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案件訴訟資料,常涉及營業秘密,有無相應的保密制度?
2024-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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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案件訴訟資料,常涉及營業秘密,有無相應的保密制度?

智慧財產案件訴訟資料,常涉及營業秘密,有無相應的保密制度?

2024-01-29

智慧財產案件訴訟資料,常涉及營業秘密,有無相應的保密制度?

 

 112年8月30日施行的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下稱智審法)已就營業秘密規範全面檢討修正,相關規定有:

  1. 得聲請不公開審判:當事人提出的攻擊、防禦方法或卷宗、證物(下稱卷證)內容涉及營業秘密,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分別依智審法第31條、第55條第1項及第71條第1項規定,向法院聲請不公開審判。
  2. 得聲請禁止或限制閱覽卷證:訴訟資料或卷證內容涉及營業秘密,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分別依智審法第32條第1項、第55條第2項及第71條第1項規定,向法院聲請不予准許或限制訴訟資料、卷證的閱覽(檢閱)、抄錄、攝影或重製。
  3. 得聲請秘密保持命令:(1)「秘密保持命令」是指在書狀、證據等訴訟資料中,如有包含營業秘密時,法院經營業秘密持有人聲請,就該營業秘密為禁止使用或開示的命令。(智審法第36條、第66條第1項、第34條第6項、第46條第6項及第71條第1項)。(2)如違反就一般營業秘密核發的秘密保持命令,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0萬元以下罰金;如違反就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營業秘密所核發的秘密保持命令,則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300萬元以下罰金;另外,在我國領域外,犯前開二罪者,也要分別依上述規定予以處罰(智審法第72條)。
  4. 得聲請就卷證定去識別化的代稱或代號:營業秘密刑事案件及其附帶民事訴訟,對於構成犯罪事實或損害賠償事實的卷證資料,涉及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持有的營業秘密時,為確保營業秘密在訴訟程序中不被外洩,除有特別情形外,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得聲請法院就所涉營業秘密定去識別化的代稱或代號(智審法第56條)。
  5. 得聲請禁止開示查證報告書:查證報告書可能涉及不宜開示的營業秘密內容,是以規定受查證人得聲請法院裁定禁止向當事人開示涉及營業秘密查證報告書的全部或一部,然應於查證報告書影本或電子檔送達後14日內提出聲請(智審法第23條第3項)。
  6. 得聲請限制、禁止實施保全時在場之人、所得證據資料不許閱覽、重製:證據保全有妨害營業秘密之虞時,聲請保全證據之人、相對人、第三人得請求法院,限制或禁止實施保全時在場之人,並就所得證據資料,命另行保管及不予准許或限制閱覽、抄錄、攝影或重製(智審法第46條第5項、第71條第1項)。
  • 小叮嚀:除智審法有相關規定外,本院另增(修)訂「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法院辦理營業秘密案件閱卷及不公開審判辦法」及「法院辦理營業秘密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等子法,讓營業秘密審理在訴訟程序中的保護更為完備。
資料來源: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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