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IPS協定第31條之1修正案於今年1月23日生效
2017-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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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IPS協定第31條之1修正案於今年1月23日生效

TRIPS協定第31條之1修正案於今年1月23日生效

2017-02-08

   世界貿易組織(WTO)秘書長Roberto Azevedo於今(2017)年1月30日召開與貿易有關智慧財產權(TRIPS)理事會臨時會議,宣布TRIPS協定第31條之1(Article 31bis)修正案,已達到WTO三分之二會員交存接受書門檻,於今年1月23日正式生效。

   TRIPS協定第31條之1修訂的緣由,是因為部分開發中及低度開發國家(LDC)製藥能力不足,無法有效依強制授權相關條款解決其國內因愛滋病、瘧疾、肺結核等造成的公安危機,WTO於2001年11月發表「TRIPS協定與公共衛生宣言」,力圖解決此嚴峻困境

   經過多年努力,WTO終於在2005年12月6日通過TRIPS協定修正案,增訂TRIPS協定第31條之1,允許將強制授權所製造的藥品出口至製藥能力不足的會員,進出口等相關會員應確保此制度藥品係用於公共衛生之目的,並採取措施避免該藥品再出口、未依規定進口以及轉銷。另為克服此一公共衛生問題,WTO會員應著重製藥業的技術轉移及能力建構,強化部分開發中及低度開發國家(LDC)取得藥品的能力。

   為配合WTO公共衛生宣言,我國早於2011年修正專利法時第90條及第91條就已增訂相關配套措施,亦於2012年7月31日完成接受書交存WTO程序。為協助解決開發中國家及低度開發國家之公共衛生問題,我國有能力製造相關藥品之學名藥廠商得申請強制授權製造藥品並出口至需求國,為人類的生命安全、健康及公共衛生盡一份心力。

資料來源:https://www.tipo.gov.tw/ct.asp?xItem=613955&ctNode=7127&mp=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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