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權新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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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6月23日,歐洲專利局(EPO)舉辦專家研討會,確認專利審查指南F-IV, 4.3 (iii)專利請求項與說明書內容一致實務做法之未來調整修正方向,依歐洲專利公約(European Patent Convention,簡稱EPC)第84條規定,專利說明書中記載的內容必須與專利請求項修正範圍(amended claims)一致,以確保法律明確性,並避免公告說明書內容與專利請求項用詞有衝突。與會者有使用者代表、上訴委員會成員以及資歷豐富的EPO審查員與律師,共同討論得出以上修正說明書內容的法律及實務結論。並將2022年版《審查基準》所解釋的實務做法與最近的判例法相比較,也以分組會議方式,針對不同技術領域所面對的挑戰,同步討論說明書內容調整修正的最佳實務做法。
EPC第84條要求,申請專利請求項範圍必須有說明書支持。凡此意謂著申請專利範圍請求項與揭露發明實施方式的說明書內容,如有任何衝突不一致之處,皆須刪除,就如2022年T1024/18、T121/20、T2293/18、T2766/17及T1516/20判決中所述。
前述關於EPC第84條的理解,符合EPC第69條第1項規定。有關國家階段審理程序的申請專利範圍解釋,依EPC第69條第1項規定,也須將說明書內容納入考量。亦即,如果專利請求項與說明書或圖示有不一致之處,在進入EPO程序之前,已先行刪除,申請專利範圍即可避免有解釋上的歧異。因此,符合EPC第84條規定,旨在確保國家階段核准後程序(national post-grant proceedings)的法律明確性。
此次研討會的討論結果,將據以修正《審查基準》的相關章節,例如,提出更妥善的定義解釋什麼情況可能被視為不一致、衝突或矛盾,或增加說明示例。編寫修正文本時,將諮詢歐洲專利局常設顧問委員會《審查基準》工作小組(SACEPO Working Party on the Guidelines)的意見。
EPO將繼續關注涉及專利說明書內容調整修正的案例及有關類似權利請求字句(claim-like clauses)—的判例發展。
資料來源:經濟部智慧財產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