補合作的方式,但也常發生在專利侵權訴訟後的一種雙方和解、合作方式。

在我國專利法第78條第4項述及:「再發明專利權人與原發明專利權人,或製造方法專利權人與物品專利權人,得協議交互授權實施。」,旨在鼓勵、解決原發明人與再發明人,或製造方法專利權人與物品專利權人間的專利實施問題,是另一種為解決專利申請後面臨實施所產生權利干涉的基礎問題。

由於交互授權在企業間的普遍應用,如果企業於擁有一個較佳技術時,意指可以招來競爭同業的交互授權,而交互授權的結果如同開發擁有複數個優秀技術,對彼此都是一種利益共用的狀態。例如:

友達光電與三星電子雙方就TFT-LCD及OLED相關技術的專利,特別是在液晶電視應用上的技術,達成專利交互授權,用以更加強化彼此未來在產業的競爭性地位,並加速推動TFT-LCD在包括液晶電視及其他新技術的應用與發展。

    而奇美電則與全球液晶電視領導品牌的日本夏普公司(SHARP CORPORATION)達成協議,將建立一包含液晶電視面板專利在內的專利交互授權關係,交互授權之範圍涵括兩家公司相關液晶顯示技術,總數達數千件專利之多,包括相關個人電腦、筆記型電腦,各級尺寸液晶電視、及中小尺寸產品上的顯示技術,且雙方更承諾不得以任何液晶相關專利起訴對方及其客戶,以利雙方能更積極拓展各自業務。日商夏普擁有全球最先進的液晶顯示技術,而奇美電子除現有4座各世代LCD面板廠已全面量產外,另有第2座5代廠與一座7.5代廠興建中,雙方應屬在技術及製造地位上有相當對等基礎的合作協議。

七、智財結盟拓展新商機

智慧財產權(IP)尤其專利的確立,可以增加競爭者的門檻障礙,藉以保持領先優勢,但企業重點在於獲取利益,若能藉由專利的結盟來創造雙贏或數贏的局面,使更鞏固業務範圍或更拓展新商機,乃不失為一種極佳策略應用。美國奇異公司(GE)貿易計劃總經理劉奇昌表示,除了限制競爭者外,其實更可以利用IP結交盟友,作為業務上的延伸。GE集團旗下包括照明、家電、消費工業、能源、飛機引擎、醫療等部門,但大部分都採取委外製造代工,由GE授權給供應商,包括專利授權、技術授權及商標授權等不同項目,再由GE向供應商採購產品,讓IP與業務能密切結合,目前GE每年採購預算約為四百億美金左右。劉奇昌總經理指出,GE普遍採行的採購模式,是在全球各地找到適合的供應商後,再透過工業合作的方式,把IP轉移給當地業者,同時也進一部將業務延伸到當地【3】。

 

八、開放專利共用

企業競爭,專利是首要制敵利器,但如果換個方式來應用專利呢?

就像連續第13 年在美國取得專利數量最多的IBM公司(2005年以取得2,941專利奪冠,專利累積數量逾40,000件),其近年來光是專利授權等相關業務,就為IBM每年賺進10億美元以上。然,在此際,IBM公司卻捐出數百個軟體專利(包括管理電子商務、儲存、影像處理、資料處理和網際網路通訊的軟體程式碼)給開放原始碼社群和學術界人士,為何IBM近來改變方向,將花錢研發的成果免費贈送?答案當然是為了自我利益,其主要目的是透過開放分享的方式達到其世代網際網路技術運用中的領導地位,如此使得自己的技術不會形成封閉,更創造技術方向掌控的優勢地位

IBM此舉悖於一般認知的動作,是在謹慎的算計中進行,IBM計算出分享技術有時比謹慎地防衛專利權、著作權和商業機密更有利可圖。IBM並非放棄利潤豐厚的授權事業,或減少新專利申請數量,且該公司也不打算釋出大型電腦技術、資料庫專有軟體,和其他完整產品的使用權。相反地,IBM免費提供的大都是擴大產業網路溝通範圍的基礎科技

就像麻省理工學院(MIT)史隆管理學院(Sloan School of Management)教授Eric von Hippel所說:「如果你開放自己的技術並迅速揭露,大家將以你的東西為發展基礎,開放變得更有經濟效益。」

