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代理人 卞宏邦 曾擔任
1. 智慧局專利審查委員
2. TFT-LCD大廠法務室智權處長
職務發明和非職務發明的範圍如何界定,一向是存在雇主(雇用人)和員工(受雇人)之間的問題,甚至近年來許多大學院校與教師之間的類似爭議也層出不窮,當事人在維護自身權益與保持雇傭關係和諧之間要怎麼取得平衡,的確是煞費苦心。
就以國外著名的藍光LED案例而言,日亞化(Nichia)公司藉由該項專利技術獲利達一千二百億日圓以上,但當初卻僅發放二萬日圓獎金給發明人(即前該公司員工中村修二),直到發明人不服,將本案提交司法程序,雙方才以八億四千萬日圓的條件達成和解。可見即使是國際性的大企業,勞資雙方對於職務發明的貢獻度如何衡量,仍存有很大的歧見。一方面,員工可能覺得付出與所得不成比例;另一方面,管理高層就算瞭解員工的權益,但是如果沒有法官的意見背書,亦不敢(或不願)冒被股東質疑的風險,提撥鉅額的獎金給予公司的員工。
反觀國內,類似日亞化的案例一般不易發生,這並不是說國人缺乏發明的熱忱或勞資關係和諧無任何糾紛,而是受限於相關法令的限制。以上述案例來看,發明人中村修二原欲主張二百億日圓的專利酬勞,如果在我國,依司法程序光是預繳裁判費就需要新台幣四千萬元左右,一般民眾難有如此財力,自然不易爭取到應有之權益。
雖說如此,但是國內關於職務發明的爭議案例仍時有所聞。除了企業界以外,大多數的大學院校在籌措經費時,都會想到要好好的利用校內現成的資源-像是專利來謀利,對於發明人也訂立了技轉或授權等相關的獎勵措施。然而,許多教師常常將自身研發的成果留為己用,不會考慮到有涉及職務發明的問題,一直要等到發現專利的申請費或年費十分昂貴,需要爭取補助時,才向學校提報,甚至私自與校外廠商合作。而學校發現權益受損後,站在國人一向對老師十分尊重的立場,也不方便直接訴諸於法,如此均可能造成當事人雙方的困擾。
雖然國內的法規對於職務發明已有相當的規範(參專利法第七至十條),但還是未能完全釐清雇主和員工之間存在的疑義,除了前述職務發明和非職務發明的範圍如何界定外,其他諸如誰是適格的發明人、專利申請權的轉讓(尤其在員工離職的情況下如何處理)、有爭議時舉證責任的歸屬、報酬對價的比例,甚至於類似競業禁止,像是「職務上發明」與「職務有關之發明」的差別(參台灣高等法院97智上易3民事庭判決),對員工離職之後所申請的專利是否能加以限制、所跳槽的公司利用相關的技術是否侵權等等,這些都是亟待解決的問題。
目前在國人法律意識高漲的情況下,對於職務發明可能會產生的問題,已經懂得防範未然,也就是在事先訂下契約,把雇傭雙方的權利義務列清楚,以避免日後的糾紛。但簽約也不代表一切的爭議就不存在了,如員工當初為了謀求職位,不得不簽下條件不公平的合約,日後是否還有機會爭取應有的權益,如何還其公道,此皆是可供立法或執法上審慎思考的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