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本局就媒體報導有關專利名稱冠有「醫療功效」用語的說明
2015-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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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本局就媒體報導有關專利名稱冠有「醫療功效」用語的說明

公告本局就媒體報導有關專利名稱冠有「醫療功效」用語的說明

2015-07-16

主旨:公告本局就媒體報導有關專利名稱冠有「醫療功效」用語的說明。
說明:
一、近來媒體報導部分新型專利商品,因新型專利名稱冠有「醫療功效用語」,可能使民眾誤認該專利商品宣稱之「醫療功效」經由智慧局許可。由於新型專利案是採形式審查,當申請人所送之新型專利說明書符合格式上規定,即可取得新型專利權,智慧局並未就其所稱之「醫療功效」進行審查及確認,因此並無該專利商品是由智慧局許可其功效之事。
二、專利權人就其所獲准之專利,僅在於排除他人未經其同意而實施該專利權。至於實施專利權涉及相關特別法規時,不論發明專利或新型專利,當須符合其規定。專利權人對消費者宣稱其商品具醫療功效,仍應受相關醫療法規的規範。
三、對於發明專利或新型專利如涉及「醫療功效用語」,即日起智慧局於發明專利核准審定書、新型專利核准處分書上附帶教示文字,告知專利權人日後實施專利權時,仍須符合相關醫療法規,減少專利權人不當使用專利權之可能。再者,民眾若發現市售商品藉由專利證書宣稱「醫療功效」時,可向智慧局或衛生機關諮詢,避免誤信不實廣告。

資料來源: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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