寶來文創控鼎泰豐侵害著作權 鼎泰豐二審仍獲判無罪
2017-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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寶來文創控鼎泰豐侵害著作權 鼎泰豐二審仍獲判無罪

寶來文創控鼎泰豐侵害著作權 鼎泰豐二審仍獲判無罪

2017-07-19

寶來文創公司負責人徐華文控訴台灣鼎泰豐餐廳剽竊著作權,竟將公司創造設計的包仔、籠仔等吉祥物圖案申請「平面商標註冊」,且註冊的商品與後來實際販賣的13款商品項目也不一致,均是侵害公司的著作權;但全案台北地院一審判決鼎泰豐無罪,今天智財法院二審仍判決寶來敗訴,全案仍可上訴。

寶來文創公司自2008年11月與鼎泰豐公司簽立「商品開發互惠合作契約」,以Q版「包仔」和Q版「籠仔」等美術著作開發及製作鼎泰豐公仔、立體文件夾、筆等紀念商品,並陳列在鼎泰豐門市販售方式合作。

鼎泰豐另在中秋禮盒、兒童餐具禮盒、折疊傘…等使用包仔、籠仔,以及「青蛙」圖案,雙方合作自2009月2月至2011年7月止,期滿仍繼續合作。

2015年8月25日,鼎泰豐寄出電子郵件給寶來文創終止兩方合作,寶來文創隨後在鼎泰豐信義、101,甚至日本銀座,美國舊金山、加州等多家分店,購買上有「包仔」、「籠仔」、「青蛙」等圖案的禮盒,控告鼎泰豐侵犯「著作權法」。

一審台北地院判寶來敗訴,寶來上訴,負責人徐華文也出面向媒體聲明,僅同意鼎泰豐註冊「包仔」、「籠仔」等「立體商標」,但沒有授權鼎泰豐可使用平面圖案,並指鼎泰豐是偷偷小幅度修改「包仔」等圖案後註冊、使用,已侵犯寶來著作財產權,且鼎泰豐解約,造成寶來大量商品囤積,損失將近200萬元。

徐華文指控,鼎泰豐早有預謀,通知終止合作時,已將寶來文創設計的包仔、籠仔、青蛙圖案剽竊,交給廠商生產商品,置於國內外門市銷售;鼎泰豐還挖腳寶來文創的設計師,將包仔、籠仔、青蛙重製改作,生產多種年節商品,這部分也已向台北地檢署提出告訴。

不過智財法院認為,鼎泰豐在2009年9月間,向智財局註冊「包仔」、「籠仔」商標時,有獲得寶來文創同意,未排除平面商標的適用,且合作期間寶來供貨常不正常,缺貨嚴重始終未能解決,才造成鼎泰豐自行開始使用「包仔」等圖案,甚至小幅度修改設計兒童餐具等多項商品,交給其他廠商生產後出售。

法院指出,從兩方相關電子郵件,以及寶來員工前去鼎泰豐門市陳列商品、巡視,均可證明寶來早就知悉此事,從未反對或質疑,可見也有同意,仍判寶來文創敗訴。

資料來源:https://udn.com/news/story/7321/2583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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