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1.1日起,最高法院知識產權法庭履行法定職責
2019-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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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日起,最高法院知識產權法庭履行法定職責

2019.1.1日起,最高法院知識產權法庭履行法定職責

2019-02-13

 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專利等知識產權案件訴訟程序若干問題的決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知識產權法庭若干問題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設立知識產權法庭。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自2019年1月1日起履行法定職責。

 

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專利等知識產權案件訴訟程序若干問題的決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知識產權法庭若干問題的規定》等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主要審理專利等專業技術性較強的知識產權民事和行政上訴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知識產權法庭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條所稱第一審案件的判決、裁定或者決定,於2019年1月1日前作出,當事人依法提起上訴或者申請複議的,由原審人民法院的上一級人民法院審理;於2019年1月1日以後作出,當事人依法提起上訴或者申請複議的,由

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審理。
 

四、當事人向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提起上訴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上訴狀應當通過原審人民法院遞交。

 

五、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的通訊地址:北京市丰台區汽車博物館東路2號院3號樓;郵政編碼:100160;電子郵箱:ipc@court.gov.cn;電話:12368。


特此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

2019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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