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自2008 年12 月27 日起以連載方式刊登在經濟日報
復於2010年2月22日修正
在全球金融風暴及不景氣影響,傾全國力量發展的產業,兩兆雙星DRAM 和TFT-LCD首當其衝,竟面臨被合併或倒閉窘境。其中縱然該DRAM 產業在2007 年逾70 億美元產值,佔全球40%規模,仍然向政府發出紓困哀鳴;因為該先進DRAM 堆疊式技術設計與製程關鍵專利權仍掌握在美、日、韓大廠,完全壓縮我國「代工模式」經營之獲利、生存空間;因此,即使獲得政府資金紓困,前途依然荊棘坎坷。
面對不景氣冷峻寒風吹來,企業不惜代價降低成本及希望少花錢,若再投入動輒逾百萬元台幣來佈局全球專利似嫌奢侈;惟不搶先申請多國專利,企業亦難翻身!準此,企業可藉由專利合作條約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以下簡稱PCT)向美、日、中國等142個會員國中全部或部份會員國提出PCT 專利申請,不必立即投入鉅資,亦可藉由三階段時間考慮是否要修正專利說明書或專利範圍,來爭取具優質之多國專利權。惟PCT 專利申請體系主要任務是(1)世界性專利申請的提交,(2)進行檢索及初步審查,無授予「世界性專利權」;該授予專利權的決定,悉由進入國家/地區階段的專利局負責。易言之,運用PCT 申請,只是將首次專利申請日之優先權延長至30 個月,來確保新穎性之專利要件;誠如,食物可用冰箱、冷凍庫來保存其新鮮度。簡言之,利用PCT 專利申請制度使專利申請人有充裕的時間評估(1)市場前景(2)技術發展趨勢(3)專利經濟價值(4)或根據國際檢索報告及國際初步審查報告,判斷專利說明書是否要修改及是否具有專利核准機會等因素,再來籌措資金和確定進入哪些國家?亦可因該國際初步審查報告認本案不具新穎性、進步性或產業實用性等原因,PCT 專利申請人放棄進入國家階段,將可節省一大筆錢。
又,俟投入鉅資而獲得多國專利後,仍須繳交年費來維持專利權有效,因此PCT 專利申請人更希望該專利品質(亦即專利說明書與專利範圍),確能支持其排除侵害與收取權利金;簡單說,專利品質是專利價值前提,而專利價值是專利品質的實踐。惟,在掀開「潘朵拉」盒子前,未經評價的專利就如同蚌殼,看起來都很像,一打開可能會有名貴珍珠,抑或只是一張很貴的壁紙,實令權利人忐忑不安;所以欲獲得有價值的專利權,佈局全球市場,PCT專利申請人可以從下方努力:
一、好的開始是成功的一半
即使在PCT 申請專利過程中有三次機會能修正專利內容,來堆砌適宜專利範圍,但都不能變更實質及超越原國際申請案所記載的專利範圍。準此,為確實掌握發明內容、專利品質,該國際申請案之專利說明書與專利範圍,我國發明人、企業除可用中文撰寫來提出PCT 專利申請外,仍應兼顧以下重點:
(1)要具備新穎性和進步性,須全面檢索習知技術、仔細比對分析後,才能撰稿完成堅若磐石的專利說明書與專利範圍。
(2)專利範圍之獨立項和附屬項或各獨立項組合,須能涵蓋該技術或產品最大範疇與邏輯合理性,並使他人難以迴避繞道而行。
(3)規劃數組申請專利範圍請求項,相對應產品或製造流程,面對「一案多國申請」時,能彈性應用,例如部分組之專利範圍請求項,可分別向市場國或製造國提出申請。
綜上(1)(2)(3)所敘,在撰寫專利範圍時,若僅設定PCT 專利申請人日後實施技術之產品者,未規畫如何防止他人模仿、侵權,則該專利價值將大打折扣。易言之,在撰寫專利範圍中之關鍵技術定義、獨立項及附屬項,皆希望能鎖住該技術所衍生或相對應之「產品群」、「競爭群」、「市場地區」等對象,才是優質專利。
二、國際檢索報告及書面意見階段修正
國際檢索機構,在優先權日起16 個月(或未主張優先權者,從申請日起9 個月)完成(1)國際檢索報告及(2)提供該申請案是否符合可專利的意見書。收到國際檢索報告及書面意見2 個月內,PCT 申請人可向國際局提出修正專利範圍,但不能修改專利說明書及圖式。
三、國際初步審查報告階段修正
