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權新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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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背景
2012年,國家智慧財產權局公佈並施行《發明專利申請優先審查管理辦法》(下稱《辦法》)。近5年來,該舉措較好地滿足了國家經濟社會發展和產業轉型升級的需要,獲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
隨著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的深入實施和智慧財產權強國建設的持續推進,新形勢對於專利優先審查制度的進一步完善也提出了新的要求。現行《辦法》僅涉及發明專利申請的優先審查,但創新主體在實踐中對於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申請以及專利複審和無效宣告案件的優先審查也有著比較迫切的需求。另外,在《辦法》實施過程中發現,優先審查制度存在適用條件比較單一,與國家在智慧財產權管理、運用、保護等方面的重要政策措施銜接不夠,相應的程式性規定還有待進一步明確等問題。因此,面對新的形勢和要求,國家智慧財產權局提出對《辦法》進行全面修改,完善專利優先審查制度,不斷提升智慧財產權公共服務水準。
修改亮點
擴展適用範圍
現行《辦法》規定
國家智慧財產權局根據申請人的請求對符合條件的發明專利申請予以優先審查,自優先審查請求獲得同意之日起一年內結案。
徵求意見稿建議
第二條 下列專利申請或者案件的優先審查適用本辦法:
(一)實質審查階段的發明專利申請;
(二)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申請;
(三)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申請的複審;
(四)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的無效宣告。
改進點
《專利優先審查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下稱徵求意見稿)將優先審查制度的適用範圍擴展至實質審查階段的發明專利申請,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申請,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申請的複審以及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的無效宣告案件,有助於形成系統完整的專利優先審查制度。
完善適用條件
現行《辦法》規定
可以予以優先審查的發明專利申請包括:
(一)涉及節能環保、新一代信息技術、生物、高端裝備製造、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車等技術領域的重要專利申請;
(二)涉及低碳技術、節約資源等有助於綠色發展的重要專利申請;
(三)就相同主題首次在中國提出專利申請又向其他國家或地區提出申請的該中國首次申請;
(四)其他對國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義需要優先審查的專利申請。
徵求意見稿建議
第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專利申請或者專利複審案件,可以請求優先審查:
(一)涉及節能環保、新一代資訊技術、生物工程、高端裝備製造、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車和智慧製造等國家重點發展產業;
(二)涉及各省級和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重點鼓勵和扶持的產業;
(三)涉及互聯網、大資料、雲計算等領域且技術或者產品更新速度快;
(四)專利申請人或者複審請求人已經做好實施準備或者已經開始實施,或者有證據證明他人正在實施其發明創造;
(五)就相同主題首次在中國提出專利申請後又向其他國家或者地區提出專利申請;
(六)其他對國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義需要優先審查。
第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無效宣告案件,可以請求優先審查:
(一)針對無效宣告案件涉及的專利發生侵權糾紛,當事人已請求地方智慧財產權局處理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或者請求仲裁調解組織仲裁調解;
(二)無效宣告案件涉及的專利對國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義。
改進點
根據《國務院關於新形勢下加快智慧財產權強國建設的若干意見》《國務院關於印發“十三五”國家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規劃的通知》等重要文件部署,並參考其他國家有關優先審查的規定,除了現行《辦法》中規定的適用優先審查的情形外,徵求意見稿將涉及各省級和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重點鼓勵和扶持產業,涉及互聯網、大資料、雲計算等領域技術或者產品更新速度快的專利申請或者專利複審案件,涉及專利侵權糾紛以及國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的無效宣告案件納入優先審查範圍。