九、增加企業併購價值

專利取得的質與量,代表一個企業的研發水平與專業技術能力,當企業有必要被併購或被併購將產生較佳利益時,其所擁有之專利質與量狀態,將絕對影響其併購評估價值。而2005年獲利超過四百億元,且以配備500餘人專利法務兵團聞名之鴻海集團董事長郭台銘,在2006年的股東會上宣示:「併購是未來五年成長重大動力」,而法人分析師也預言:「十年內國內恐找不到可與批敵對象」,顯見併購也是企業一種成長策略,而鴻海集團是橫跨亞美歐國際大廠,依鴻海對專利的重視程度,其所欲併購對象的評估當然將專利體質的強弱列入重要項目,而這也是專利帶來企業正面的附加價值。

十、防止技術人員的離職使技術成果流失

科技產業之發展往往以科技人才之經營為重,使得有科技專長之人員常為競爭對手企間挖角的對象,雖然一般企業大都與員工簽署有競業禁止條款,但人員伴隨技術一起外流之現象仍為普遍,成為企業經營管理上之痛,也因此導致廠商間大動訴訟干戈,如喧嘩一時的友訊控威盛的「商業間蝶案」及最近的被動元件龍頭國巨電子公司控連展科技「竊取營業秘密」、鴻海控力銘等,都是人員流動所引出的問題;當然,若有離職員工具體的洩密事證,則控以「商業間蝶案」、「竊取營業秘密」方有成立的可能,但若僅有人員違約離職之事證,則僅能對離職員工控以競業禁止條款,效果不大。因此若能確立專利申請策略,將員工在職時之研發提出專利申請,即便員工離職後,亦無法在新任公司應用該項技術,是為較根本有效的預防措施。

    在前述以專利申請為基礎所應用的專利策略外,專利之申請取得還進一步包括有:「增加談判籌碼及有利地位」、「提升公司研發水準,塑造公司形象」、「專利融資及質借」、「專利產品具有市場宣傳加分作用」等優點好處。

參、專利佈局

 專利部局是整體專利策略中結合專利申請的一個重要步驟,一般專利申請多少都會考慮到專利部署,例如申請什麼專利?申請那些國家?而其差異僅是佈局思考上之深淺和廣度的完整性而已。所謂專利部署是指專利權的部署與配置,針對特定技術領域、產業狀況、市場狀況及該公司技術發展策略所擬定的專利組合策略,部署與配置的種類包括技術類別、空間類別與時間類別等,以下針對該等類別做一簡要說明:

(一)技術類別

技術類別是藉由一技術分析來定位企業所開發該技術所處的位階狀態,該技術分析可以針對較小範圍商品技術,或是較大範圍產業技術進行分析。

1.商品技術是指針對特定商品(廣義包括服務、商業行為等)加以實現完成時所需總的技術,將一物品做一完整的技術分析(技術分析圖/技術魚骨圖)後就可以清楚瞭解該商品開發所需所有技術,也可以清楚定位所開發之技術是處於那個位階狀態,例如針對一電連接器結構做分析則包括有:絕緣殼體、端子及金屬殼體之基本結構,繼可針對該結構之製造(製程)、組裝、對接(連接器與連接器之連結)、應用領域等等再進行分析,而架構成一完整的商品技術圖。當取得這商品技術的技術分析後,可再進一步搜集各技術階段的專利技術,如此就可以掌握自己的技術定位和研發方向的參考。通常專利之申請會落實在這具體的細部階段,然後再以點進面,構成一所需專利部局的專利技術網。

而在完成該技術組成架構及後續之專利資訊蒐集整合後,也可以進一步藉由專利資訊分析完成:

(1)釐清技術發展脈絡;

(2)定位自己的技術位階;

(3)瞭解自己技術強弱及可發展方向;

(4)架構可行專利網;

(5)尋顯競爭對手;

(6)剖析企業技術相互依存度;

(7)尋找侵權與可授權對象;

(8)以專利組合導入企業合作。

2.產業技術

產業技術是指針對一特定產業加以實現完成時所需總的技術,其將結合更多商品、服務與營運模式等,由於產業技術所需考慮的範圍與流程很大(包括產業上、中、下游及不同的技術種類別),其操作複雜及掌握難度非常高,所以產業技術通常由國家之產業政策來主導,或作為國家產業策略方向之研究。因此,一般企業所需者通常是指前述之商品技術(包括技術與專利)範疇,因其佈局方式相對單純符合實際可操作狀態,而超級企業大廠所能操作掌控的,通常也位於商品技術產業技術之間而已。

針對產業技術的專利佈局瞭解,可以參考交通大學陳金鑫教授的研究,例如台灣欲發展有機發光二極體(OLED/OrganicLight-Emitting Diodes)產業所需的專利佈局,包括:(1)材料與有機材料化學;(2)元件構造;(3)IC設計;(4)製程設計;(5)應用面。

