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inTech的智慧財產權保護
2017-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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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nTech的智慧財產權保護

FinTech的智慧財產權保護

2017-05-31

國內金融科技(FinTech) 談得震天價響,各家金融機構、資訊公司或如火如荼,或鴨子划水, 檯面上下的動作不斷。然而,再強大的創新科技都需要法律的保護,如何用智慧財產權保護FinTech,顯然與發展FinTech 同等重要。

專利 預先防範侵權

在FinTech的智慧財產權保護中,談得最多的是專利。專利是排除他人實施某項發明、新型或設計的權利,相較於其他的智慧財產權,因為專利有專利專責機關的登記,權利是否存在、權利主體及範圍為何較為明確,因此比較容易用來對他人執行。也正因為這項優點,即使各國對專利侵權多半不再以刑事相繩,但專利仍然是智慧財產權保護主要的途徑,國內在談FinTech的智慧財產權保護時,也幾乎將之與「FinTech 專利」畫上等號。

然而,用專利來保護FinTech也有缺點。撇開申請跟維持專利所需耗費的時間金錢不說,首先,專利權是一種法律保障的排他財產權利,為了要取得專利保護,專利權人必須要有所犧牲,也就是必須把研發的成果技術公開。如果專利權人確實能夠有效執行專利權,也就是在他人侵害自己的專利權時能確實提起侵權訴訟及排除侵害訴訟,那麼技術的公開自然值得。然而,國內多數廠商的問題不在於無法取得專利,而在於取得專利後無法確實有效偵測市場上侵權的行為,並進而提起訴訟以執行自己的權利,因此常見的情況是,臺灣廠商花費了大量的金錢取得並維持專利權,付出了技術公開的代價,卻無法真正從專利權取得經濟利益。

再者, 近來美歐的趨勢是「商業方法」(business methods)專利之取得越來越困難。以美國為例,2014年美國最高院在Alice Corp. v CLS Bank一案中,以抽象概念不具專利適格為由,認定Alice 公司擁有緩和交割風險的電腦化方法專利是無效的。在Alice一案後,有部分的商業方法專利都被認定為無效,趨勢之所及,也改變了此案之後的專利申請文件撰寫方法。由於FinTech的內涵常展現為商業方法發明,像是特別的付款流程及雲端運算等,這意味著要以專利來保護FinTech會越發困難。當然,如果現在還能取得商業方法的專利,專利本身似乎將更為穩固而不易被宣告無效。

以專利來保護FinTech優缺相參,企業決定前應綜合各方因素加以考慮。這裡要提醒業者的是,無論是否選擇以專利來保護FinTech,企業自身都可能成為專利侵權訴訟的襲擊目標,尤其是在「非實施專利實體」(non-practicing entity, 俗稱專利蟑螂或專利流氓)盛行的美國市場。因此,在發展FinTech 的同時, 先進行專利檢索,隨後考慮進行技術迴避的設計,甚至是預先防範而提起專利無效之訴,這些都是智慧財產權布局必要的步驟之一,業者千萬不要為了省錢而因小失大。 另外,國內的業者使用境外公司相當普遍,在開曼、維京群島等地也有當地的專利登記系統,即使產品不一定會在境外管轄區生產或銷售,但有沒有需要也在這些地方註冊專利?企業應將此點納入考量。

營業秘密 技術不公開

讀者們或許聽過一種說法:「全世界最有價值的營業秘密是可口可樂的配方」。這句話或許沒有客觀的市場數據作為基礎,但至少說明了一件事情:用營業秘密來保護技術,絕對是企業思考的選項之一。

相較於專利,透過營業秘密來保護FinTech,最大的優點就在於秘密性,權利人不用將技術公開。例如,針對軟體許多企業就選擇以營業秘密的方式來取代專利保護,因為申請專利時可能牽涉到公開原始碼內容,導致競爭對手取得自己的原始碼;再者,相較專利權有其保護年限(我國是十~ 二十年),營業秘密的保護則沒有時間限制,只要技術不公開就永久受到保護;第三,各國多半對營業秘密的侵害課以刑事責任,因此有較強的嚇阻效果。例如:我國營業秘密法在2013年即增訂了第13條之1 至4條,對以不正方法取得營業秘密,或進而使用或洩漏等侵害營業秘密的行為課以刑事責任。因此,如果某些技術無法申請專利,屬於較難被他人還原的技術,或者業者不想將技術公開,此時多半會建議用營業秘密的方法來保護該項技術。實務上,為數不少的公司都是以專利結合營業秘密來保護自己的技術,而考量專利申請及維持之成本,較小型的公司更容易仰賴營業秘密勝過專利。

資料來源:https://udn.com/news/story/6877/24947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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