簡化辦理手續
現行《辦法》規定
申請人辦理優先審查手續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智慧財產權局審查並簽署意見和加蓋公章的《發明專利申請優先審查請求書》;
(二)由具備專利檢索條件的單位出具的符合規定格式的檢索報告,或者由其他國家或者地區專利審查機構出具的檢索報告和審查結果及其中文譯文。
專利檢索條件是指:
(一)具備使用《專利審查指南》規定的檢索用專利文獻和非專利文獻進行檢索的條件;
(二)檢索人員具有專業技術背景、接受過專利實務培訓和檢索培訓;
(三)能夠由相應專業技術領域的檢索人員按照《專利審查指南》的有關要求對請求優先審查的發明專利申請進行檢索。
徵求意見稿建議
第八條 申請人提出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專利申請優先審查請求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由省級智慧財產權局審查並簽署意見和加蓋公章的優先審查請求書;
(二)符合要求的檢索報告;
(三)相關證明文件。
申請人根據本辦法第三條第五項提出優先審查請求的,應當提交優先審查請求書、符合要求的檢索報告以及相關證明檔。當事人提出專利複審、無效宣告案件優先審查請求的,應當提交由省級智慧財產權局審查並簽署意見和加蓋公章的優先審查請求書以及相關證明檔;在實質審查或者初步審查程式中已經進行優先審查的,優先審查請求書無需由省級智慧財產權局審查並簽署意見和加蓋公章。地方智慧財產權局、人民法院、仲裁調解組織提出無效宣告案件優先審查請求的,應當提交優先審查請求書並說明理由。
第九條 檢索報告應當滿足以下要求:
(一)全面檢索世界主要國家、地區、組織的專利文獻和國內外主要非專利文獻;
(二)列出與申請主題相關並可以為後續審查提供參考的全部對比檔;
(三)對全部權利要求的可專利性作出判斷,並給出相關證據和詳細理由。
改進點
為了方便請求人提出優先審查請求,徵求意見稿簡化了優先審查的辦理手續,列明不同適用情形的優先審查程式所需材料,並明確地方智慧財產權局、人民法院、仲裁調解組織可以就無效宣告案件提出優先審查請求並說明理由。
另外,徵求意見稿對檢索報告須符合的要求作出明確規定,包括檢索範圍以及報告的形式和內容等。
優化審查程式
現行《辦法》規定
對於同意進行優先審查的發明專利申請,國家智慧財產權局應當及時處理,並自同意優先審查請求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發出第一次審查意見通知書。
對於優先審查的發明專利申請,申請人應當儘快作出答覆或者補正。申請人答覆審查意見通知書的期限為兩個月。申請人延期答覆的,國家智慧財產權局將停止優先審查,按一般申請處理。
徵求意見稿建議
第十一條 國家智慧財產權局同意進行優先審查的,應當自優先審查請求獲得同意之日起,在以下期限內結案:
(一)發明專利申請自優先審查請求在四十五日內發出第一次審查意見通知書,並在一年內結案;
(二)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申請在兩個月內結案;
(三)專利複審案件在七個月內結案;
(四)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無效宣告案件在五個月內結案,外觀設計專利無效宣告案件在四個月內結案。
第十二條 對於優先審查的專利申請,申請人應當儘快作出答覆或者補正。申請人答覆發明專利審查意見通知書的期限為發送通知書之日起兩個月,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申請人答覆審查意見通知書的期限為發送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
第十三條 對於優先審查的專利申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智慧財產權局停止優先審查程式,按普通申請處理,並及時告知優先審查請求人:
(一)申請人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五十一條第一、二款對申請檔提出修改;
(二)申請人答覆期限超過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期限;
(三)申請人提交虛假材料。
第十四條 對於優先審查的專利複審或者無效宣告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專利複審委員會停止優先審查,按普通案件處理,並及時告知優先審查請求人:
(一)複審請求人延期答覆的;
(二)無效宣告請求人補充證據和理由的;
(三)專利權人以刪除以外的方式修改權利要求書的;
(四)專利複審或者無效宣告程式被中止的;
(五)案件審理依賴於其他案件的審查結論的;
(六)重大疑難案件,並經專利複審委員會主任批准的。
改進點
為了配合優先審查制度適用範圍的擴展,徵求意見稿根據不同的專利類型以及程式特點分別設定相應的答覆期限和結案期限。同時,明確在優先審查過程中,發生何種事由時可以停止優先審查,按照一般申請或者案件處理,並提出相應告知要求。
資料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知識財產權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