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權新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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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家賠償責任以「國家自己責任」為創設目的為妥:國家賠償的責任,過去系以「代位責任」,有公務員違法在先,國家才需負責,有推卸責任之感。本人認為應回歸「國家自己責任」而非代位責任,因此公務員的過失就是政府機關組織的過失。
此外,我國國賠法中檢察官不用負國賠責任的法律漏洞:本人認為「檢察官亦要負起國賠責任」,國家對檢察官保護過度,世界哪個國家像台灣一樣保護檢察官到這種地步!已經濫權了!因為我國的國家賠償法提供檢察官一個十足的保障。過去本人與前司法院院長聊天,他這輩子沒做過什麼虧心事,唯一的遺憾啊,就是沒有把國家賠償法中檢察官免除責任的規定,宣告違憲!這是他終身遺憾的事情。因為檢察官在保護傘之下,濫權起訴,可以不負責任,濫權搜索扣押,未審先辦違反無罪推定原則,犯嫌可能有冤屈,但檢察官就在報紙上放話抹黑,雖然最後被判無罪,但損害已經造成無法回復。
此外,國家賠償審理,應回歸行政法院。我國人民行政訴訟的勝訴率是偏低的;反觀德國的財稅訴訟,勝訴率有25%~30%,台灣只有8%,另外有7%是和解的,總和也才15%。在還沒成立智慧財產專業法院前,勝訴率也是15%,但成立後,勝訴率提高到25%,顯示專業法院提供的專業裁判。
資料來源:https://udn.com/news/story/7314/25556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