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微信支付公司”不正當競爭被判賠騰訊公司10萬元
2019-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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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微信支付公司”不正當競爭被判賠騰訊公司10萬元

“深圳微信支付公司”不正當競爭被判賠騰訊公司10萬元

2019-03-12

       微信支付已成為企業、百姓普遍使用的電子支付方式,騰訊公司作為研發者、經營者,對“微信”支付所享有的公平競爭權益受法律保護。然而騰訊公司發現,一家名為“深圳微信支付公司”的官網上標有微信APP圖標及“微信支付│財付通”的標誌,網站中關於該公司的簡介有“深圳市微信支付科技有限公司作為騰訊財付通移動支付全國合作夥伴……”的描述,且該公司的電話彩鈴中也提及“致力於微信支付線上與線下條碼支付的開發和接入”。

  2015年11月25日,騰訊公司通過公證取證事實:百度百科關於“深圳市微信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的詞條解釋第一句為“微信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是騰訊旗下財付通公司在微信支付行業的合作夥伴,是國內首批參與微信支付的運營公司。”騰訊公司將深圳微信支付公司告上法庭,以其享有“微信”支付知名服務的特有名稱(民事權益)作為請求權基礎,指控該公司構成不正當競爭侵權。

  南山法院裁判認定,騰訊公司的“微信”支付服務已成為相關公眾普遍認知的知名服務,被告公司未經許可將“微信”作為企業字號,並宣稱與騰訊公司存在合作關係,此屬於利用“微信”支付知名服務特有名稱的商譽,從事搭便車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侵權。法院一審判決被告公司立即停止在其公司名稱中使用“微信”字號,並賠償原告騰訊公司經濟損失及維權的合理支出人民幣10萬元。宣判後,深圳微信支付公司提出上訴。2017年1月23日,深圳中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資料來源:深圳特區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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