根據陳金鑫教授的研究,台灣OLED產業發展策略應為:1. IC設計、製程設計與應用面等,現階段的開發尚屬薄弱,值得台灣的投入研發;2.材料與元件之開發已較完整,其基礎專利大多已提出申請,因此需先與領先廠商(包括柯達或是杜邦等)進行專利授權事宜以取得進入該產業的入場卷;3.取得進入該產業資格後,廠商應立即加強在後端製程技術的開發與應用面的研究,一來可藉由包圍式專利策略擴大技術下游與應用端的佔有率,二來也可先由製造技術上累積能量;4.若相關研發能量提升後,則應逆向往上游包括材料開發與元件設計前進,並同時整合IC設計能力,建立完整的技術掌握力。

在專利佈局的技術類別中尚包括有種態樣(如發明、新型、新式樣)、組合連結(技術組合、專利家族)或內容(標的/材料、結構、方法製程、專利範圍)等,其與空間類別與時間類別又可針對企業需求產生範圍大小不同的專利佈局結果。

    在前述技術類別分析中,其重點在於如何充分保護該產品技術,也就是多元化的申請愈能得到完整的技術保護,以利日後不管是執行防禦或攻擊的策略應用。例如:

美國人喜用的「黑莓」(Blackberry)無線傳輸設備,它可以打電話、收發e-mail,也可以上網際網路流覽,而「黑莓」技術的所有者美國NTP公司對製造商的加拿大RIM公司提出專利侵權訴訟,這場官司經長久爭論一路打到美國聯邦法院,而於2005年3月達成和解,和解金高達6.1億美金,被喻為小蝦米扳倒大鯨魚的案例,而NTP公司致勝的關鍵,即是採取專利申請多元化策略,不論是方法、系統、設備等都充分考慮申請而完成其技術上完整的專利佈局,而終究得以發揮其整合性的技術保護及攻擊優勢。

(二)空間類別

空間類別主要係針對專利部局的地區而言,由於專利為屬地主義,欲在不同國家取得專利保護則需在該國提出專利申請,其通常之考慮點為:

1.市場銷售地:例如台灣、美國、歐洲、日本等(參考性列舉),依據企業的行銷需求或以後可能(拓展)將商品銷往之國家。

2.製造地:例如台灣、大陸等(參考性列舉),依據企業欲於何地將該商品予以製作或組裝完成,這可能也需考慮到日後可能前往設廠之國家地區。

3.競爭地:例如台灣、大陸、韓國等(參考性列舉),根據具有實施該專利技術而構成日後市場瓜分之國家地區,因專利為屬地主義,且欲將該技術進行全世界之申請將有經費考量之難度,因此以競爭國家之專利申請來彌補市場銷售地製造地外保護之不足,是較經濟可行之方式。例如,韓國不是本產品的銷售地或製造地,但韓國有能力製造該產品,但韓國申請後可防止韓國製造而銷往本技術未及申請之國家。

前述三項針對專利地區部局是為主要考慮點,當然進行地區的專利部局時也應同時考慮到「經費評估」或「優先申請與階段申請」,若有能力或需求,尚可進一步針對「現在已有類似產品之國家」、「現在或未來具廣告宣傳價值之國」等進行進行評估。

由於台灣以製造及外銷為命脈,而中國大陸為台商主要的進駐點,且中國大陸因集各項優異因素已成為最熱門的全球科技大廠專利戰場,因此在專利佈局方面,中國大陸的專利申請將變成一項不可或缺的考慮項目:

4.進軍大陸市場

一般專利申請的數量與經濟成長發展有其一致性,依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WIPO)最新調查統計,大陸的專利申請數量近十年來已成長6倍,2004年的申請件數更是首度超越德國,繼日本、美國、歐盟、韓國而成為全球第五大專利申請國。而中國國家主席胡錦濤於2006年4月訪問美國曾表示,中國政府已經在立法和執法方面加大對智慧財產權的保護力度,今後也將認真兌現已做出的承諾。

根據南韓大韓商會的調查,中國大陸與韓國企業的技術差距僅為4.6年,而主力產品(電子領域)的技術僅領先3.3年,針對中國大陸如此發展速度,其整體產業技術之趕上臺灣、韓國甚至超越,將極其可能,所以欲在中國大陸進行技術卡位,也唯有在中國大陸完整地進行專利佈局而已。

