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職務發明可享有多少專利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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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職務發明可享有多少專利獎金

員工職務發明可享有多少專利獎金

 

本所卞宏邦專利代理人著

刊載於經濟日報2011年5月31日

所謂職務發明,係指受雇人(員工)於職務上所完成的發明,亦即指受雇人與雇用人(雇主)間基於僱傭契約權利與義務之約定,從事參與或執行雇用人產品開發、生產,受雇人係執行雇用人所交付的任務或者利用工作環境的資源所完成的發明創作;如果不是上述情形,則為非職務發明。職務發明和非職務發明的範圍如何界定,一向是存在雇主和員工之間的問題,甚至近年來許多大學院校與教師之間的類似爭議也層出不窮,當事人在維護自身權益與保持僱傭關係和諧之間要怎麼取得平衡,的確是煞費苦心。

 

就以國外著名的藍光LED案例而言,日亞化(Nichia)公司藉由該項專利技術獲利達一千二百億日圓以上,但當初卻僅發放二萬日圓獎金給發明人(即前該公司員工中村修二),直到發明人不服,將本案提交司法程序,雙方才以八億四千萬日圓的條件達成和解。可見即使是國際性的大企業,勞資雙方對於職務發明的貢獻度如何衡量,仍存有很大的歧見。一方面,員工可能覺得付出與所得不成比例;另一方面,管理高層就算瞭解員工的權益,但是如果沒有法院的判決意見背書,亦不敢(或不願)冒被股東質疑的風險,提撥鉅額的獎金給予公司的員工。

 

反觀國內,類似日亞化的案例一般不易發生,這並不是說國人缺乏發明的熱忱或勞資關係和諧無任何糾紛,而是受限於相關法令的限制。以上述案例來看,發明人中村修二原欲主張二百億日圓的專利酬勞,如果在我國,依司法程序光是預繳裁判費就需要新台幣四千萬元左右,一般民眾難有如此財力,自然不易爭取到應有之權益。

 

雖說如此,國內關於職務發明的爭議案例亦時有所聞。除了企業界以外,大多數的大學院校在籌措經費時,都會想到要好好的利用校內現成的資源-像是專利,來為學校謀利,對於發明人也訂立了技轉或授權等相關的獎勵措施。然而,仍有部分教師將自身研發的成果留為己用,不會考慮到有無涉及職務發明的問題,一直要等到發現專利的申請費或年費十分昂貴,需要爭取補助時,才向學校提報,甚至私自與校外廠商合作。而學校於發現權益受損後,站在國人一向對老師十分尊重的立場,也不方便直接訴諸於法,如此均可能造成當事人雙方的困擾。

 

雖然我國專利法第七至十條對於職務發明已有相當的規範,但還是未能完全釐清雇主和員工之間存在的疑義,除了前述職務發明和非職務發明的範圍如何界定外,其他諸如誰是適格的發明人、專利申請權的轉讓(尤其在員工離職的情況下如何處理)、有爭議時舉證責任的歸屬、報酬對價的比例,甚至於類似競業禁止,對員工離職之後所申請的專利是否能加以限制、所跳槽的公司利用相關的技術是否侵權等,這些都是亟待解決的問題。

 

對於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獎勵和報酬,大陸在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七十六至七十八條中,倒是有較明確的規定,像是:未約定獎勵的方式和數額的,應當自專利權公告之日起3個月内發給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獎金;一項發明專利的獎金最低不少于3000元(人民幣,下同);一項實用新型專利或者外觀設計專利的獎金最低不少于1000元;在專利權有效期限内,實施發明創造專利後,每年應當從實施該項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營業利潤中提取不低于2%或者從實施該項外觀設計專利的營業利潤中提取不低于0.2%,作為報酬給予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或者参照上述比例,給予發明人或者設計人一次性報酬;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許可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實施其專利的,應當從收取的使用費中提取不低于10%,作為報酬給予發明人或者設計人。

 

不過上述規定仍有相當的疑義,例如營業利潤的計算方式。對員工而言,自己的職務發明為公司帶來的收入就是利潤,但是站在雇主的觀點來看,投入大筆的研發經費,冒著實驗成敗的風險,在經營的過程之中又要顧及物料成本、對手競爭、市場興衰、管銷費用、資產折舊、各項稅賦以及員工福利保險等,計算下來投資淨收益恐怕所剩無幾,甚至入不敷出,對於專利獎金的發放數額自然會保守許多。

 

再者,若是未經過訴訟的洗禮或談判的過程,專利的價值頗難有一個讓雙方都能接受的標準。雖然目前對於專利鑑價的方式有成本法、市場法、收益法、經驗法則等不同的評估方式,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亦參考國際會計準則發布了「無形資產之會計處理準則」,對無形資產的定義與認列條件加以規定,但是以上的方法均純屬參考。受雇人如何根據所產出的專利價值與自己的貢獻度,向雇主請求應得的報酬,我國法院目前尚無具體的判例或判決,實務上亦無相關的見解或共識可資依循。

 

目前在國人法律意識高漲的情況下,對於職務發明可能會產生的問題,已經懂得防範未然,也就是在事先訂下契約,把僱傭雙方的權利義務劃分清楚,以避免日後的糾紛。但簽約也不代表一切的爭議就不存在了,如員工當初為了謀求職缺,不得不簽下條件不平等的合約,日後是否還有機會爭取應有的權益,如何還其公道,此皆是可供立法或執法上審慎思考的方向。

 

http://www.wpto.com.tw著作權所有 請勿翻印2011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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