自PCT 專利申請的優先權日起22 個月屆滿前,申請人可提出國際初步審查請求(非強制性程序,須主動提出及繳納審查費,目前尚有盧森堡、坦桑尼亞聯合共和國及烏干達等三個國家保留並執行PCT 條約第II 章規定,即申請人如希望延遲至自優先權日或國際申請日起30 個月進入這三個國家,必須在自優先權日或國際申請日起19 個月之前提出國際初步審查請求。),復於其優先權日起28 個月收到國際初步審查報告:(1)只針對國際檢索機構之報告另再審查(2)是否具可專利性(即新穎性、進步性、實用性)提出意見。縱該報告屬PCT 專利申請初步分析,對各國不具約束力,但是,PCT 專利審查標準是目前國際上通用標準,且該審查意見具高質量,對專利制度尚未完備國家有效。另,申請人針對國際初步審查報告,仍可修正原國際申請案所記載之專利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及圖式。
四、進入指定國家階段修正
PCT 專利申請人應在優先權日起30 個月內,進入國家階段;但是,亦可基於商業目的考量,在國際公布完成之前(亦即在優先權日起18 個月之前),提前進入國家階段之請求。又,PCT 專利申請人為爭取核准機會,可靈活地選擇以原國際申請案之說明書,或以國際階段曾修正版本,也可另依該指定國專利法主動修正版本,進入國家階段審查。例如:
(1)中國專利局審查時,常援引國初步審查報告所引用的先前技術文獻,因此建議提供已迴避該先前技術之修正版本,來進入中國國家階段。
(2)日本專利局審查所援引之技術文獻,通常與國際初步審查報告不同,所以若在國際階段所做的修改,對日本國家階段審查幫助不大,反而因提出修正版本須額外付出翻譯費用。
須重申,PCT 專利申請人縱有三次機會可增加、補充、修正專利說明書或專利範圍中遺漏、不明、誤記等事項外,更能對被援引的先前技術部分,予以迴避而修正;但依「禁反言」(或稱不得反悔)原則,該「修正」將對專利權範圍之「限縮」,爾後主張侵權訟爭時,將不得以「均等論」原則再擴張解釋專利範圍,故PCT 專利申請人應特別留意、三思!
五、台灣申請人申請PCT 國際申請案的方式
目前,台灣只為WTO的會員國,並無參加其他國際專利商標等智慧財產權組識。因此,台灣企業及發明人(以下簡稱台灣申請人)若想受惠於區域專利單一核可制的好處,有下列幾種方式:
方式一:台灣申請人向中國專利局提出專利申請案,再以中國專利申請案向「中國專利受理局(SIPO)」申請PCT 國際申請案,以適用PCT申請人的規定及外國優先權規定,且在中國專利的申請文件中,台灣申請人國籍不得使用“中華民國”字樣,而應使用“中國臺灣” (依中國專利局於1993年3月29日所公布「關於受理台胞專利申請的規定」);
方式二:台灣雖非PCT的締約國,但非會員國國民而於國員國內有住、居所及事實上營業所的人,即以台灣申請人在PCT會員國設有營業所或居住地址,提出PCT 國際申請案以進入國家階段。
方式三:台灣申請人直接向SIPO,即PCT指定的其中一個受理局,申請PCT國際專利申請案,且在PCT申請案中宣稱台灣申請人為中國公民且,且均須指定中國大陸專利局為國際檢索機構及國際初步審查機構。(依中國專利局於1994年1 月1 日施行的《關於受理臺胞國際申請》的規定)。
基於台灣申請人國籍問題,建議台灣申請人採用方式二以取得PCT 國際申請案保護。關於方式一及三,截至目前為止,台灣申請人可以此兩種方式取得PCT進入各國國家階段的專利權。唯若行使專利權是否會因台灣申請人的國籍問題而遭阻卻,則值得台灣申請人深思。
六、結語
台灣諺語「田螺含水過冬」,指田水未乾時,田螺防患於未然含一口水,度過缺水的寒冬。同理,為確保專利申請之「新穎性」,運用PCT 專利申請是不二抉擇。惟須特別注意,欲在資金、市場等條件成熟之際,能快速獲准多國專利權,PCT 專利申請人應在有試辦「專利審查高速公路」(Patent Prosecution Highway,簡稱PPH)計畫之國家中(諸如美、日、EPC、英、韓等),遴選易准國家(不限一國)先提出專利申請,俾能待該專利申請案准予專利時,快速獲得其他國家之專利權,佈局全球市場。
流程圖援引大陸官方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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