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權新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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屬於統一集團的BEING經營Spa美容與健身俱樂部,指控沅素股份有限公司以「BEING」為商標,在網路販售瑜珈服飾,侵害統一的商標權,提告求償334萬餘元,智慧財產法院認定沅素侵權,今判沅素及公司王姓負責人須賠償80萬元,可上訴。
統一主張,集團2008年已註冊「BEING」商標權,使用於衣服、泳裝等商品,另向智慧財產局申請使用於指定商品之外的其他商品上使用,去年4月發現沅素公司使用「BEING」商標,寄發存證信函要對方停止使用,對方卻置之不理,去年5月公司在網路上購買沅素兩件服飾,價格分別是1602跟2232元,發現衣服吊牌與衣服背面正下方或包裝上,均使用「BEING」商標,認為沅素想藉此攀附公司商標權,提告要求賠償1500倍金額共334萬8千元。
詳全文(資料來源): http://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24015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