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大陸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於2016年10月26日作成(2015)京知行初字第6058號判決,認定中國尚藍體育用品有限公司之「黑子的籃球」商標(商標號:11226352),係以不正當手段取得,應為無效。
中國大陸2001年《商標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已經註冊的商標,違反本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的,或者是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註冊的,應撤銷該註冊商標。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十九條對“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註冊”作出解釋,以擾亂商標註冊秩序、損害公共利益、不正當佔用公共資源以及以其他方式謀取不正當利益的手段這四項內容作為認定“其他不正當手段”的依據。
開平市尚藍體育公司沒有提供爭議商標使用在籃球服上的圖片證據或者銷售合同,僅憑孤立的銷售發票證據,不足以證明其將爭議商標進行了使用。另一方面, 除了爭議商標,開平市尚藍體育公司還註冊了其他一百餘個與動漫作品《黑子的籃球》相關聯的商標。從大量註冊商標的客觀表現來看,難以得出開平市尚藍體育公司是為了商標使用的目的而註冊之結論。大量註冊商標的行為,必然會導致商標的囤積,影響正常的商標秩序。因此,開平市尚藍體育公司大量註冊商標卻又不實際使用,進一步表明其註冊爭議商標的行為擾亂了商標註冊秩序。
因此,爭議商標的註冊屬於2001年《商標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註冊”的情形。
【資料來源:北京知識產權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