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權新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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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瑞珍二代經營者洪峻聲控告其堂妹洪毓姍與其丈夫蔡志明,從2018年7月起至2020年4月間,在「洪家手作三明治」新莊、台北車站等店面,使用「洪瑞珍」、「HUNG RUI CHEN」字樣與「洪瑞珍」置於圓圈內的圖案,侵害「洪瑞珍」商標,新北地院審理後,依違反商標法,判處洪、蔡2人各6個月徒刑,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2018年7月,蔡、洪2人曾因商標權爭議,與洪峻聲簽立和解書,知道未獲同意或授權,已無法再使用關於與「洪瑞珍」相同或近似商標的權利。
怎料,2人卻從2019年1月起至2020年4月間,仍在「洪家手作三明治」新莊店、台北車站店、中壢環北店、南港車站店、桃園龜山店、新興店、亞東店、松山店,使用「洪瑞珍」、「HUNG RUI CHEN」字樣與「洪瑞珍」置於圓圈內的圖案。
其中,新莊店部分,招牌、店內牆上、店內公告、各類產品包裝、發票、名片、外送網頁、網路地圖照片、看板,都有使用「洪瑞珍」或「HUNG RUI CHEN」等字樣。
2人均否認犯行,並一一反駁,例如:2人辯稱:「使用洪瑞珍第二代等用語,只是在描述經營者第二代身分,向消費者說明相關淵源,符合描述性合理使用」、「部分商標是洪毓姍的父親與洪家其他兄弟共有」等。
法官則認為,2人是將自身店家與「洪瑞珍」作為連結,對外傳達內涵實為「洪瑞珍」所經營或授權的店家,表彰自己販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務出於「洪瑞珍」,就是作為商標使用,且2人未能證明有商標共有一事。
法官認為,2人為牟個人私利,在與洪峻聲和解後,仍繼續使用「洪瑞珍」或「HUNG RUI CHEN」用以行銷其等商品或服務,顯有欲攀附「洪瑞珍」商譽情事,其所為非但使消費者產生誤認混淆,亦間接危害我國保護智慧財產權的制度與政策,加上2人侵害商標權期間達1年以上,犯後均否認犯行,迄今尚未能和解或賠償,判刑各6個月。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