在中國大陸的智財保護方面,尚有一項屬於前述專利策略應用之特別方式,就是知識産權海關保護備案制度知識産權(智慧財產權)海關保護備案是知識産權權利人要求海關對其進行保護的一種方式,其相關要點如下:

1.權利人在備案時,需要提供有關知識産權的法律狀況、權利人的聯繫方式、合法使用知識産權情況、侵權嫌疑貨物情況、有關圖片和照片等情況,便於海關在對貨物的日常監管過程中發現侵權嫌疑貨物並主動予以扣留,以利海關在對進出口貨物的監管過程中主動對有關知識産權實施保護。若相關知識産權沒有進行備案,海關即使發現侵權貨物即將進出境,也沒有權力主動中止其進出口,也無權對侵權貨物進行調查處理

2.知識産權備案的有效期爲10年,若備案之知識産權有效期小於10年,備案的有效期與剩餘的知識産權保護期限相同;權利人可以在備案屆滿前6個月內向海關總署申請續展備案,若知識産權海關保護備案有效期屆滿而不申請續展的,知識産權備案隨即失效。

3.根據《知識産權海關保護條例》和海關總署2004年5月25日關於收取知識産權備案費的(2004)15號公告的規定,知識産權權利人向海關總署申請知識産權海關保護備案,應當爲每件備案申請繳納備案費人民幣800元。申請人在備案有效期內申請備案續展或變更的,不再繳納備案費。申請人在備案失效後再次申請備案的,應當重新繳納備案費。

4.根據《知識産權海關保護條例》第八條的規定,海關總署應當在收到全部申請文件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准予知識産權海關保護備案申請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

5.由於海關對進出口侵權貨物可予沒收及對該進出口侵權貨物企業進行行政處罰,且該侵權貨物也可進一步作為日後侵權訴訟之證物,因此知識産權之海關保護備案可以對那些預見或潛在的進出口侵權貨物的企業産生具體的警告和震懾作用,且對保護執行上具有相當大的助益。

(三)時間類別

時間類別是指該專利技術相關之生命週期而言,例如,台灣之新型10年、發明20年、新式樣12年(各國家之專利期限未盡相同);在進行時間類別考慮時需同時將參考該產品之技術、市場狀態,如該技術價值性較高、技術變更不易(甚至接近基礎專利)時,則以具較長時間之發明來申請;若該技術極易演進改變、市場週期不長或極需有專利證書來支援商業行為時,則考慮以新型來申請,甚至可以新型或發明同時申請(最後再選擇其一專利保留)來符合各階段需求。

肆、產官學研界的結合

    國家產業技術之發展雖主要繫於企業之努力,但與國家政策之輔導及協助也息息相關,例如日本與韓國政府相繼於1999年展開大規模產業技術專利地圖分析,以作為技術發展策略擬定與企業升級輔導的重要決策支援,使得日本及韓國在高科技產業專利佈局上有突破性進展。因此,從技術領先國家其政府單位之努力,相當值得作為我國智財發展上起直追之參考,如日本是世界上制定和實施國家智慧財產權戰略最爲系統化、制度化和具體化的國家,其戰略制定之迅速推進及周延性令人稱讚,甚有借鑒之處:
    日本在80年代以前主要施行「貿易立國」和「技術立國」策略,而到了90年代深受美國加速推進“重視專利政策”之強烈干涉而至為困擾。因此日本政府敏隨智財趨勢開始逐步推動、建立起完善的智慧財產權制度。且近年來,日本政府更於2002年3月組建了智慧財產權戰略領導小組,由首相小泉純一郎親自掛帥主持,日本內閣官房更定下「世界最高水準的智慧財產權立國」方針,鄭重指出日本未來將朝向以「智財立國」,宣倡能夠征服智財權的人,將贏得市場最後的勝利。而現在日本更已超越歐盟諸國,成爲僅次於美國的世界第二大專利強國。
    由前述政府之成立「智慧財產專責法院」、推動「健全本國專利資料庫實施計畫」、「育才中心」及工研院之開放、推動產業專利之應用等等可知,政府單位仍相當用心之提升我國智財水平,唯百尺竿頭更進一步,如何將產官學研界加以結合而推出更多配套設施,使國內企業更加強專利申請、專利佈局、專利策略應用之力度,以進入技術本位領導之智財大國,是值得期盼。
 

參考文獻:

【1】:Business Next 2006/2/15第74-75頁

【2】:工研院2005年9月30日之工研最IN報導「本院與四大廠商 開創產業專利佈局新紀元」

【3】2006.9.26工商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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